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上的品名跟合同上不一样,该怎么开
发文时间:2020-10-21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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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产品清单是“冷媒铜管”,但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是“××水平盘铜管”,我这个发票该如何向客户开?


  麻烦最少的选择当然是投税务机关所好,按进项发票的名称开。


  如此一来,税务机关的发票系统中,就是一个完美的流程:“水平盘铜管”从供应商那开给了你公司,又从你公司开给了客户公司。税务系统既然要求这种形式主义的四平八稳,我们就做它个形式主义的四平八稳。有时,如果只是追求形式,是非常简单轻松愉快的事。


  于是给客户开了一份“××水平盘铜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说合同为什么是“冷媒铜管”,这是与我们所提供产品功能相关的表述,它是用于输送制冷气体的,是围绕其功能来命名的。


  说说供应商为什么开“水平盘铜管”,这是与他们的产品形态相关的表述,它就是这个样子,是围绕其产品形态本身来命名的。


  发票倒是开出去了,税务发票系统也肯定没有意见,但客户的财务部有意见了。


  客户说:合同明明是“冷媒铜管”,你们怎么给我开“××水平盘铜管”?不付款!重开!


  要是重开,又怕税务说你进来的票是“冷媒铜管”,为什么出去的票是“××水平盘铜管”,这是什么意思?我们怀疑你涉嫌虚开哦!先写个说明——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我在蓝敏说税往期有一个文章,讲过这个道理,税务有权因此怀疑你虚开,但不能因此证明你虚开。所以,真金不怕火炼,哪怕进项、销项发票名称不一样,也是正确的。


  但对许多会计来说,税务是不敢冒犯的存的。当然,客户也不敢冒犯,但客户那边好歹可以讲讲道理,而且讲起道理来不会太紧张。所以会计问我,该怎么说服客户呢?


  不外乎三句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驳之以法。


  动之以情。这就不用讲了,多说好话,大家都不容易,不要相互伤害。


  晓之以理。主要明确几点:


  一是这样开票风险最小。我们开票的风险小,你们抵扣的风险也小。如果开成“冷媒铜管”,可能被发票系统预警,税务可能会直接让你们先转进项,这事就是自找麻烦,并且主要是你客户的麻烦。所以是为客户好,为客户的会计好。


  二是这样开票并不违约。合同是双方的约定,我们提供的是“冷媒铜管”,业务上如果认可了也就满足了合同的要求;至于发票的名称,是依法来开的,要纳入到发票系统来分析哪个名字合法、合规,所以开成“××水平盘铜管”并不违约。


  最后是做好配套。如果客户认为这种名字与合同不符,会导致其内部监控与管理有麻烦,可以提供一个合同名称与发票名称对照表,并明确发票名称是严格按进项票名称来定,这样客户内控监控此事也有依据。


  驳之以法。这个最简单,只需点到为止:


  《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第二十条……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可见,客户取得发票后,直接拿走就是了,要求变更名称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给客户沟通、陪笑脸、做关系,是销售人员项目经理的工作,会计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患得患失,同时为销售人员项目经理们提供专业指导和知识储备。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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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