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4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范围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在税务登记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地税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者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在税款征收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的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2.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欠缴的税款占欠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3.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4.纳税人发生抗税行为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在税务检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行为,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检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六)在发票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发生下列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4.纳税人虚开发票的;

5.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6.纳税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8.纳税人在发票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七)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工作程序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案源管理、认定发起、事先告知、集体审议和最终认定。

(一)案源管理是指通过人工录入和计算机对征管系统被认定年度征管数据发起扫描的方式,形成待认定的案源数据。

(二)认定发起是指对案源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进入集体审议环节终结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推送进入事先告知环节,进入认定流程。

(三)事先告知是指对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陈述意见。

(四)集体审议是指地税机关对提交或未提交陈述意见的不良记录进行审议,达成最终的认定意见。

(五)最终认定是指地税机关对经审议后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并向提出陈述意见的纳税人再次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最终认定结果。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的运用

地税机关应妥善运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征集纳税人地方税收记录情况,征询地税机关意见的,或者纳税人主动要求地税机关提供自己涉税方面相关证明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将依据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对纳税人税收记录所属期限有限制要求的,地税机关依其要求提供;对期限无要求的,原则上提供其最近3年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情况。

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不得擅自将纳税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论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四、其他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公告》所涉及的罚款、税款、滞纳金为认定期间内的累计数额。

《公告》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和统一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断增强,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经济环境等方面变化较大,建立诚信社会的需求不断增强,税收作为衡量经济主体诚信与否的标识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需要地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一套规范的认定标准,以便地税机关认定不良记录行为,向有关单位提供参考意见。因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形势和发展需要,结合全省地方税收管理实际,制定了《公告》,规范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单位对经济实体进行奖励、认定、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开展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可以按照统一口径、统一程序,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体现执法公平、公正。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对地税机关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地税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标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向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被认定年度中有哪些涉税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拟作出的不良记录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回复,提出陈述意见。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回复进行集体审议,据此做出最终认定结果。为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须配合地税机关工作,积极提出陈述意见。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