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国税函[2018]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操作标准,让纳税人明白办税、便捷办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以下简称“《办税指南》”),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了解指南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工作要求,依照“依法、规范、实用、便民”的原则,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组织业务骨干联合编写了全省统一、标准的《办税指南》,既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明白、轻松地准备涉税资料办理涉税事项,也方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快速学习和查找,有利于提速业务处理,提升服务质效。

  二、明确指南具体内容

  《办税指南》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业务,基本涵盖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种类齐全,实用为主,内容简练,步骤清晰。《办税指南》所有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截止到2018年3月底前公布且有效的文件。《办税指南》分为通用指南、分事项指南,其中分事项指南又分为国税篇、地税篇两部分。通用指南包括“办税途径、办税流程、注意事项、办税服务厅导航”等内容。分事项指南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申请材料、填报须知、审查标准、办理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有效期限、是否涉及中介服务、办理依据”等25项要素。国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403个事项,地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551个事项,通过表单形式完整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参考和指引。

  三、加强指南结果运用

  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统一编写了《办税指南》,并设计了《办税指南》封面,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发布《办税指南》。3月底前,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纳税人学堂等途径推送、宣传、培训《办税指南》,同时应当印制部分《办税指南》摆放在办税服务场所供纳税人查阅,印制时应当统一使用省局设计的封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个性化需求,分类别推送《办税指南》,提供更为精准的政策信息推送服务。各地要严格遵守办理时限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涉税资料报送。省局将对各地“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情况和《办税指南》推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省局也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实现动态升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通用指南

  一、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以网上办税为主,移动办税、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模式。

  (一)上门办理

  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网点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二)网上办理

  登陆“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以及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三)移动办理

  下载安装“手机办税APP”、“安徽地税移动办税APP”,或者关注“安徽国税”、“安徽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四)自助办税服务机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各自助办税网点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二、受理机关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见链接:

  安徽省国税系统:http://www.ah-n-tax.gov.cn/col/col276/index.html

  安徽省地税系统: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bstdh/index.htm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咨询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1.受理。办税服务场所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对即时办结类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即时办结;对非即时办结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流程办理。

  3.反馈。办理结束后,办税服务场所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纳税人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二)线上办理流程

  线上业务分为受理即办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和预申请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二级、三级)两种类型。

  受理即办类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资料,资料需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纳税人操作的,纳税人按规定录入后,电子税务局即时办结。

  预申请类业务是指纳税人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相关办理流程与线下办理流程相同。

  办理中,纳税人提交电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税务局会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网上办理深度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二级标准: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结。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纳税人网上申请后需到办税服务厅核验原件材料办结。四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上办。

  四、部分通用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预约办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17〕271号)

  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注意事项

  (一)诚信办税要求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责任。

  2.纳税人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内容如实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留存备查材料:对办税事项的涉税资料为留存备查的以及免予报送的,纳税人应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办结的文书,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通办事项说明

  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范围包括4大类15个事项。

  (三)其它

  1.是否收费:办税指南所有涉税事项均不收费。

  2.对于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纸质资料,若无特别说明,所需纸质版资料份数均默认为1份。

  第二部分分事项指南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国税篇)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地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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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皖国税函[2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国税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时,应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

   (二)向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国税机关免费领取安装)。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

   五、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六、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附件2)。

   七、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八、国税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九、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十、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便于出口企业及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先行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工作试点以来,提升了退税遵从,减轻了办税负担,加快了退税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三类出口企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成为试点企业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4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试点企业的程序。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报国税机关备案。国税机关是指负责该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对试点企业申报的要求。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等业务时,只提供经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四)《公告》第五条要求,试点企业报送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五)《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如何报送电子数据。试点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等相关事项。系统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

  (六)《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七)《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需要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国税机关应当出具。安徽省内试点企业间办理各类单证的,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八)《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国税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九)《公告》第十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执行日期

  《公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出口退(免)申报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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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国税发[2018]2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好2018年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5类18项71条便民办税措施,努力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全力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获得感。

   一、行动目标规划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安徽国税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具有鲜明安徽国税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系列活动安排

   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牵头部门:办公室);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牵头部门:办公室);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细化落实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行动内容: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落实措施:

