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6]6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皖地税函[2016]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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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贯彻落实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作出的重大决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细化了贯彻落实要求,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并组织了培训。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政策对鼓励创新创业、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最大程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对组织股权转让和技术入股税收收入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抓好政策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贯彻落实政策的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政策,切实把握政策内涵。要加强政策培训,全面开展地税干部及相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开设“地税大讲堂”、专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确保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窗口办理人员、12366热线服务人员及其他一线征管人员都能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内容,严格掌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和管理流程。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知晓政策调整。要通过地税网站开设专栏、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微信、报纸等,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知晓政策相关精神。同时,要迅速开展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指导企业规范办理备案手续。要主动上门走访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或不熟悉办理流程影响政策落实。

三要突出规范管理,建立政策落实闭环机制。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周期长、情况复杂、管理的时效性和持续性要求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政策管理相关备案表、报告表。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到岗、到人,建立、使用好规范的电子台账,并根据纳税人备案、报告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台账,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实行闭环管理。要主动争取国税、科技、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信息。要设立相对稳定的管理岗位,岗位人员调整要做好工作交接,保证管理工作的持续性。

三、强化分析,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政策效应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要严格相关数据统计口径,切实开展以政策效应分析为重点的税收分析,准确反映政策落实情况。要加强舆情监测应对,认真总结政策落实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季度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此项工作纳入省局绩效考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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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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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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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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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