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1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和历史形成的非临时性建(构)筑物(因采矿拆迁补偿的除外),具体范围是:港口、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镇及乡村集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区等。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等,不包括矿区企业用窄轨铁路。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常年蓄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矿床直接充水且需要疏干排水的岩溶地下水。

  二、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三、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的要求,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到位,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 对“三下”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

  (三)《公告》第三条对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明确采矿权人(或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要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四条对减免税后续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上述公告有关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2017年第2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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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7日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方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十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若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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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8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认定结果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送达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对外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地点公示核定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申报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县(市、区)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五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季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基层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文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办法》。《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事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重申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纳税人范围;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方法。《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对纳税人主营项目进行确认;为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办法》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落实纳税人知情权,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对核定征收鉴定程序按核定、重新鉴定、调整核定、异议调整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每年的重新鉴定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

  (五)纳税申报。《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重申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人申报纳税方法;考虑到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规模较小,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按季预缴方式。

  (六)附则。授权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明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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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7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实名办税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一次采集、国地税双方共享共用”。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12366电子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我省地税机关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办税人员在下一次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2018年4月1日起,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3.诚信纳税承诺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我省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或依托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税务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4.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5.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6.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7.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8.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比,本公告增加了“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和“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三类事项。增加的理由主要是出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办理纳税定额变更时,要求纳税人实名办理,防止纳税人办税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申请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将税收证明类业务中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使用《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八)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地税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公告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应在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条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则,地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我省国税机关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了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因此本次公告我省国税机关不设过渡期。

  (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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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企[2018]14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合法和完整。其中:

  (一)本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二)本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企业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

  (三)厂办大集体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决算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二、各市财政局、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单机版客户端及省级参数要求进行决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于2018年4月上中旬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

  (一)各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地方使用格式)、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市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二)省直有关单位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地方使用格式)、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 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部门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三)省属企业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工作总结、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集团公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全部电子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纸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用A4纸打印)。

  四、各市财政局、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及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做好下一步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企业决算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省财政厅将在企业决算报表验审结束后,将按照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要求,对各单位决算工作择优通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郭茜茹,联系电话:0551-68150247)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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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6
文号:财企[2018]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18]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切实做好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级金融企业除外),应全部纳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范围。各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一致,实行全级次上报,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月报编制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月报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防止重复填报。

  二、2018年,我省企业月报纳入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专题栏目—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频道下载。各报送单位除编制当月汇总(合并)数据外,还应同时报送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务必于次月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各报送单位应做好月报数据的核对工作,提高月报质量和效率。

  三、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我省月报重点监测企业,除应填写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和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外,还需根据生产运营情况相应填写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四、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报送。

  五、各报送单位要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导、培训、帮助本地企业做好月报数据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企业月报报送的质量。省财政厅将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月报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报送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等情况予以通报。

  六、各报送单位要认真做好月报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月报报送,于2018年1月20日前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将《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551-68150247、68150344(技术支持);

  传真:0551-68150165;

  邮箱:qiycgqr@qq.com。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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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6
文号:财企[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成品油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成品油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为了确保您准确、快捷办理成品油发票涉税事宜,现将相关事项简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请通晓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请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时,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二、关键时点需知晓

  (一)2018年3月10日前,成品油经销企业须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并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登陆该平台确认相关油品信息。

  (二)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份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请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完成纳税申报。

  三、注意事项要明了

  (一)计入库存的油品数量必须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油品数量,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的油品数量不得计入油品库存数量(含期初库存数量)。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成品油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相关事项您须做

  (一)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加油站),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如您有结存的通用机打发票,请于2月28日前携带结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本前往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未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的同时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事宜。

  尊敬的成品油纳税人,欢迎您参加当地国税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系统操作辅导。如果您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安徽国税”微信公众号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将您的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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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

  为使企业顺利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工商登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提出异议,告知工商部门中止注销办理程序。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我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以下简称“简易注销”)改革。改革实施以来,部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因此无法完成简易注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保障我省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涉税事项进行明确。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按照是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可分为三类:一是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二是工商设立登记时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三是工商设立登记时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应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执行时间