   (1)对拟出台的征管制度涉及到的业务事项实行归口审核,从全局的角度对制度设计进行通盘考虑,实现相关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的优化整合,建立联动调整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对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联动调整,打破政策、制度和技术之间的界限。(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以纳税人办税的视角,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对现行办税制度、流程、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行动内容: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落实措施:

   (1)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开展学习培训,吃透弄懂《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有关要求、规定;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修订我省税收业务岗责体系内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编写安徽国税操作手册;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等宣传资料;对照服务规范,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开展师资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纳入初任培训的固定课程;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定期督导服务规范推行情况。(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联合省地税局下发贯彻《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的实施意见,定期召开国地税合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国地税合作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加强宣传和培训,省、市、县分级分类举办业务专题培训;按照退税规范要求规范岗位设置,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进无纸化管理试点,将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类企业;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离市区相对较远、交通不便的县(区)国税局开展下放权限试点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优化征退税衔接,提升退税服务水平。(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行动内容: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各省税务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落实措施:

   (1)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按《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办法》,结合省政府政务公开目录体系,在2018年底前完成省国税局主动公开目录体系的修订,稳步有序拓展主动公开范围,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办公室)

  (2)做好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新要求和公众关切,继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开展自查工作,对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立即公开,对可转为主动公开的要及时调整。(牵头部门:办公室)

  (3)对税收政策与解读稿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未提供政策文件解读稿的,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实行热点问题周报业务专家审核制度,提升答复准确性;按月将典型热点问题更新至12366知识库,对内开展培训,统一答复口径;按月通过网站、微信、移动办税APP等渠道向纳税人发布热点问题,方便纳税人随时查询。(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落实措施:

   (1)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2)对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完善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程序。(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发布),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5.推进实名办税

   行动内容: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落实措施:

   (1)贯彻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号公告),按照统一的业务范围、采集对象、采集方法、采集的口径和标准等,采集增量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全面梳理实名办税存量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共享,多处使用。(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要求,继续开展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我省国税系统业务事项,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实施信用管理

   行动内容: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将新办企业纳入2018年信用评价范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扩大个体信用评级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落实税务总局办税人员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税人员信用管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防控税收风险

   行动内容: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落实措施:

   (1)落实税务总局动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依托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行为、风险应对结果、外部信息和遵从激励信息,开展信用积分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对高、中、低级别和税收严重失信名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省局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市国税局制定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能转换情况,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组成人员、联络人员,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划分标准及具体名单,并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牵头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行动内容:对接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落实措施:

   (1)梳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目录两个目录,推进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保持数据同源发布,业务同步办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对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资源需求,推动实现涉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协税护税水平。(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按照税务总局票证相关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功能,在黄山市国税局完成试点测试后正式上线,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进行宣传推广,鼓励纳税人网上自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方式,在已有银行柜台缴税、POS机划卡缴税、财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网上银行端查询缴税的基础上,采用财税库银系统与支付宝(微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支付宝(微信)扫码缴纳税款,并将缴税入口拓展到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端。(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不断拓宽柜台端、自助设备端、PC网络端、移动网络端等多种缴税渠道,丰富手工录入缴税信息、扫描二维码输入缴税信息等多种缴税方式,构建起安全、便捷、高效的缴税体系。(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做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库互通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安全机制,实现数据互通,一体运维。(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9.简便信息报送

   行动内容: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落实措施:

   (1)对“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开展实地调研和意见征集,梳理新型办税模式下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提交税务总局升级改造金税三期工程系统。(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按照新模式及时修改我省税务业务岗责体系相关内容,细化办税服务岗位职责。(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0.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印发);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落实措施:

   (1)制定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工作方案,根据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全国通办模块功能需要, 做好岗位操作权限设置,配置相关人员。(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确定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全国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并及时更新和对外公布。(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的范围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原则上仅承担纳税服务部门布置下发的工作任务;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办税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受理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深化智能管控系统应用,设计办税服务实时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模板,发布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数据分析报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1.深化联合办税

   行动内容: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实施方案》,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建设办税服务厅智能管控平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继续夯实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享事项“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开发国地税部门信息比对软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推进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关联业务一窗办理,因地制宜设置国地税部门专业办税窗口。(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对申报、代开等业务实行一窗通办,对发票领用、车购税缴纳等业务实行专业窗口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8)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拓展联合网上办税功能,实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税费同时征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9)进一步加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自助办税厅建设力度,探索开发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业务自助设备一机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2.简化纳税申报

