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12
文号:国税明电[1998]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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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多次强调,为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增长,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快退税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绝不允许无故拖延退税,影响退税进度。但据统计,今年1-5月份,全国累计出口退税105.79亿元,完成全年退税计划的20.3%,比去年同期下降9.4%,尤其是宁夏、福建、安徽、湖北、北京、宁波、江苏、河南、云南、陕西等省(市、自治区)下降幅度较大,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分析当前退税进度下滑的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上,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外贸出口增长幅度不大,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少,个别企业到4月份还没有申报当年出口货物退税;同时5月份以前属清算期,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忙于清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退税进度;主观上,也确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干部对当前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没有看到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外贸出口是否增长与退税工作关系不大,出口企业不申报退税与己无关,对总局提出加快退税进度的要求,不抓紧落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批评。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支持今年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今年1-5月份出口 

退税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切实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退税进度偏慢的要找出退税进度下滑的具体原因,并在严防骗税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依据总局有关文件制定相应的加快退税进度措施,扭转本地区退税进度偏慢的状况,绝不能因退税因素影响今年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

  二、要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收集制度,规范退税申报工作。凡1-5月份当年出口没有申报退税或申报退税额不到应退税额50%以上的,要列名企业进行统计,了解未申报原因,帮助企业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将名单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请其督促企业加快申报。

  三、积极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协调、解决退税审核工作中存在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不全、对审通过率不高等问题。

  四、由于在特殊情况下,税总在出口退税检查中,要求对敏感商品、敏感地区出口的商品暂停退税的,只要企业重新申报退税,各地退税机关应积极受理并逐一发函调查,在证实属真出口的,应给予退税,不准推诿。

  五、对因前一段时期忙于清算而缓退的98年应退税款,要加班加点 

,务必在6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毕并退付给出口企业。在今后清算过程中,应克服困难边清算边退税,不能因清算而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六、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串通不开票、不纳税,也不申报退税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要尽快向出口企业讲明这方面的政策,近期总局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查。

  七、要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教育出口企业从事守法经营,努力做好防骗税工作。对新近发现的骗税案件必须严肃查处。

  八、对以后因非客观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的地区,总局将视情况检查,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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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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