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车船税税收征管情况,决定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

  分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申报模块上线运行,2016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号),由于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收征管情况发生变化,故安徽省地税局重新发布公告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予以废止。

  保险机构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时应当继续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的要求,按规定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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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8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要求,围绕稳市场,推进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注重解决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实行差别化的调控政策。鼓励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消费,支持居民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合肥市房地产去库存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同时要加强商品住房供应管理,保障供求基本平衡,保持市场稳定,控制房价过快上涨,避免大起大落。其他城市要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提高新市民住房购租能力,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序扩大和优化住房需求。

  (二)抓住关键,因城施策。突出“减、控、供、停”四字方针,把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作为去库存的关键环节,以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为重点,统筹商品住房去库存,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对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要减少新增居住用地供应;去化周期少于2年但已出让开发用地较多的,也要控制好供地节奏,防止形成新的积压;商品住房需求旺盛、库存量较少的城市,要加强供应管理,加大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公开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防止房价非理性上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48个月的,停止新出让同类性质用地。

  (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形成完善的政府调控和市场监管机制,为提高供给质量激发内生动力、营造外部环境。推进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严格落实政策,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

  三、主要目标和措施

  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商品房库存2500万平方米。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各设区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18个月左右;全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左右,各设区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一)鼓励支持新市民住房消费。

  1.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继续保持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提高进城落户农民的购房支付能力。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和子女就学、升学待遇等公共服务。

  2.提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转商”贷款贴息等方式,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需要。

  3.创新购房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住房融资租赁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以租代购、租购结合的新型住房金融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城农民购房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城镇居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进城农民务工经商收入和“三权”收益特点,改进还款能力审核要求,实行灵活的还款方式。有关机构在办理贷款抵押等手续时,要为进城农民购房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购房所在地政府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贷款银行承担70%、购房所在地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10%。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县(含市、区,下同)政府给予购房奖励。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给予奖励。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农村宅基地审批。

  5.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6.支持政策性迁移群体进城购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纳入避险解困范围的水库移民、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迁建居民、地质灾害点避让搬迁居民自愿进城购房,享受进城农民购房同等奖励政策。各地应将属于补助到户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户,支持政策性迁移群体自主购房。

  (二)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1.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比例。对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棚改安置住房;确需实物安置的,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安置房建设,公开从市场购买安置房。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少于2年的,也应加快推行货币化安置,并大幅提高比例。积极引导城中村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2.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市、县政府要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鼓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进入平台,公布房源信息和信贷产品,给予棚改居民适当降价或折扣、让利等优惠。也可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

  3.加强财税政策引导。省财政安排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要向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市、县倾斜。市、县政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允许将按规定提取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

  4.加大棚改货币化信贷支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棚改(含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专项贷款资金支付效率。市、县政府要强化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基础工作,完善贷款、放款各类手续。对在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2年的,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棚改安置房项目贷款。

  5.加快推进公租房改革。2016年,各市、县不再新开工建设公租房,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主要利用存量公租房和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公租房资产证券化,加快推进公租房管办分离、租补分开、租售并举。

  6.提高公租房使用率。适当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加大分配力度,更好发挥保障作用。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或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

  (三)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

  1.加强房地产供地调控。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按照“减、控、供、停”四字方针,根据当地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作为用地供应依据。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2.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逐步提高预售条件,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建商品住房逐步过渡到现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规划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建设、房地产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预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提高对信用等级差、闲置或囤积土地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企业或主要股东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项目遗留问题较多企业的竞买准入条件。

  3.推进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结构调整。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电商用房、都市型工业地产等,允许其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通过规划、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引导,鼓励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开发企业自持物业,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4.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稳定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出租房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

  5.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联网。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按月公布商品房成交量、成交价格、批准预售等市场信息,按年公布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人均住房面积、存量商品住房套数及面积等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行为监管。

  6.推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推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战略协作,鼓励兼并、收购、重组。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规模大、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战略合作。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政策,省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按项目独立核算、按规定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扶持一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

  7.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建设同步。各地要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对兼并重组的房地产企业,市、县政府应当按照不增加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的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8.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收费,重点清理与行政审批挂钩的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类收费。落实房地产企业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自发文之日起,县以下地区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消防雷、防震等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收费。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去库存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8月底前,完成本地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调查统计,全面摸清现有商品房总量、商品房库存、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深入分析本地房地产库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出台去库存具体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10月底前,各市、县要制定并公布“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商业办公用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季度对各地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全面盘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履行去库存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政府,严格实行约谈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库存政策的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

  1.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任务分工

  2.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目标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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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2
文号:皖政[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国税发[2016]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挥了“先手棋”的作用。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落实《合作规范3.0版》,持续推进国地税合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升级内容。《合作规范3.0版》是对《合作规范(2.0版)》的升级完善,对助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保障基层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合作规范升级以解决营改增后国地税双方税收管理和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各地先进经验,在保留《合作规范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新增7个合作事项,修改13个合作事项,并对所有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合作规范3.0版》规定的合作事项更加全面、合作流程更加规范、合作标准更加具体。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合作规范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解读,全面把握合作规范升级的主要内容,以认真贯彻落实《合作规范3.0版》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实现各方联动。《合作规范3.0版》明确了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其他合作等4大类51项合作事项,包括37项基本合作事项和14项创新合作事项。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其中20项新增和修订合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每个合作事项制定或修订了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省、市、县(区)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和所有承担具体合作事项的部门都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形成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形成国地税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变“要我合作”为“我要合作”,积极沟通,同心协力,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管科技部门要发挥落实合作规范牵头部门责任,抓好合作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承担直接落实责任,加强对每项具体合作任务的跟踪、监控,做到全程负责、一抓到底。