   行动内容:简并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落实措施:

   (1)推广税务总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申报数据校验提醒服务,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服务。(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2)在汇算清缴期限截止前,通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已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扫描,对发现的疑点数据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推送给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及时进行更正申报。(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3)完善网上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功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13.创新发票办理

   行动内容: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试点要求和部署,依托电子税务局,扩展网上申请、网上缴税渠道,简化审核程序,实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全流程自助办理。(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2)将2018年4月1日以后成立,未评出纳税信用级别且无不良涉税失信行为的新办企业纳税人,统一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14.推行清单式服务

   行动内容: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分批编制、联合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清单式服务宣传,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梳理暂不能全程网上办理以及网上预申请的涉税事项,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逐步转为网上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深化大企业服务

   行动内容: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落实措施:

   (1)落实大企业税收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大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拓展服务渠道,加强国地税联合服务,为大企业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提高政策适用确定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2)针对集团重组涉税事项,建立国税、地税部门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3)针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通过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各地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4)结合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针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或具有行业普遍性的涉税风险,定期归集并推送到户,对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自我评估、自我纠正,事先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行动内容: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落实措施:

   (1)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编制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任务分解表和推进清单,确定各阶段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税收营商环境摸底调查,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营商环境调查口径。(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开展纳税人需求大调查,准确定位纳税人在税费缴纳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突出需求,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做好需求响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响应纳税人需求。(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依托纳税人学堂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培训,广泛宣传税法,深入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办税流程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积极总结我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措施,做好参与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各项准备,积极争取成为税务总局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行动内容: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落实措施:

   (1)配合税务总局落实线上银税互动试点措施,加强国地税部门联合,扩大与金融机构“线上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推进银税互动深入发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与发改委、工商、海关等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与公安、地税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4)与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对于符合公布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月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及审批,并于次月10日内完成案件公布。(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出台支持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政策专题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面向省内走出去企业、意向走出去企业,联合地税部门、商务部门举办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讲解新的境外所得抵免、税收协定等税收政策,介绍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通报2018年政府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及打算,并邀请部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介绍境外经营经验。(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4)联合地税部门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宣传“走出去”税收指引和国别投资指南最新成果,了解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关注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政策和享受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收集企业在境外遇到的涉税问题并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政策解答。(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5)完善便捷的税企联系机制,建立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宣传税收政策,解答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了解企业最新经营动态。(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本部门行动措施的协调跟进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地税部门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二)做好工作结合。开展“春风行动”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造智慧安徽国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是一脉相承、互为呼应,都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灵活做好工作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促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税收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

   (三)注重提升税感。重视和加强“春风行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利用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通过网站专栏、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重点宣传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痛点”“难点”“堵点”的便利举措,宣传加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的生动事例,全面提升纳税人对“新时代·新税貌”的直观感受。

   (四)总结历年行动。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四季度“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之前,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对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梳理5年来目标未完成和落实不到位的任务清单,把找差距、补短板与出亮点放在同一重要位置,向社会和纳税人交出满意答卷。

   (五)及时跟踪督导。省局各牵头处室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台账、提醒、督办协调推动机制,对上及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交“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上报税务总局,并积极反映重要工作动态;对下要加强进度跟踪、问题解决和经验总结。各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对本系统“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和自查,做好迎接税务总局督查准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赢得认可。

   附件: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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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9
文号:皖国税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羽绒制品、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损耗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核定程序申请核定,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image.png

  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印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安徽省营商环境,加强涉农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扣除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特色,经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将3个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对1个已试点行业进行调整。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文件。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授权省级推进试点。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按照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7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具有本省农业特色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和试点推进,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

  二、本次试点的具体行业

  本次选取了4个行业开展调整和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对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等3个新行业纳入试点,对酒及酒精加工行业的原试点核定扣除方法的调整。

  三、本次公告的具体内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具体项目描述见附件1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主要为商贸环节,即文件规定的“买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行为”,其扣除标准(损耗率)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前期库存农产品、半成品的进项税额按《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转出,如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相关表单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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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0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升级调整,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版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自2018年5月1日启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将于2018年4月29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

  二、升级内容。免抵退税业务申报流程调整、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申报流程调整、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等相关业务,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下载路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1.180501)的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索要。使用软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热线:4006700581。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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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变更情况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流程,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将对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进行升级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取消预申报预审核功能

