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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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已经省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xls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指南.doc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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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六、服务流程

1.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2.举报奖励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4号)。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稽查局

三、服务对象

实名涉税举报人

四、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实名检举人可以书面申请奖励。 

五、申报材料

1.检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2.检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省地税局稽查局提出申请。

2.受理:省地税局稽查局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向检举人发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七、办理时限

 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稽查局

电话: 0551-65100799

3.纳税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税收完税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受理部门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5.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五、申报材料

1.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6.多缴税款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缴原有欠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五、申报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资料,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

1.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手工退库的,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七、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7.完税凭证换开、重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五、申报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8.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向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投诉。

2. 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3.反馈: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办理时限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9.纳税信用评价自助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主动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查询本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服务。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互联网:省地税局门户网站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0.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于每年4月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并为A级纳税人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互联网:省地税局门户网站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1.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1.省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直属局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办税流程宣传资料并及时更新维护。

2.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税收宣传资料,并及时将本级制作和上级下发的税收宣传资料发放至下一级税务机关,省地税局直属局及时将接收的宣传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

3.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性税收宣传活动。制定税收宣传月和年度重点宣传工作任务,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创新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2.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二、承办机构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咨询:纳税人通过咨询电话向税务部门咨询涉税问题。

回复:12366热线当场回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答复。对复杂的涉税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期限内向咨询人说明。

六、咨询方式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3.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1.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和相关媒体,省地税局直属局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维护。

3.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税务网站或新媒体等设置自助查询区域或窗口。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4.纳税培训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1.税务机关主动为新办纳税人组织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

2.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主动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建设网络纳税人学堂,做好网络纳税人学堂应用工作。

五、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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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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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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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