  三、进一步选树典型,加强辐射带动。按照“树典型、创示范、带全面”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了6个总局合作示范区和10个省局合作示范区。各地要加大合作示范区建设力度,对合作示范区多指导、多协助,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率先落实《合作规范3.0版》要求的合作事项;鼓励合作示范区大胆创新,探索切实可行、便于推广的新的合作事项,及时总结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有益借鉴。其他县(区)主动向示范区看齐学习,充分借鉴合作示范区的有益经验,推动合作由点及面深入开展。要认真总结合作示范区合作工作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并积极开展宣传,突出合作成效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督考,促进工作落实。要按照税务总局绩效考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确保《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37项基本合作事项在2016年全面落实到位,14项创新合作事项在2017年全面落实到位,其中全省16个合作示范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绩效考核要求的8项或8项以上创新合作事项。要根据《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合作事项落实标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合作事项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合作示范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如期落实各项合作事项;对各地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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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4
文号:皖国税发[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函[2016]60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上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根据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皖地税发[2015]124号印发)和“互联网+安徽地税”工作部署要求,按照省地税局主办、合肥市地税局承办的建设思路,经过系统上下协同努力,近日,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智能咨询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扎实推进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局12366中心”)建设,切实保障12366热线平稳运行,不断规范热线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12366热线的重要作用。12366热线是帮助纳税人解答涉税疑问的重要平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桥梁,是增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升级改造后的12366热线采取“省级集中+远程座席”运行模式,同步建设并上线应用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努力打造“六能”型综合智能办税服务平台。各地要充分认识12366热线的重要职能,重视和支持12366热线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对省局12366中心及其热线远程座席和智能咨询服务平台的支持和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12366热线的职能作用。省局12366中心设在合肥市地税局,要充分发挥人、才、物和技术等资源省级集中优势,履行涉税咨询解答“主力军”职责,抓好制度建设,完善运行管理,建立专家团队,健全全省地税业务知识库,依托智能语音技术,统筹协调远程座席,确保12366热线运行通畅、智能、高效。远程座席作为省局12366中心的补充,要在省局12366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做好配合工作,保障热线畅通,提高答复水平,更新维护地方知识库。要注重发挥智能语音科技创新作用,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三、形成支持和保障12366热线运行的合力。12366热线是税收工作的集中展现,热线答复质量和服务效能直接体现地税形象。税收业务职能部门要发挥业务优势,积极参与组建12366热线专家团队,为热线解答和完善知识库建设等提供业务支撑。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强化科技引领和技术保障,优化智能语音知识库,不断提高智能咨询准确率和话务分流量;安排专人负责运维和安全,保障热线运行平稳,保持通畅。省局将按季通报热线运行情况,将热线接通率、答复质量、远程座席迁入迁出、工单处理等情况作为管理重点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齐心协力,重视支持远程座席工作,配备高素质座席人员,及时做好省局12366中心转办的各项热线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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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皖地税函[2016]6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函[2016]69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知情权,规范我省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各地要切实树立数据质量意识,在数据采集、修改、删除、使用等各环节,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质量要求,把数据质量要求细化分解到各个具体事项中去。要按照省局关于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认真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充分依托技术手段对涉税数据进行管理和监控,发现问题数据并及时整改,确保提供给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涉税信息准确可靠。

  二、畅通信息公开查询渠道。各地要依法公开涉税信息内容,凡应该公开的涉税信息要全部及时公开;公开涉税信息的方式包括报刊、网站、手机APP、信息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地要向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提供公开涉税信息查询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纳税人通过合适的渠道查询。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查询公开涉税信息的,可由公开该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办理。

  三、优化非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查询自己的非公开涉税信息,各地要给予积极引导。要尽可能让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国地税网上统一办税平台、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查询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自行查询涉税信息。各地要根据不同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权限,不断完善查询功能,充实可查询的涉税信息内容。对于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查询自己的非公开涉税信息的,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查询并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其他部门给予配合。

  四、认真总结反馈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做好涉税信息查询情况统计工作,特别是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查询涉税信息的,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在册。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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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皖地税函[2016]6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6]11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6]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皖政办[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税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扎实推进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和公开办税服务内容。

  1.梳理公开权力、责任和服务清单。更新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梳理涉税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

  2.公开办税服务标准。严格依照纳税服务规范主动公开每个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服务标准。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门户网站以及摆放《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书籍等方式,方便纳税人查询。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将办税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制作成“二维码”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形式公开,提高纳税人获知效率。

  (二)深化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3.推进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大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努力实现跨区域办税,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巩固同城通办工作基础,9月底前实现5类32个事项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3类12个事项省内通办。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倡导各地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4.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报表资料填报的相关要求,一律不得随意增加、变更。充分运用金税三期等系统,凡能自动提取或生成的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填报,减少纸质报表资料报送,切实解决重复报、多头报、书面报等问题。

  5.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努力实现纳税申报等办税事项的无纸化服务。通过系统间数据共享,从信息系统中自动提取信息,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等方式,2016年底前实现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和优惠办理等3大类业务14种表证单书的免填单服务。

  6.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加强国地税合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等方式,推进国地税局联合办税。确保每个县(县级市、市辖区)至少有一个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等)能够办理双方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开具等涉税事项。做好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费工作,努力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双方税费一体化征收。加快开发应用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方便纳税人“登录一个界面,办好两家事项”。

  7.创新服务方式。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等便民服务举措,持续改善纳税人办税体验。

  (三)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8.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符合条件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9.清理规范各类涉税证明和手续。制发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合法性审核,坚决贯彻落实不法外设定权力的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设立新的证明要求和盖章环节。认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税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持续开展专项清理,年底前将清理规范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依托“互联网+”,促进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和校验核对,变“纳税人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10.严格规范涉税中介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清理地税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未予以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提供鉴证报告等要求。

