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车库和车位,预缴土增税有区别吗?

土地增值税预缴,车库和车位有区别吗,是不是都随房预缴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5-10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建设有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划分出车位销售给客户,按照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这个车位是按照是随房预缴还是直接按照其他类型住宅预缴。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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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2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扣除限额内税前扣除,那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中,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家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


  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报表填报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具体填写如下:


  【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


  【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2+4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2+4-5列金额。


  【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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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2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已投入使用未决算,房产税如何缴纳

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会存在新建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会计上也未转固定资产的情况,该新建房屋何时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一、何时缴纳房产税


  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针对该部分未转固房产同时未计提缴纳房产税,此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对此也做了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转固的房产,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自建房产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竣工决算前房产原值确认方法,全国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大部分地方规定决算前按照工程预算价格或计划价格确认房产原值,有些地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计算交纳房产税。决算后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规定列举参考如下:


  1.《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工程决算前已使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由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房产原值确认依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企业实务操作中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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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3
作者:优税智云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问: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问: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问: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里注意三点:首先,服装要装符合企业的性质和要求;其次,服装要求企业统一制作;第三,制作的服装必须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穿着的。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健身馆给员工发放普通运动衣符合2011年34号公告的要求,但要是换做工业企业的车间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等高档服装,应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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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作者:二哥税税念
来源:二哥税税念

解读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怎么一直未到账如何处理?

提示: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汇算时间:3.1-6.30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有纳税人咨询退税怎么一直未到账,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今天小编带您了解详情。


  1、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0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0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


  03您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0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05税务机关核实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时纳税人拒不配合。


  2、我可以查我的退税进度吗?


  可以。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您的退税进度。邮寄申报、大厅申报的,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


  【小贴士:退税申请提交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看您退税业务的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小贴士: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是什么意思?】


  表示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将进入后续流程,请您耐心等待。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我该怎么办?】


  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站内信中及时查看并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在一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与您联系,请您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小贴士: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此时,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我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多与您填报的银行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小贴士:我申请退税失败了该怎么办?】


  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查询退税失败原因,在修正相应申报信息后,如果存在应退税款,可再次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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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9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少开金额算不算虚开发票

 案例: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发票金额多开少开,都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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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作者:建筑财税频道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餐费的巧秒涉税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实践中,餐费的合法涉税处理心如下:


  (一)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四)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的财税处理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的财税处理


  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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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1
作者: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解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不用交残保金

01、恭喜了!今天起!这些企业不用交残保金了!


  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划重点!残保金新政的4大变化!


  1、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02、残保金减负新规多地已出台正式文件


  好消息来了,为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对残保金实行了减负落地政策,比如山东的这条政策(鲁财税[2020]21号)。


  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全国各地应该很多地方都有类似的政策,在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具体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看看是否有相应的残保金减负政策。


  03、什么是残保金?企业为什么要交残保金?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四、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广东为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六、用人单位可以不交残保金吗?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04、残保金计算及缴纳方法


  一、残保金的计算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举个例子:


  比如广州的一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元,上年度职工总数100人,没有残疾人。


  那么:应缴纳的保障金=(100*1.5%-0)*8万=12万元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样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怎样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申报年审,系统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计算公式中的工资总额包含个税和社保吗?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1.5%×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7、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8、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入。


  9、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不计入。


  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10、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重要提醒:各地区政策有差异,具体执行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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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1
作者:昌尧讲税
来源:昌尧讲税

解读未成立工会也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对于“工会经费”这个概念,清楚的财务人员并不多。工会经费每个企业都需要交吗?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也要交吗?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什么是工会经费?具体规定又是什么呢?


  01、工会经费是什么?


  工会经费,也就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比如工会组织日常组织的一些学习、竞赛、技术交流或者困难职工帮扶费都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其实准确的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叫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拨付的叫工会筹备金。


  02、未成立工会也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很多人以为,没有成立工会就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原因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现在有些地方开始有相应的规定,对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筹备金的。对于新办的企业,有些地方规定开办成立满6个月开始,也有些地方是满12个月开始缴纳。


  所以未成立工会也要缴纳工会筹备金,具体要以当地工会法实施办法为准。


  03、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1、先缴后返


  总原则:先全额缴纳后返还。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向工会组织或者税局拨缴工会经费,然后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待成立工会开立账户收后,上级工会会将当年留成部分返拨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缴纳的筹备金不再返拨)。


  注意:全部职工包括在公司领薪的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但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兼职学生;工资总额包括发放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


  2、分级拨缴


  根据每月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剩余60%的部分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等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04、工会经费该如何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月工资总额是10万元,计提的工会经费2000元,假设:


  1.已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的40%向上级工会缴纳,60%划拨至公司工会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2000×6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2000×40%)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工会  1200


  应付职工薪酬-上级工会  8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未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100%向上级工会缴纳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00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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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5
作者:财务第一教室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解读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

 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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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6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企业吸纳军转干部就业,能否享受限额扣减税款优惠吗

企业吸纳军转干部就业,能否享受限额扣减税款优惠吗?


  想啥呢?这个限额扣减税款优惠只针对吸纳退役士兵的企业,军转干部只有以下两种优惠: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附一:军改干部与退役士兵的优惠对比

image.png

image.png

 附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3〕26号     2003-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2005.02.23财税〔200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2008.02.22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2008.02.22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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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公共配套设施清算后对外转让,适用60%土增税率?

