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要征个税的限售股与不征个税的限售股

一、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包括:


  1、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


  2、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


  3、定向增发限售股;


  4、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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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3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常规情况下,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方和支付方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发票开给谁就不是个问题。根据矛盾的原理,有一般就有特殊情况。如果服务的购买方和服务的享受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就没那么清楚界定了。


  A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在向购房客户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同时,也会给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如果客户需要办理按揭贷款,A公司就会跟客户单独签订一个贷款服务协议,每单收取1500元。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按揭客户在办理贷款时,并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完成抵押贷款程序,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要求提供担保。于是A公司就和B担保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长期融资担保协议,遇到需要办理按揭的客户,A公司就把客户信息推送给B公司,委托B公司给客户办理担保手续,并约定每单支付300元,按月办理结算。2021年5月31日,A公司和B公司结算服务费300万元,但B公司只向A公司开具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A公司认为,A公司基于合同向B公司购买了担保服务,并且A向B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款项,B理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B公司应该向A公司开具发票。


  B公司认为其向购房客户提供了担保服务,300万元的担保费发票应该开给购房客户,只需要向A公司开具收据即可。


  依据一: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问题内容: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我方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合同均为我方签订,销售方说他们只根据付款方名称开具发票,是否不对。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三:国税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所以B公司认为300万元担保费发票必须开给购房客户,而不是A公司,否则构成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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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3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社保缴费基数怎么填

老员工:以员工上年度(2020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罗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6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年中涨了工资,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7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罗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5000元×6+7000元×6+3000)/12月=6250元/月。


  例2:小黄于2020年10月入职,每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黄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3+3000)/3月=5000元/月。


02


  新员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王是5月6号刚刚入职的新员工,公司需要为小王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缴费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除该部分新增的参保人员,其余在职员工,单位都应按规定办理申报。


  例2:小陈是2021年2月1日入职的新员工,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缴费基数该怎么计算?


  答:新员工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算,所以小陈的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


  例3:小红是2021年2月20日入职,虽然月工资是4000,但由于是月中入职,2月份工资仅有1500元,请问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月中入职的,第一个月缴费基数按照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的,从第二个月起缴费基数能调整为全月工资性收入。当然,如果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03


  离职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4月从A公司离职,请问今天A公司需要办理小张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不用。2021年已经从单位离职的人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04


  灵活就业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陈没有工作单位,自己办理了独立个人参保,请问小陈需要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1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05


  申报错误怎么办?


  例:公司财务小林在申报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时,不小心申报错了,请问可以更改吗?


  答:若申报错误,可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申报日期在后的缴费基数将覆盖申报日期在前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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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4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非货币性福利之会计与税务

一、会计准则认为非货币性福利是“人情”还是“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意思就是说,这实际上还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交易”,算不得人情。


  对于自产产品,代表公允价值的就是企业自己售价,所以发自产产品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而对于外购商品,企业外购价一般而言就是公允价值,所以按照外购价确认职工薪酬成本,不确认收入。


  发自产产品有美化财报的小小作用,因为,会增加企业毛利和营收图片,当然一个企业混到发职工福利来美化营收,估计他们都懒得发,因为已经不可救药了。


  二、增值税


  据研究增值税的同学说,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打断抵扣链条,所以说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外购产品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为何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要确认销项税额呢?原理上说也是断了抵扣链条,不得抵扣进项。


  学税法的朋友说,这个产品计算进项转出很麻烦,也算不准确,涉及各种材料,运输成本,折旧成本,税率不同,经过生产过程后,很难还原进项税额,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干脆做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简单便捷容易操作。


  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反正都是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呢,是“歧视”人图片的政策,厂门口一条大狼狗,买点狗粮,这进项可以抵扣吧,但是人吃的东西,对不起,这进项不得抵扣。


  为什么歧视人呢?我想,说什么打断抵扣链条,都是拿理论忽悠老百姓,本质就是反避税需要。如果职工福利,理解为一种正常费用开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老板家一家人吃的,老板家亲戚家吃的,估计都开进项票在公司做职工福利了,职工连味道都没有闻到,但是进项税抵扣了。


  接下来更加可怕的不是老板家吃的这么简单,世有恶人,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叫大家把消费支出都开发票到他们家公司,于是他们家会有很多进项税,然后他们家公司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卖给别人……这是要杀头的。


  反避税,反避税。不是人不如狗,是制度设计不要导向人们作恶犯罪。


  三、个税


  实务中,做会计的同学最烦的是个人所得税了,这个玩意儿是涉及个税的,顺带把这个话题理一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讲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是个空欢喜条款,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做了具体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以根据上述条款分析,节日福利算不得生活补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玩意儿群众不满意,因为发个月饼粽子这些,还要从工资里面扣个税,交个税的福利,这味道吃起来怪怪的。