  (四)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

  11.提供多元化办税渠道。扎实抓好办税服务厅建设,设置“综合窗口”,前移审批职能,推广“先批后审”和“先办后审”,实行“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理。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拓展办税功能,简化网上办税流程,积极稳妥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加快完善移动办税和自助办税等服务功能,引导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方式。

  12.打造12366综合服务平台。开发手机APP办税系统,升级推广“安徽地税移动办税客户端”,整合办税与咨询服务功能,努力将12366热线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3.落实“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快推动信息互通和校验核对,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

  14.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交换。

  15.全面建立纳税人信息记录。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

  16.完善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制度。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披露的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拓展多元化查询渠道,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改进和优化查询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必须持续、深入开展。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统分结合,分类推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系统上下和部门内外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各项措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稳步推进。

  (二)协同推进。要切实加强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统筹,对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深入研究、统筹部署。省局各牵头单位要加强顶层设计,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目标要求扎实落实各项便民服务举措。

  (三)督导落实。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项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基层地税机关的创新做法和有效实践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限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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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皖地税发[2016]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6]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国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银税互动”服务,进一步拓宽银税合作范围,强化对纳税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丰富合作内容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银行总行“银税互动”协议精神,全面总结前期“银税互动”合作经验,制定了《安徽省“银税互动”协议范本》(见附件1),各地可参照该范本,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从以下方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国税、地税联合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送涉税信息,协同开展“银税互动”服务。

  (一)大力推进“税融通”业务。在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等制度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联合当地金融办、银监等部门以及商业金融机构共同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协调各自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本着税、银、企三方自愿原则,携手解决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探索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各地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共同为守信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建立征信互认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时,可将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参考信息;商业金融机构在认定企业信用状况时可以参考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金融服务和管理。

  (四)共同实施失信纳税人惩戒。合作商业金融机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对失信纳税人给予信贷限制或禁止。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向合作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金融机构以约定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协助约束失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更广泛的涉税信息和银行信息共享合作。

  (六)共同开展诚信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合作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积极宣传“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激励举措,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合作提供“自助办税”服务。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选择综合型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开通自助办税功能,提供“自助办税一体化”服务,探索利用银行渠道提供纳税服务,构建银税服务新格局。

  (八)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根据合作需求,可不定期由任何一方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合作进行监控、统计、分析与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探索其他合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不断创新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积极研究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在金融等领域的增值应用,使更多守信纳税人在银税互动合作模式中受益。

  二、规范业务渠道

  对于“税融通”及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业务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

  (一)线上方式。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提交业务申请并提供授权,系统直接向纳税人选择的金融机构推送相关信息,并在线反馈贷款审批结果。由省级金融机构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后统一与省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对接。

  (二)线下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以外的其他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纳税信用融资申请并提供授权,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人申请和授权要求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向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涉税信息。线下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合作开展,业务流程由合作方自行约定。

  三、明确信息范围

  在开展“银税互动”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纳税人授权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纳税信用三个类别,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开业日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管税务机关、所属行业、从业人数、法人及财务人员姓名等。

  (二)申报征收信息。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纳税税种、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

  (三)纳税信用信息。评价年度、信用级别等。

  (四)其他涉税信息。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实施“税融通”等纳税信用金融业务时,需要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且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经过书面约定后,可依据纳税人授权一并向金融机构提供。

  四、实行台账管理

  (一)建立工作台账。为进一步加强“银税互动”服务的痕迹管理,强化工作监督,便于统计查询,各市、县税务机关须建立“银税互动”台账,逐笔记录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上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码、申请时间、申请对象(即申请提供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实际发放资金额度、融资申请否决原因等内容(见附件2)。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局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将上月(上季度)本市范围内银税互动电子台账分单位汇总整理后,通过FTP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台账内容及格式,调整后以适当形式下发。

  (二)做好统计分析。“银税互动”作为2016年纳税服务重点工作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均已将其纳入绩效考评指标。各地要依据台账记录,及时汇总统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总结、分析推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跟踪,全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各市国税局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为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通过FTP向省局报送“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

  五、报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求,全省国、地税系统应分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公示报送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

  (一)统一格式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公示公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正反典型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各市局要在认真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同时,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按照省局确定的模板格式编写典型案例(见附件4),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对象、实施时间、基本事由、激励或惩戒的主要措施、实施成效,做到文字简洁、重点突出。

  (二)实行对口报送。各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部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分别收集、整理案例,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FTP分别对口上报省局相关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每月报送1个“银税互动”或纳税服务其他方面的守信激励案例,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报送1个进出口税收管理方面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案例,各国税稽查部门每月报送1个“税收黑名单”等税务稽查方面的失信惩戒案例。以上报送口径,各市地税局统一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

  各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案例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请于3月29日前随同典型案例一并上报省局(见附件5)。

  各地在落实“银税互动”,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省地税局联系人:代大伟 0551-65100791;省国税局联系人:陈品0551-62831692。

  附件:

  1.安徽省银税互动合作协议范本

  2.银税互动工作台帐(模版)

  3.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

  4.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模版)

  5.案例报送联络员信息(模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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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皖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6]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省地税系统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及安排计划表

  2.××市地税局同城通办(全省通办)岗责采集表

  3.全省地税岗位对应金三系统功能表(供填写附件2时参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规范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3季度基本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积极落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通办类型

  同城通办是指地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以下简称“办税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分为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和市、县(市、区)通办三种。全省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全市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省直管县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市、县(市、区)通办即可分别在市区城区、县(市、区)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

