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公司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如何交税?
发文时间:2020-11-02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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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为公司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如何交税?


  答:


  一、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在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地分辨不清“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有些人简单地以所谓的“正式工”与“临时工”来进行区分,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直接决定后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以及是否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如果个人虽然是“临时工”,但是“非独立”和“雇佣”,比如是在企业安排下工作,如上生产线等,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增值税规定,雇员给雇佣单位提供工资报酬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涉及增值税。支付方只需要自制工资单就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提供是“劳务报酬所得”,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大于500元就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意:上述劳务中,并没有包含建筑劳务。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直接决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扣缴,以及税负。


  三、区分是否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及注册个体户等


  根据当前税务规定,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可以享受月入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等的,或者是提供的劳务属于建筑劳务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应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支付方就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个人代开发票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等类似字样,支付方就需要依法进行个税扣缴并申报。


  四、个人劳务费涉税计算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除前面说的属于“工资”外,个人劳务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就应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除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注册过个体户执照等可以享受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外,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2020年疫情期间优惠1%)计算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税额=开票的含税金额×3%(或1%)/(1+3%)(或1+1%)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根据规定各地有一定的差异,具体按照开票税务局所在地决定。


  (二)个人所得税


  1.经营所得


  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者代开的“建筑劳务”的,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通常税务局是核定征收,各地核定征收率有差异,0.5%—3.5%都有,也有月入X万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预征个人所得税后,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支付方不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代开发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就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40%。


  (1)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实习生的佣金收入计税。


  (4)“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应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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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