  但是税收规则制定机关也苦恼,不是想收你们几个粽子税月饼税,这才几个钱啊,那是因为反避税需要啊,如果放开免个税,很多公司就会利用这个规则逃个税,比如多发福利品,少发现金,然后给一个通道,再去收购职工手里的福利品,就能逃避个税缴纳。


  对于个税问题,大家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里面也有类似原理表述。


  个税征与免,皆因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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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准则讲解
来源:准则讲解

解读5个需要关注的印花税实务问题

新版印花税法已经正式发布并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注意:从现在开始,1年后才正式实施),和当前正在实施的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政策层级直接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更具权威性。


  对于新法所规范的事项,有5个常见的实务问题,需要引起大家重视。


  一、哪些购销(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上述规定对购销合同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的“等”字,更是成为一些征管机关对企业签订所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重要依据。


  如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附件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对工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对商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对其他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注:并未强调必须是材料或商品)合计金额的100%”。


  新《印花税法》将购销合同修订为“买卖合同”,具体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买卖合同)”。


  这样修改后,对于购销(买卖)合同的范围界定就非常明确。实务中,很多企业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印花税法附件里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就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实务中非常常见的财税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鉴证、评估、代理记账、物业管理、酒店住宿、会议会展、餐饮、劳务外包、业务外包、文体演出、经纪代理等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合同没有明确金额的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执行,就意味着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在“营改增”的专项视频会议中,对此明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新《印花税法》把计算印花税的销售额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文件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签订印花税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合同时,务必要把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额单独列示,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导致多缴印花税的风险。


  四、哪些承揽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新《印花税法》将加工承揽合同修订为“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具体范围没有列示,还需等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予以明确。


  五、哪些项目需要按件缴纳印花税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需要按件贴花的项目包括: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涉及上述证照的项目,目前还需要正常缴纳印花税。


  新《印花税法》取消了所有需要按件贴花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算是为纳税人减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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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解读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吗?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人员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可以!


案例二: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五一期间组织员工团建,去济南趵突泉游玩,取得员工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同样是住宿费,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个可以抵扣,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那我们就要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讲起了……


增值税的流转过程


增值税的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轻松把握:


环节一:


甲企业销售一批水果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90元,甲企业收取价税合计1090元。在这个环节里:


1、甲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90元是乙企业支付的)。


环节二:


乙企业将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销售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乙企业抵扣完购买水果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90元,需缴纳增值税170元。在这个环节里:


1、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承担了第一环和第二环节的税额:90+170=260元。


环节三:


丙企业将这批水果罐头用于职工福利,在年会员工聚餐时被吃掉了,此时这批水果的流转环节就终结了,丙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不会再将水果罐头流转给其他主体,承担了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额260元,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元不得抵扣!


结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在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业终结了增值税的流转,是链条上的最终消费者,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则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这种情况,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有销项,进项可抵;无销项,进项不可抵”。


现在再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就不难理解为何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张可以抵扣,另一张却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费专票是因员工出差取得,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案例二是因员工旅游产生住宿费,即企业外购住宿服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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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小崔财税
来源:小崔财税

解读项目竣工后发生的支出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税中望月: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有密切关系,企业所得税明确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需要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有些省市规定“竣工验收备案后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并不表示整体项目已彻底完结,企业所得税视为“完工”即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工,只是确认一个时点来补征企业所得税,以防止企业无限期延迟纳税。土地增值税若以此为时点截止成本费用发生,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失公允。


  竣工验收备案后还有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


  竣工验收备案前已签订的合同,工程完结,发票未全部开具,付款未完全支付,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发票。【理应允许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后签订合同,发生成本、费用。局部装修装饰、维修、保养、室外绿化、景观小品、健身器材、车库出入口调整等,对于竣工验收备案几无影响,锦上添花。【理应允许扣除】


  开发间接费用。没听说没见过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再也不发生费用的情况,项目产品交付前,必要人员还是要有的,一句话不允许扣除略显粗暴。【需要具体分析适当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后补缴出让金、契税,还好没听说不允许扣除的。


  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发生法律诉讼、法律仲裁等,需增补工程款给施工单位,也仍属于与项目相关的成本支出。【理应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项目一般均已竣工验收很久,多数产品已交付,确认截止时点以清算受理时点为宜,以85%交付比例时点也较为妥当。


  以下案例分析来自网络,老樊接受观点2,观点1代表了税局一方。


  基本案情


  A公司所开发M项目竣工备案登记的时间是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份签订了一份大门建设合同,拟对小区新增3号门出口和4号车库出口。现A公司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3大门和4号车库出口的支出能否计入开发成本产生了分歧:


  观点1:


  不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观点认为项目既然已经竣工,说明项目所有应当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最多只能说存在未开票或者未付款的情形,但不应该再新增发生相应的开发成本。


  观点2:


  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观点认为,对于竣工后发生提高小区品质或者不影响项目竣工备案的支出,实质上还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因开发成本发生的时间点来确认某项支出是否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项目只要满足验收条件即可取得备案登记证,对于竣备后发生的不影响竣备验收的成本或者在满足验收条件成本的基础上品质“升级”支出的合理支出,还是属于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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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税中望月
来源:税中望月

解读机动车发票开具常见问题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开?合格证获取不到?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小编汇总了几个开票过程中容易遇到的疑问,帮你解决问题~


  1、《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发票改版了,旧版本和新版本有什么区别?