  四、通办业务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大类32个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申报纳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四)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五)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分步推进实施。对于所列5大类32个事项,9月底前在所有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实现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其中:各市局要在每个县(市、区)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直管县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要实现全省通办。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一)准备阶段(4-7月)。各单位开展全市通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要求,规范岗责设置,科学调整职能,加强人员配备。6月20日前分别以市局、省直管县局和省局直属局为单位,将全省通办选择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人员岗责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参照附件3)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7月20日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共同研究并确定全省通办所涉及的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

  (二)运行阶段(8-9月)。各单位按规范自行配置岗责体系,推行全市通办。在运行过程中,检测系统运行状况,不断完善岗责配备,合理调配服务资源,确保9月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通办。

  (三)升级阶段(10-12月)。总结全市通办运行经验,部署和完善全省通办岗责,10月30日前,省局统一集中调整全省通办所涉及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局规定范围的基础之上,主动申请进一步、拓展通办业务范围,增加全省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和渠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同城通办是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传统办税服务模式的一次升级和创新,有利于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地税人。省局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检查,督促落实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部署,科学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同城通办工作。

  (二)加强分工配合。同城通办工作涉及征、管、查各项业务。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征管科技、税政、收规、基金费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电税中心要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同城通办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规范业务衔接。严格税款入库纪律,不折不扣落实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等各项管理规定,防范税款入库出现偏差。规范征管资料传递,受理单位要加强对涉税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严格按照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征管系统,按时传递电子信息;管理分局要制定资料交接规范,加强后续审核,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和后续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在正式运行阶段,省局将主动面向社会公告,帮助纳税人了解同城通办服务,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校等平台,突出“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特点,加强同城通办宣传。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支持和落实同城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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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9
文号:皖地税发[2016]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办发[2016]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落实《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09号)要求,省地税局与省民政厅制定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皖民务函[2016]354 号),开发了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将于2016年11月28日起上线应用。为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诚信纳税的重要手段。同时,婚姻登记信息涉及纳税人隐私,事关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敏感性强。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影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民函[2016]107号、税总办发[2016]109号、皖民务函[2016]354 号文件精神以及本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核实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要调整纳税人家庭住房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熟练操作查询应用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及媒体的沟通,对舆情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应对预案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问题,要及时研究,第一时间解决;市局、县局业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安排人员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三、强化保密,切实保护纳税人隐私

  各地在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已签订信息共享及保密协议(皖民务函[2016]354 号),各地要严格落实协议规定的保密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扩散、传播、泄漏、谈论纳税人婚姻信息。各地要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专人专岗核查信息,与查询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保密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查询系统实行痕迹化管理和无关查询稽核,防止出现泄漏纳税人隐私的行为。

  四、严格用途,严格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程序

  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当事人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坚持先申报后查询。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过程中,纳税人申报未婚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已婚的,且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不得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未提供配偶信息及相关资料或者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提供的配偶信息不正确的,应通过查询系统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纳税人申报离婚的,应利用查询系统并结合离婚证件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复婚或再婚);纳税人申报丧偶的,应利用查询系统(民政数据一般只显示再婚前的丧偶情形)并结合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申报的婚姻信息(是否再婚)。查询结果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要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请各市地税局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送省地税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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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皖地税办发[201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国税发[2017]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要求,不断推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落实“两个减负”,切实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7]1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步伐,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2017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将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行动规划和目标

  2017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总体原则是以纳税人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互联网+税务”为助力,行动方法是紧扣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现的问题,持续推进办税制度改革,工作节奏是“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总体目标是打造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实现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三提升”,创响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行动内容

  (一)提速减负,打造效能税务

  1.优化完善网上办税

  行动内容: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在现有12大类125个服务事项342项涉税业务网上受理基础上,覆盖实体办税服务厅所有涉税业务,增加网上受理即办业务,减少网上预申请和告知业务,优化网上办税互动功能,提升网上办税体验。大力推行网上办税,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扣款和网上申报合并计算)率不低于85%,其他业务网上办理率不低于60%。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国税、地税共同组织开发统一的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涵盖国税、地税所有网上办税业务,实现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采集一次信息、数据两家共享,报送一次资料、满足两家需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试运行工作及网上办税功能优化;7月起,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

  2.推行纳税服务智能管控

  行动内容:通过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实时提供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方便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提高办税效率。

  方法要求:通过分批分类推广纳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提升省、市、县局对办税场所的实时监控能力和窗口运行质效的管理水平。研发办税服务厅办税状况查询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微信、手机APP等移动互联方式,实时查看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推行双向预约办税

  行动内容:针对办税“波峰”“波谷”情况,在办税“波峰”期大力推行预约办税,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

  方法要求:省局研发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功能,开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网上双向预约办税服务,实现网上办税平台、官方微信、手机APP、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发起,办税服务厅受理预约服务,逐步构建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征纳双方互动的预约服务模式。

  时间安排:2017年7月起全省推行。

  4.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行动内容: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

  方法要求:通过推行实名办税,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办税人员已进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且申请代开时实名认证通过的,企业类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全省推行。

  5.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行动内容:简化银行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要求。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政策,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受理,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在省局内、外网发布;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开展对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加强对银行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定期收集整理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6.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资料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7.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行动内容: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备案受理。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8.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行动内容: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证明材料受理要求。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9.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行动内容: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方法要求: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外做好宣传告知,对内规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

  时间安排: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实施。

  10.提速出口退(免)税办理

  行动内容:改进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三、四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方法要求: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便退税办理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效率;加大对各地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各地推行无纸化管理工作的跟踪抽查。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1.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行动内容:优化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填写基础性数据后,由软件进行数据审核、逻辑计算、分类填写,有效辅导纳税人快捷准确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质量。

