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57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4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1998-06-1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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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建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所得税征收最低额应随通货膨胀率调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分别适用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外籍人员等按照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个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实行综合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等四个应税项目的月:费用扣除额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年底,全国人大对上述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并。统一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每月费用扣除额为800元;而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则在每月扣除80 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因此,就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而言,8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只实施了四年。

  二、在全国人大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时,除了考虑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费用扣除标准(400元至460元)外,还综合考虑了物价的变化情况和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系数,也考虑了下一步改革的需要,因此,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个人的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职工工资每月超过800元的并不多(据统计1997年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7元),部分微利企业、亏损企业或者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只能拿到较低工资,许多下岗职工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退休职工也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实际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只是少数人。因此,考虑到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确保财政收入等,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在目前情况下仍然是比较适宜的。

  三、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个人支出因素会日益增加,1994年实施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会逐步脱离实际。

  因此,我们将根据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后,适时向国务院提出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的方案。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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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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