  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2、那2014版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答:可以的。2021年5月1日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那该如何开具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答:如果您用的是税控盘、税务Ukey,首先需要进行系统设置,点击“系统设置——运行参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其次,选择“发票填开——机动车发票填开”,输入购买方的信息和车辆类型。


  如果您用的是金税盘,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如果实际为2014版发票,点击“2021版”切换至“2014版”。


  4、我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查询车辆合格证信息失败”(如下图)。这种要如何处理?

image.png

答:不要着急。此问题是因为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不在税务局端的本企业机动车台账里。


  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正确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并上传税务局端,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


  (1)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2)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5、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有时候提示:“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不允许开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1)核实上游企业开具的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车辆信息与合格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车架号信息是否准确输入。


  (2)上游企业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上传税务局。


  (3)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4)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6、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7、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要如何冲红?


  答: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必须通过红字信息表导入开具,不允许手工填列或手工修改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8、向下游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5万,但是我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只有10万,可以分成两张开吗?


  答:不可以的。单辆车辆的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开具多张同一车架号且数量小于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使用同一车辆识别号开具两张数量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9、如果打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需要冲红重新开具吗?


  答:如果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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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6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探讨

 近期,有客户咨询了几个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笔者整理后回复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题1


  我们计划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比方说,筹资13.5亿元,其中9亿作为对公司的借款,4.5亿用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以实现控股,协议约定固定期限回购,但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处是否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从交易实质看,此种操作是以收购股权作为风险抵押手续,本质上是借款,为防范风险,双方约定固定期限回购,是一种真实的固定收益融资模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问题2


  比方说,私募基金总融资13.5亿,先收购房产项目1亿股权,后续增资增到4.5亿(4.5亿股权,9亿借款),在此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在利息抵税方面是否会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债资比的限制。


  答:从经济实质上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真的股东,其实是一种混合型投资,本质上是约定固定回报的债权,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利息可以抵税,不受债资比2:1的限制。


  问题3


  设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牵扯到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是怎样的,有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考虑在设立地点上进行个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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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公司充值油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


  案例:A房地产公司有自有车辆,耗油量较大,为减少开支,办理了加油站的充值油卡,享受95折加油优惠。充值时加油站向A公司开具不征税发票“预付卡销售”。


  问:(1)是否可以凭不征税发票税前扣除?


  (2)后续实际消费油卡加油时,是否可要求加油站开具发票?


  案例 解析


  答:(1)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6月发布了2018年第28号公告及公告解读,在公告解读第三条第八款中明确了预付卡充值和销售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原文如下:“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不征税项目明细如下:

image.png

(2)存在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三款“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2002年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存在冲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未失效,但时间早于2016年第53号公告。油卡作为特殊事项,是适用2002年的特殊规定,还是适用2016年的新规定?尚未明确。


  除油卡外的预付卡,后续发生实际业务消费预付卡时,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均不得再开具发票。


  进项


  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取得,则损失进项。


  关联问题


  预付卡的销售方和售卡方不一致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此种情况是指,加油站作为销售方,制作加油卡,交由第三方出售(比如常见的各类便利店、银行代售等),售卡方是第三方。


  售卡方向购买方收取价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客户收到不征税发票。


  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销售方后续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缴纳增值税,售卡方以销售方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卡预收资金不交税的凭证(无进项可抵扣)。


  也就是说第三方代收代付的款项不交税。加油站仍然在实际提供加油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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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7
作者:税税有道
来源:税税有道

解读项目中既建有商品房,又建有安置房,如何进行土增清算

问: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中既建有商品房,又建有安置房,项目完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同时清算,还是只清算商品房,如果同时清算,安置房的销售收入怎么计算?谢谢!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10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如您单位安置房和商品房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建议您参考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确认安置房收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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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7
作者:12366平台
来源:12366平台

解读个人销售自产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服务如何纳税

在增值税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的苗木免征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上,财税[2004]30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原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苗木算园艺作物或林木产品范畴,因此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的:如果合同是分开约定的,满足条件的苗木销售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工程部分不得免税;如果不分别约定的,从高计税。建筑工程业务收入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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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8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住公司分的房子交不交税

 福利分房仿佛已经离我们已经很久了,但现在,据说格力要给员工提供住房了,有人问,免费住公司的房子,交不交税呢?