  方法要求: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填写当期基础性数据后,软件自动补全其他数据,简化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优化网上申报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校验,增加申报表填写指引,引导纳税人准确快捷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2.减少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风险

  行动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方法要求:省局配合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实施工作组和软件公司的开发、测试工作,保证系统上线和使用;系统开发完成后,省局所得税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系统运转所必须的准备工作;系统上线后,各地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开展。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二)创新服务,积聚智慧税务

  13.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行动内容: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打造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支持纳税人开展咨询、宣传、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等服务,同时统一整合办税服务入口,通过与纳税人的多元化互动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方法要求: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下,建立具有独立前后台和数据管理系统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能问、能看、能听、能查、能约、能办六大功能。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14.优化发票领用方式

  行动内容:提供发票网上、掌上申请,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领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完善发票网上申领、物流配送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并选择线下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

  15.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

  行动内容:提供增值税发票代开网上、掌上预申请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等渠道代开发票,税费一体化征收,选择物流配送或窗口及自助终端自取纸质发票服务,实现发票代开“线上办理、线下开具”。

  方法要求:各地继续扩大发票代开线上申请业务,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交发票代开资料,经核对通过并扣缴税款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提高发票代开效率。完善增值税发票网上代开功能,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及地方税费一体化征收。

  时间安排: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6.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行动内容:落实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方法要求:在前期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及时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7.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行动内容: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推行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电子发票在我省的使用范围,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时间安排:2017年继续推进。

  18.完善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完善升级省内跨省辖市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明确我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平台“外出经营网上管理”系统功能,省内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并推送电子信息,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实施。

  19.优化跨省外出经营管理

  行动内容:探索跨省外出经营管理措施。

  方法要求:探索建立泛长三角区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研究跨省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网上开具《外管证》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外管证》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的电子化。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启动。

  (三)精准发力,唱响便民税务

  20.加速实名办税进程

  行动内容: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线上线下采集纳税人及其代理人身份等信息,强化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针对实名办税纳税人开展个性化服务,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方法要求:加大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力度,按照新办户全面采集,存量企业户采集面不低于80%,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按照“一次采集、共享使用”的要求,全面梳理实名办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资料。加强实名办税信息分析,更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提高服务精准性。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结果推送,完善“登记、办税、服务、管理”全过程实名制。

  时间安排:2017年1月起实行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7大类涉税业务的实名办理;12月底前逐步完善全过程实名制。

  21.整合联办关联业务

  行动内容: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促进分税种、分业务设置服务事项办税模式的转变,推动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归并整合。

  方法要求:从纳税人视角出发,全面梳理涉税业务事项,归并整合关联度高的业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涉税资料,开展增值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的关联申报、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登记信息变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等国税地税业务联办的探索。

  时间安排:2017年10月前完成。

  22.推进办税制度改革

  行动内容:推进纳税人自主申报,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探索推行信用管税办税制度,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自主申报信用管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纳税服务基础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23.扩大区域通办范围

  行动内容: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

  方法要求:继续扩大全省通办的业务范围,提升同城通办业务受理层级,做好通办事项的业务衔接、资料传递及归档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4.升级智能语音自助咨询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第三方平台等新兴媒介,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服务。

  方法要求: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软硬件设备,利用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打造智能语音办税引擎,建设12366智能语音知识库,增加智能语音交互功能,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发票查询和其他涉税信息查询等一系列人性化语音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完成。

  25.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

  行动内容:推进12366接受违法举报工作,建立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快捷处理通道”。

  方法要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涉税违法举报。增设12366热线IVR语音菜单“违法举报”选项,做好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与12366热线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举报工单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和稽查部门、督察内审部门之间电子化流转;省、市、县(区)各相关部门确立专人负责受理,实现专岗接听、归口查询,加速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时间安排:2017年5月实施。

  (四)公正执法,营造公平税务

  26.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行动内容:积极推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健全税务检查、处罚告知、处罚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

  方法要求:部署全省开展《规范》的全员培训工作;督促全省稽查部门落实《规范》,规范我省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实现税务稽查执法规范化、机制科学化、方法信息化;定期收集整理各市在落实《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税务总局,以便进一步完善《规范》。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7.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行动内容: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方法要求: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所有重大税务案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实施审理。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事项,严格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备案、提请、受理、听证、审核、审理等程序,充分引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审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时间安排:2017年启动。

  28.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行动内容: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体现执法公平,提高执法效能。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及时部署双随机工作平台,构建税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一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系统部署工作;二、三季度,完成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的初始化、业务功能验证测试、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搭建工作;四季度,通过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开展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29.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行动内容:建立制度,收集案例,实现案例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参考指导作用。

  方法要求: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定制度的适用原则、更新完善、监督检查等内容,详细规定案例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案例编写、审核、入库发布、运用和管理等方面职责。收集税务行政执法方面案例,重点是近些年全省国税系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从描述案情、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裁量标准、案件启示等方面建立电子案例库,供各执法单位参照,并根据执法需求,调整案例内容。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出台制度规定;7月底前开始布置案例收集工作;10月底前完成案例初步收集;11月底前集中组织人员对案例进行整理、加工、提炼;12月底前建立案例库。

  30.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行动内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方法要求: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做好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情况调查,按季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对该地区税源与征管状况的影响;利用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后续监管。

  时间安排:2016年12月启动。

  31.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覆盖面,探索开展对个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

  方法要求:联合省地税局共同研究探索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并组织测试,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评价试点。

  时间安排:2017年4月底前。

  32.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行动内容: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