最近财税评论Lawping学习和发布了一些地方土增税或房产管理的政策,是自己学习的一个过程,也为读者提供一点各地政策口径的启发。


  今天主要谈谈对2016年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一项条款的想法。


  “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举个简化例子,某房企共开发两期住宅,配套车库,以及配套幼儿园,主要成本、售价、土增税测算情况如下表。

image.png

可以看到,如果幼儿园不做公配作为单独业态销售,比做公配要增加0.64的土增税,当然收入也同时增加了3,对企业整体利润还是划算的。


  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厦门办法里边提到的,如果做公配分摊清算了,然后将幼儿园对外转让的情形,由于幼儿园成本已经作为公配分摊到一期和二期成本中了,保留成本为0,因此厦门要求“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测算如下:

image.png

也就是说幼儿园后续要适用最高的60%土增税率,比不做公配销售整体要增加1.16的土增税。虽然收入3可以覆盖这部分土增税,但总体来看是很不划算的。相当于前边做公配省的税,现在变本加厉交回来了。


  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已经走到了这一步有哪些筹划方式呢?


  以下做法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如有更好方式也请留言。


  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而减并申报推行后多数按季度申报,假设2021年三季度幼儿园销售,由于车位时负增值,一般有很多未售,可以考虑在销售幼儿园时一定搭配销售车位,搭售成本越大,那么在后续尾盘销售申报时扣除额越大。


  简要测算如下:

image.png

 可以看到,搭配车位销售越多,适用税率和税负下降越大。至于搭售给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定,可以和幼儿园销售捆绑,也可以促销卖给业主,抑或是做内部资产划转(适用契税免税、增值税不征等优惠)。


  还有,企业在尾盘销售其他增值率较高的物业时,也可考虑搭配低增值甚至负增值的物业一起,这样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不过,对于厦门要求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理解,是否可以和尾盘车位搭配销售?我理解不让搭配清算是没有道理的,可以收入、成本合计后一并填报尾盘销售申报表。

image.png

 厦门提到的这种情况很多地方其实也存在,比如某些地方企业开发的产权车位企业可以自己选择承诺作为公配设施,但后续如果要销售,则直接按无成本计算土增税,适用60%税率。


  当然,从企业角度还需考虑资金成本,毕竟当期少缴税换取时间性价值,还是以后可能多缴税再来想办法,也是可以测算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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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汪道平
来源:财税评论

解读房企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欠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设:甲房开企业前期增值税预缴欠税500万元,20**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20**年6月,项目开始交房,当期应纳税额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应纳税额3000万元,在7月申报时,预缴欠税是不得抵减的,应缴纳3000万元。


  则会造成当期应纳税额未能抵减预缴欠税而相对多缴纳500万,预缴欠税500万仍形成欠税在系统中。实际上,3000万全额缴纳后,不存在有预缴欠税500万了。


  那么,能否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抵减预缴欠税呐?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以上规定并未排除增值税预缴欠税,包括滞纳金均可抵减。


  2021-03-22 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办件编号:JZXX20210301276)


  2021-03-26 安徽省局局长信箱答复: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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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白天下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上市公司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业,2020年4月份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


  想核实一下针对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


  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7


  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在未满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可参考北京税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二、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2)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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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总局网站2020年5月27日留言公开板块答复:“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税人吗?还只是只适用餐饮住宿行业。


  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吴晓强)这里面: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中解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这里强调可以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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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销售无产权的车位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房企在开发过程中,往往会将地下人防设施等改造成车位对外出售,形成无产权的车位实质对外销售。对外销售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企业会直接签订车位转让协议,部分房地产企业会选择签订20年产权的租赁协议,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签订20年产权的租赁协议,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也参照销售不动产预缴(预征)三大税种。除了这三大税种,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的话要按照什么税目来缴纳?


  1、观点一: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无产权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销售无产权房屋,实质是在“销售”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与租赁房屋业务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2、观点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参照销售有产权的车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口径。


  陕西省无产权车位销售大多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3、观点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经编者整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口径如上。


  4、观点四: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承接观点三,无产权的车位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无产权的车位在实质上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的关系。


  小税种大风险,无产权的车位到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实务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需要通过判断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对于安徽、内蒙古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参考税务总局的答复,不缴纳印花税。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具体操作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实务中较多的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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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作者:石羽茜
来源:焦点财税

解读租赁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征收与否与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无关,重点在于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租用人没有取得土地权属,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租用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在纳税人的认定上,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一手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比如A公司将在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临时厂房租赁给B公司使用,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为B公司,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为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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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建筑企业不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异地项目不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中,都对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做出具体规定。如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这也是营改增时对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下面我们再来看不用预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二、不用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总局公告2016年17号文件中规定的预缴政策。这里的“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常规理解包括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也就是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另外还有一种不用预缴的情形,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条规定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份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时免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从原来的月10万元提高到月15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有两种情形下不用预缴增值税:


  一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业。对于此项优惠不限纳税人主体身份,只对施工区域有具体要求,也就是应当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


  二是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此项政策有主体要求,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限区域,即使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享受。提醒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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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作者:优税智云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与“安装业务中含有设备销售”纳税有何不同?

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安装公司,主营安装,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可以的。


  由于面向同一个客户,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增值税按照主业适用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我们企业属于设备批发销售公司,主营批发销售设备,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的。


  若是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设备按照13%,安装按照9%,当然安装也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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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2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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