  为保证简易注销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企业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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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6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地税发[2018]1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4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部署,全力打造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品牌,让便民办税春风四季拂面,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2014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坚持“纳税人所盼,税务人所向”,连续4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7类100项纳税服务便民举措,全力为纳税人办税提速减负,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地税现代化,需要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地税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围绕“一切为了纳税人便捷、一切为了纳税人满意”,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地税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把“春风行动”统筹到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攻坚年”行动中,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全年共推出5类20项61条便民办税举措。包括:通过落实税收制度改革、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等4项措施,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通过改进税收执法、推进实名办税、实施信用管理、防控税收风险等4项措施,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通过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简便信息报送、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等3项措施,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通过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深化联合办税、简化纳税申报、推行清单式服务、深化大企业服务等5项措施,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通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服务经济发展战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4项措施,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三、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落实税收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各项税收制度改革。落实烟叶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3.升级税收业务规范。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地税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省局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5.改进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广应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6.推进实名办税。规范实名信息采集标准;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7.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8.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费)工作;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

10.简便信息报送。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1.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落实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13.深化联合办税。进一步推进“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4.简化纳税申报。落实简并优化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5.推行清单式服务。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6.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7.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18.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9.服务经济发展战略。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推广复制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宣传“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20.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地税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地税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开展“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开展“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工作站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春风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一项重要举措,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融入各项具体工作中,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拥抱新时代,展示新税貌。要统筹推进“春风行动”和“攻坚年”行动,力争创出成效,创出影响,创出特色。

(二)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要加强国税、地税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牵头单位负责牵头任务的组织实施,配合单位积极配合,一项一项抓落实。

(四)创新组织形式

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宣传和推进工作。

(五)做好总结提升

各级地税机关要开展一次工作“回头看”,全面梳理历年“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要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省地税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省局各牵头单位、各市地税局按季(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将各项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以及4项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告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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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4
文号:皖地税发[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认定类、发票类、申报类、优惠类、证明类、权益类7大类551个事项。其中,551个事项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501个事项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三、对线下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对线上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的,由纳税人选择向税务机关上门报送或邮寄报送纸质资料;对线上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充分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省政府提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四最”营商环境要求, 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将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具体内容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认定类、发票类、申报类、优惠类、证明类、权益类7大类551个事项。其中:

  1.551个事项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实行“最多跑一次”。

  2.501个事项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办理,对线上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的,由纳税人选择向税务机关上门报送或邮寄报送纸质资料;对线上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三)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税收业务,分为实名认证用户和非实名认证用户。实名认证用户是指纳税人使用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非实名认证用户是指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或税务登记号/密码)等方式登录。

  下一步,省地方税务局将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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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为支持我省农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我局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6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4月6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联系电话:0551-62831625、18955116500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

  邮政编码:230000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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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2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的《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税注销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清税注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的活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应当核实清税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税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清税注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注销:

  (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税注销,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请: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迁出前提出;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六)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七)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三)依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五)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六)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报送资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提出申请;

  (五)拒不更正或补正申请资料的,决定不予受理;

  (六)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受理或不予受理清税注销申请,均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清税注销申请后,应当制作《清税申报表》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有关证件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清税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发现疑点的,应当进行调查巡查。

  第十三条开展调查巡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调查巡查应当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疑义,应当分项核对,直至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清税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清税情况制作清税注销工作报告,提交实施清税的部门集体审议。

  第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清税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税申报表》中签署意见,核准其清税注销。

  第十七条清税注销应当自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可以不进行清税,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当场核准清税注销。

  第十九条对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清税注销,可以不进行清税,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清税注销。

  第二十条核准清税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核准清税注销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清税证明》;

  (二)《税务事项通知书(跨区域迁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在办理清税注销前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清税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税注销程序中止,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等,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

  (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

  (三)已列入风险应对任务计划或正在进行风险应对以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调查尚未办结的;

  (四)纳税人有欠税未缴纳的;

  (五)其他清税注销程序中止的情形。

  中止清税注销期间,清税注销期限暂停计算。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清税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其清税注销申请,清税注销程序终止: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申请终止注销程序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清税的;

  (三)其他清税注销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清税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清税注销申请,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清税注销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长江经济带纳税人跨区迁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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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滁州市总工会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滁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滁州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3部门关于滁州市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207号)。 

  二、代收范围 

  全市(含县、市、区)范围内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三、代收比例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收缴率为0.8%(2%×40%)。 

  四、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两种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基金规费)》,进行申报缴纳; 

  (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申报缴纳期限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缴纳。缴费单位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节假日顺延)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特此通告 

 

滁州市总工会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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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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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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