  方法要求: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协助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税融通”产品,并与部分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推出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个性化”银税互动产品;各市、县、区局主动联系当地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合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五)合力共赢,构建协作税务

  33.加强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行动内容: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

  方法要求:建立POS划款异常局内各部门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局外相关各方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全面提高POS划款缴税功能的稳定性。积极与相关商业银行沟通,推进与相关商业银行在网上自主缴税的合作,试点推行网上银行端、手机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4.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行动内容:试点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做好居民企业网上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试点,做好宣传培训辅导和试点推行。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35.推进国地税业务一窗办理

  行动内容:全面整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服务资源,推广办税服务厅“一窗一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方法要求:鼓励各地推行国税地税业务“一人一窗一机”联合办税服务模式,国税地税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原则上要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6.联合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

  行动内容:联合开展遵从合作、风险提示等大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方法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走访大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税收联络员制度,使税企双方就共同关注的重大税收议题能开展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形成共识,及时推动问题的妥善处理;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与省地税局共同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法无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促进税企双方建立平等、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与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提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建议,指导大企业防范行业性税务风险,同时也从税收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动态,揭示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探索推出大企业办税绿色通道制度,为大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3月启动。

  37.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充分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格化网点,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地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延伸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方法要求:各地按照24小时自助办税要求,加强与银行、社区和街道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让自助办税走入银行、社区和街道等更多公众场合,为纳税人提供更广泛便捷的办税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38.推进委托邮政等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行动内容:国、地税联合委托地方政府、邮政等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方法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邮政部门签署代征代开框架协议,使用国、地税的代征系统征收增值税和地方税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国地税税款一体化征收,发票开具信息进系统,减轻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压力,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底前启动。

  39.开展涉税文书邮寄配送

  行动内容:对接现代物流实现涉税业务文书和纸质发票线上线下(O2O)配送或约时定点领取服务。

  方法要求:在原有纸质发票邮寄的基础上,拓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功能,开展涉税业务文书邮寄服务。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0.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结合“走出去”纳税人需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各项税收举措。

  方法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和完善本省“走出去”企业清册,建立本省(市)境外被投资企业清册。加大“一带一路”和“走出去”重点企业服务力度,做好“走出去”企业政策宣传辅导和税收支持。完成第二版对口国家(土耳其)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做好境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1.推进区域税收协同管理

  行动内容:深化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应用,探索创新税收征管举措。

  方法要求: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时间安排:2017年底前实施。

  42.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服务措施

  行动内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服务措施。

  方法要求:税务总局出台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服务措施后,第一时间根据我省实际进行复制推广,在总结前期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措施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出台举措的优化落地和反馈工作。

  时间安排:2017年12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作共进。总体行动由各级“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跨部门行动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省局各处室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在各项行动措施的实施及监督过程中发挥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本级负责的行动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工作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尽快取得突破。

  (二)鼓励创新,争创亮点。各地要把落实“春风行动”和省局管理服务创新项目结合起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推出创新服务举措,切忌照搬照抄,在落实“春风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季季有新风、招招有亮点,各项创新举措和工作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由省局择优进行总结推广,优秀服务举措被省局采用的,将作为对市国税局创新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注重宣传,塑造品牌。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突出“春风行动”统一品牌,积累“春风行动”口碑形象,灵活制作宣传册、二维码、小视频等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春风行动,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四)按季督查,及时跟踪。省局各处室要及时跟踪各项牵头行动举措的推动和落实情况,在季度终了前7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各市、县国税局要明确本级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在季度终了前7日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发现的问题纳入纳税服务质效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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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2-13
文号:皖国税发[2017]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6]2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和《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地税局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分工与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4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提速”和“规范”为主题,以简并优化办税服务流程便利纳税人办税为抓手,连续开展了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并优化办税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并优化办税,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加快服务型地税机关建设,推进税收现代化,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决定, 2016年以“改革·合作”为主题,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打造“提速篇”、“规范篇”和“改革·合作篇”三部曲,让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让“春风行动”品牌更加响亮,让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重要意义

  2016年是实施《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要高举“改革旗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更多实实在在的措施,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服务纳税人。要高举“服务旗帜”,以纳税人为中心,以合理需求为指引,重点解决纳税人最不满意、反映最多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要高举“规范旗帜”,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统一业务规范,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让税收工作全面迈入规范化、标准化时代。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以“改革·合作”为主题,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加快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进一步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二)整体安排

  “春风行动”在各级地税机关“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方式推进。在行动内容上,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为主线,以聚焦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围绕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推进服务深度融合,围绕明晰执法责任、规范进户执法、增进纳税信用推进执法适度整合,围绕拓宽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推进信息高度聚合,推出17类45项便民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推进服务深度融合

  1.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1)实施国税、地税规范化管理,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有效落地,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推进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资源,已有办税服务厅采用互设窗口方式联合办税,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双方共建共管共用,双方共派人员进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努力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模式,逐步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联合对外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

  2.简化优化办税流程

  (3)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行网上审批。

  (5)推进简并征期,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

  (6)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

  (7)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等便民服务举措,方便纳税人。

  3.清理规范涉税证明和手续

  (8)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9)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信息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4.创新服务方式

  (10)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范为基础,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

  (11)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

  (12)通过调配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办税服务厅等一线窗口人力资源。

  (13)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及相关辅助软件,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和免填单服务。

  (14)免费提供申报软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申报软件并确保其基本申报功能。

  (15)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稳步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16)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取消或降低原有限制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应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

  5.创响服务品牌

  (17)建成省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规范知识库运维模式,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

  (18)打造综合纳服平台。升级手机APP办税系统,将12366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6.建立“双创”服务机制

