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联[1998]269号 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移动通信设备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22
文号:信部联[1998]2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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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邮电器材总公司;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海关通过稽查发现,自1996年以来,有些地方在引进移动通信设备时,委托一些不规范的公司做外贸代理,这些公司以“包税”或“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由作出承诺,而实际上在进口报关时采用伪报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手法,公然进行违法走私活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设备进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走私、偷逃税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邮电单位在引进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引进项目要按《邮电引进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邮部[1997]176号文)的要求进行管理。引进项目必须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进口设备委托的外贸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公司。项目单位要以招(议)标方式选定外贸代理机构,并与外贸代理机构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书。

  三、进口设备一定要按规范程序,通过正常渠道,避免受骗。引进设备的采购要以招(议)标方式进行。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设备进口时,各邮电单位要监督外贸代理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和纳税手续。

  四、各邮电单位要对从事引进工作的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对委托的外贸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做好通信设备引进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各邮电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1996年以来引进移动通信设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检查的结果于7月1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抄送当地主管海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引进移动通信设备对外签订的购货合同情况、委托代理进口设备的企业情况及协议书、设备进口的时间、口岸、报关纳税(含缴纳进口设备的硬件费和软件费的税款)情况等。检查中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单位,应及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当地海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海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各地海关应根据邮电单位进行自查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稽查。海关如在稽查中发现另外的偷逃税情况,要依法严肃处理。稽查工作应力争于7月底前结束,稽查结果要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报告。海关依法进行稽查时,各地邮电单位应给予积极的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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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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