国税发[199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30
文号:国税发[199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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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厂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浊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二)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总局。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或条款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发现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文件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总局。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加,并报告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的处室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对问题据实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报送总结,要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

  (七)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将邀请审计署派员参加税收执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是否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可自行酌情决定。

  附件:

  1、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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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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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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