  (19)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引领,税务机关主导,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公共社交平台作用,设立特定用户群,建立“税务人员管理、纳税人相互交流”的办税咨询互助机制,鼓励纳税人相互解答涉税问题。

  (20)建立面向纳税人、税务人、社会公众的创意空间,征集运用互联网改进税收工作的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工作的热情,形成协作共创的良好生态。

  7.探索建立“群众点菜、点评”机制

  (21)探索建立“纳税人点菜”制度。尝试涉税信息定制和推送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实施分类推送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提醒等信息,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提供涉税信息网上订阅服务,按需向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等。基于税收风险管理,对无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引导自查自纠,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

  (22)探索建立“纳税人点评”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调查工作,面向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征集对税收工作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以多元化形式提高参与度和有效性;实现纳税人满意度评价线上线下全覆盖,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评价渠道;拓展纳税人投诉维权方式,使纳税人可即时举报投诉,并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实时跟踪和评价,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8.服务国家战略

  (23)服务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税收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参与长江经济带涉税数据交换平台建设,与兄弟省市共享涉税信息,共同开展非正常户协同管理、跨区域纳税人迁移管理等征管互助工作。

  (24)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一带一路”税收措施宣传和落实,促进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倡导和推进国际税收合作。

  (25)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

  (二)推进执法适度整合

  9.明晰执法责任

  (26)推进权责公开。梳理和公开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27)强化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等。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报告等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开展内控调查和内控测试工作,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28)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3.0版,全面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

  (29)编写办税指南,列明办税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10.规范进户执法

  (30)联合进户稽查。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规定,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协调解决双方稽查协作中的重大问题。

  (31)统一执法尺度。在落实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基础上,实施好《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全面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11.增进纳税信用

  (32)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33)推进诚信联合激励。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用互认,为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千方百计为企业做好服务,便利企业融资,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4)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惩戒,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措施。

  (三)推进信息高度聚合

  12.实现信息共享

  (35)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办法。

  (36)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13.拓宽信息查询

  (37)完善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制度,出台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38)缴税信息可查询。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信息和纳税信用级别信息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渠道,方便纳税人查询和打印。

  (39)申办事项可跟踪。为纳税人提供依申请非即办事项和服务投诉事项的办理进度网上查询,将查询业务向移动终端应用、第三方平台上延伸,让纳税人有迹可循、有处可查。

  (40)发票信息可查验。提供网络、移动应用、微信、短信等多渠道查验服务,让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随时、随地、随需依法查验发票。

  14.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41)共建电子税务局。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42)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快推动信息互通和校验核对,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

  (四)加强监督检查考核

  15.加强督导

  (43)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16.落实“两个责任”

  (44)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履职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

  17.强化考核

  (45)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监督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纳税人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春风行动”是落实《改革方案》的“当头炮”,是税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必须持续开展、深入开展。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分结合,分类推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地税系统上下、内外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措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稳步推进。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局成立“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行动的具体协调等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内容分工(详见附件)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均要相应成立“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方案,确保每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总结成效,注重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的工作亮点和经验,定期编发动态,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具体行动成果,积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及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果。局办公室和纳税服务处共同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督查,量化考核。省局将“春风行动”具体工作实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系统进行量化考核。对下级地税机关贯彻落实春风行动情况,省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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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4
文号:皖地税发[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6]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皖税发[20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省局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或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地税部门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即时受理

  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无论办理事项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均必须即时受理。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即时办理、解答。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单位、地址、受理人员及相关信息。若不属于地税部门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制度

  首问责任人对不能现场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实行过程监控

  地税机关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首问责任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实行痕迹管理,实现首问事项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的闭环式管理。

  二、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限时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征收管理规范》规定时限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不得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二)公开办理时限

  地税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或提供公众查询渠道。地税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三)延期办理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四)限时办理监控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非即办事项的管理和监控,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应明确延误环节和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约服务制度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事项。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发起,也可以由地税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宽预约服务渠道

  地税机关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手机APP移动办税等服务平台,拓展预约功能,努力为纳税人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的预约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预约。

  (二)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错峰预约服务是指由地税机关发起,错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预约服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出错峰预约。地税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地税机关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三)预约服务变更

  对已受理的预约事项,地税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地税机关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四、延时服务制度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地税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

  (一)延时服务提示

  临近下班时间,地税机关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并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二)延时服务特例

  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事项,地税机关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三)延时服务权益

  地税机关应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账,记录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五、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是指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一)完善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

  1.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功能。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安徽地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09号)要求和部署,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服务。

  2.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24号)要求,在通过“人工+自助语音”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打造12366综合服务平台,将传统线下办理的涉税事项拓展为线上线下均能办理。

  3.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省局已经拓展全省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功能,现已具备查询打印个人完税凭证和网上缴税(费)凭证、纳税证明开具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等4项服务功能,并将努力尽快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及凭证打印、发票代开、申报缴税等服务功能。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各项服务功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

  (二)自助办税终端部署

  自助办税终端可部署在地税机关24小时自助办税厅(点),也可配置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24小时自助服务区。各地可结合本地自然条件、纳税人数量、纳税人类型以及需求偏好,合理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的配置数量。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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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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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皖地税函[2017]31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地税系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要求,为做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现将《2017年全省地税系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7年随机抽查的被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已由省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统一抽取,随后将以表格形式,通过迈捷邮箱发到各市局、省直管县局(办公室邮箱),请各单位及时接收并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部署落实。各单位要于11月10日前,将抽查结果按户录入省局开发的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双随机工作平台。平台使用的检查结果录入表样见附件,该表只需在平台上填报,无需另行上报纸质表格。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行动已纳入2017年度全省绩效考评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并按要求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及时宣传随机抽查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双随机工作联络事宜,于9月27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及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通过迈捷邮箱报送至省局(稽查局)。

