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税
发文时间:2021-10-18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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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本溢价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以及国税函[1998]289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属于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本人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说,就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了吗?那这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显然是没有。二者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其次,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虽然我国《公司法》出台并不断修订更新,对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作为历史遗留产物,原法规约定的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异,已没有太大意义。而重要的是,从1998年时点来看,虽然当时公司法已经明确约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国税总局的文件继续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从其立法精神出发,股份制企业应宽泛地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所得。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资人是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不属于股息、红利。那投资人是个人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属于股息、红利吗?假如说是,那这种说法,无论是于法于理,还是逻辑上,都很难自圆其说。


其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应判断该资本公积是否具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性质。结论是很明显的,无论是股份制企业还是非股份制企业,只要是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均不属于税后利润性质,而应是资本性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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