  要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写得清清楚楚:


  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它”二字,往往有一网打尽的功效。


  因为你是公司的员工,从而免费住公司的房子,或者低租金租公司的房子,其节约的租金支出,就是一种“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以就构成了工资薪金的一项所得。


  员工一旦有应税所得,公司就有扣缴义务,如果公司应扣未扣,在公司就是违法,在个人就该补税。


  具体的金额,要参照市场价格来定。比如,60平方米的房子在当地租金什么价,减去员工支付的金额,按这个来计算。


  董总要记得扣个税哦。


  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是倒班睡觉,或者建筑工地睡觉,或者野外工作睡觉,或者出差睡觉,或者外派驻外睡觉,从而免费住了公司的房子(或板房、酒店等),都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或者理解为一种工作的必备条件,是被迫的住房,而非取得经济利益,所以都不属于个人所得,不交税。


  记得曾经有一家客户的成都分公司,租了五星酒店一层做办公和员工住宿,这就是典型的工作条件,凡尔赛一点的抱怨是:真想回家啊,五星酒店住久了住得想吐!这种“被迫”的住宿,的确不是所得、不交个税。


  反之,凡是过日子的支出被节约了,就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就要交税了。


  有些员工希望房子低价——比如半价或成本价卖给给自己,据说董明珠也在考虑这个事,这当然是好事,以前国企也是这么干的,解决了一代人的住房问题。应该点赞。但同理,员工取得这种房产差价利益(与市场价比较),也是一项所得,也要一次性并入当年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企业要留住人,首先是留住心,有恒产者有恒心,能解决员工住房后顾之忧的企业,是良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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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1
作者:蓝敏说税
来源:蓝敏说税

解读职工体检费是否扣个税?

一、税务局口径


员工确认被录取后,单位会报销员工入职体检的体检费,这笔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深圳税务答:该笔体检费属于员工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备注】为深圳税务点赞!


二、学习理解


1.关键词:属于员工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举例子说明


【例】工作服


(1)属于“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如滑雪场员工工作时穿的滑雪服、酒店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属于员工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属于劳保范围的工作服(如建筑业工地上的安全帽等),属于员工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3)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的服装或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服装,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例】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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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1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小陈税务

解读社保滞纳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咨询对象:湖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21


问题内容:


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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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2
作者: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解读买一赠一赠品没有开具发票要计税吗?

问:买一赠一赠品没有开具发票要计税吗?


  解答: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买一赠一”,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方面要不要视同销售处理,是企业和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


  对于企业来说,在促销活动中的赠送往往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即通过赠送来达到提高销售额、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并不是“无偿赠送”。而增值税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但是,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


  三、增值税争议的实务执行口径差异


  (一)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虽然截止目前,总局并未出台明确政策,但从某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是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如: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87号)[全文废止]<穗国税发[2010]34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定:四、关于纳税人赠送、换购货物,“捆绑”、“组合”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无论销售、换购或赠送的货物是否作价(含单独定价和组合定价),均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纳税人若已分别按不同货物或已按组合包装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2)纳税人若既未按不同货物又未按组合货物确认销售收入的,其未确认收入的货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二)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省市的规定都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比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此问题明确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四、操作建议


  在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各地执行尺度又不尽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在买赠活动中最好还是在同一张发票上把销售商品和赠品同时开具,然后再通过折扣的形式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品的金额用负数冲销掉。


  如果“买一赠一”业务已经发生,且赠品没有开具发票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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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2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乙方应收债权做保理甲方能在税前列支保理费吗

一、案例


  甲方是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施工企业,由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无法偿付,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安排:甲方、乙方和A保理公司签三方保理协议,乙方从A保理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买断保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给A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转入乙方账户。协议还约定保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保理公司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普票。请问:甲方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该保理服务费吗?


  二、案例分析


  从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为了解决融资困难,规避金融政策限制,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融资安排,来解决施工方的工程款偿付问题,所以才会与乙方及保理公司签订三方保理协议,承担乙方的保理费用。该安排确实是一种融资方式上的创新,问题是这种安排下产生的保理费用能否在甲方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有关和合理性标准做出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也就是说,该保理服务费能否扣除的关键是该保理服务费的发生与地产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是否符合经营活动常规,是否属于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从保理协议签订的目的来看,该保理业务是为了解决甲方的对外债务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该保理业务产生服务费用确实具备相关性。然而,从保理业务的定义来看,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为标的开展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服务的是债权人,也就是案例中的乙方(施工企业),因此该保理业务是与施工企业的业务直接相关的,与甲方地产公司的业务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合理性比较欠缺。综上,我们认为甲方承担的该保理服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存在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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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3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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