   三、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双随机抽查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通过迈捷邮件上报省局(稽查局)。

   联系人:刘榕

   电话:055165100780

   邮箱:sj-liur@ah-l-tax.gov.cn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分户录入表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全省地税系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的通知》(商改联[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执法检查人员是取得税务检查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

   二、检查方式

   对随机抽查纳税人的检查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纳税户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网络审查主要是应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进行查询;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提前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

   三、检查程序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下户检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税务文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检查实施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户籍信息是否准确。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查看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完整;与国税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不一致问题。

   2.变更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股权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税务变更清册查询,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股权变更台账和获取的工商部门股权变更信息,检查纳税人股权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3.停复业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停业期间是否仍在经营。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停复业登记清册查询纳税人停复业状态,对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可以实地核查。

   (二)认定管理

   1.延期申报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延期申报查询,检查纳税人延期申报情况,并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

   2.延期缴纳

   检查要求:主要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延期缴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并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通过资料查看,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对所有应申报的税种税目进行申报。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税(费)种认定信息表,与申报明细查询结果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税收优惠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获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信息,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费缴纳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已申报税款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明细查询,与征收税费清册查询结果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已申报税款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六)税务稽查

   检查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规程》要求开展税务稽查。

   检查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2014至2016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税务稽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规定,自行安排本辖区名录库范围的抽取和检查。

   (七)其他

   检查要求:排查风险事项,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查方法:对随机抽取的纳税户,通过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识别扫描,扫描结果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风险指南。

   五、结果公开

   (一)对外公示的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税务事项、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以及其他等情况,检查结束并在双随机平台填写分户录入表后,可由系统自动导出形成反馈表格,经所在市、县地税局领导审定后上报。

   (二)对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抽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的方式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联合惩戒措施要求,按照职责、内容和条件,依法定程序,对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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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2
文号:皖地税函[2017]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工商广字[2017]10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管理局:

  为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的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原则上采取分级登记,即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办理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

  二、 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确保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按期完

  成。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及时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汇总本地区的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并于2017年4月14日前上报至省工商局广告处。

  2、为便于公示管理,对《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号内容依次为:地区简称、办理项目简称、办理年份、办理序号四个部分,如“合广登字[2017]001号”。广告发布登记的变更、注销业务的编号规则和通知书样式等参照广告发布登记业务执行。

  3、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制定发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抓好落实。对在登记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省工商局广告处报告。

  联系人:刘先艾 0551-64675042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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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6
文号:皖工商广字[201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工商(工商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国税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国税局

2017年11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2号)精神,推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纳入医疗器械管理,下同)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购销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医用耗材“两票制”是指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到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经营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全国仅限 1 家)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每一大类全国仅限1家)可视同生产企业。 

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医用耗材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三、“两票制”实施时间、范围与品种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 

(二)实施医用耗材“两票制”的品种为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目录品种,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类别范围包括: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等十大类高值医用耗材。 

四、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用耗材时,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医用耗材还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配送。鼓励“一票制”,支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医用耗材货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之间只结算配送费用,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医用耗材购销发票及相关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配送医用耗材到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与所配送医用耗材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并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医用耗材能够及时配送到位。鼓励医用耗材“两票制”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的有机衔接。 

(六)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从经营企业购进医用耗材,入库验收时应对采购医用耗材的票据进行审核,并向经营企业索取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含清单)复印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每个医用耗材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经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做到票、货、账三者相符方可入库、使用;上述发票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医用耗材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实现票据全程可追溯。医疗机构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医用耗材应按照规定索取该企业销售发票与随货同行单。 

(七)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的医用耗材,可特殊处理。 

 (八)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产品目录、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资料;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与国外医用耗材厂商订立进口医用耗材国内销售代理协议、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海关通关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资料;流通集团型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名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承诺书等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门户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公示,并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链接,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查。 

(九)在本意见执行初期,对原配送企业不能按照“两票制”要求及时供应的医用耗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协商有关企业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经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至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切实保障医用耗材供应渠道通畅。 

(十)国家对医用耗材“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医用耗材“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用耗材“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对不执行医用耗材“两票制”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列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与医疗机构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后,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不良记录归集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公安机关要依据两法衔接机制,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耗材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虚开、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稽查力度;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医用耗材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实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规定,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积极适应医用耗材“两票制”的新规定、新要求。 

(三)密切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部分医用耗材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实际,协调好医用耗材“两票制”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的关系,保障医用耗材临床正常供应。 

(四)严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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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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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开展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工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ah-l-tax.gov.cn/portal/index.htm,进入主页点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jx_1972@qq.com

  3.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09号1211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2300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就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实名办税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实现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一次采集、国地税双方共享共用”。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12366电子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二、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地税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办税人员在下一次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2018年4月1日起,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

  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诚信纳税承诺书》及《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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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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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软件进行修订,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版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版,将于近期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自2017年10月31日8时后启用。预审服务平台同步升级,预计于31日10时后恢复正常使用。

  二、升级内容。完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外贸综合服务相关功能,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下载路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10.171101)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如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热线:4006700581。

  感谢您对安徽国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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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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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适用范围

  自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关要求,试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纳税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二、改造12366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

  省局已于2017年9月28日起对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模块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模块相关功能停用。系统改造完毕后恢复使用,恢复使用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或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创新是税务总局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环境的系列重要举措之一。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紧密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沟通配合,协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务总局的创新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平稳过渡。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特别是在12366电子税务局功能改造期间,要及时通知并引导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三)加强培训,及时沟通。省局已在金税三期优化功能操作培训中,对此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题培训。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要加强与纳税人沟通,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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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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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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