  自2018年5月1日起,平台取消预申报及预审核功能,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详见附件)。

  (二)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

  平台对原有申报流程进行了调整,不再区分预申报、正式申报,统一调整为申报功能,纳税人可通过平台直接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

  纳税人通过平台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审核系统将申报数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如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等不予受理情形,审核系统会自动将该流程作废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平台,企业可自行下载、查看;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待税务机关受理,受理情况企业可通过平台下载、查看。

  (三)增加申报数据自检功能

  平台增加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自检功能(非必经环节,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可对免抵退税、免退税、单证业务、周边业务等申报数据进行数据审核检查,减少存在不可挑过疑点数量,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成功率。

  二、调整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同时,为了配合业务调整,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4月29日(周日)上午进行升级维护,届时将暂时关闭。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变更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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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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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

  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快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改革部署,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营造“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营商环境,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66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日30日

附件:

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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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 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公告的解读 


  近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从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改进税收执法、升级信息系统5个方面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持续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10月,安徽省政府印发《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目标是将安徽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安徽国税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在前期公布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通过简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时限、推广网上办税,使得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在此基础上,安徽国税组织业务骨干对第一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目前仍需上门办理的业务,结合最新政策逐项分析研究,现将已具备“最多跑一次”条件的业务事项,作为第二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或依托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办税“最多跑一次”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中,新增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等66项事项。同时,根据最新政策,取消了第一批清单中的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1项事项,修订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等19项事项的业务名称或办理途径。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安徽省国税局也在省局网站、12366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学堂、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布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业务事项附报资料清单,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查询。

  (二)提速业务办理时限。根据《纳税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此次对现有的34项业务事项提速办理时限,其中,15项业务事项提速为即时办结。

  (三)增加办结告知途径。对线下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对线上办理的业务事项,增加网上告知和短信告知途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办理结果的制式文书,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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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国税发[2018]4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深入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的通知》(皖发[2017]45号)要求,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我省五大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

  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中创出新路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顺应发展大势、抢占新一轮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是破解发展难题、培育发展新动能的迫切要求,是抢抓发展机遇、厚植发展优势的关键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适时修订、完善,作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新要求,对于全省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极端重要性和长远战略性,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真正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组织税收收入、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国税系统落地生根。

  二、大力组织收入为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财力保障

  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收入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应收不收、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免不减免,依法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同时,要深入开展经济税源调研,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定期召开收入形势分析会,从宏观上掌握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大项目、新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科学预测收入变化,牢牢掌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力促税款均衡、足额入库,为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财力保障。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形势和税源状况,做好分析、宣传和解释,争取方方面面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全面落实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各项税收政策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服务五大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增强税收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好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要加大帮扶力度,针对《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皖发[2017]45号印发)中列明的28项重点任务和44个重大工程,由局领导带队深入相关企业进行解剖式调研,了解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对税收政策的期望等,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注重强化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综合运用税收执法督察、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等方式,加大对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积极营造利于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良好税收环境

  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部署,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要扎实、有序推进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步优化并公开流程,明确审查标准。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力合作,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联席机制,及时解决税收共治中的问题,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互联网+智能语音”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舒适,为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附件: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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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皖国税发[2018]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演出主办单位报送的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备案材料逐个进行核实。发现不实,按偷税论处。

       二、凡演出团体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给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凡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演职员个人报酬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支付给演出团体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在县以上城市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高级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所在地文化部门、地税机关要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地税机关原则上要按帐征税;无帐或帐证不实的,要逐个核定月应纳税额,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娱乐场所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应扣未扣的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五、本《办法》及补充意见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地税局税政四处。


安徽省地税局

1996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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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8]47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网商协会等15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财税法[2014]67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安徽省网商协会等15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认定年度自2014年起

  1.安徽省网商协会

  二、认定年度自2016年起

  1.安徽省药学会

  2.安徽省房地产研究会

  3.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会

  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5.安徽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安徽省青年徽商商会

  7.合肥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三、认定年度自2017年起

  1.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2.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

  3.安徽省健康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会

  4.安徽省航空学会

  5.安徽省海绵城市建设协会

  6.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

  7.安徽省黄梅戏艺术发展基金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2017年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8]29号)认定年度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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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财税法[2018]4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0091。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合肥市蒙城路109号、合肥市龙川路与望湖西路交口西100米)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杏花办公区、望湖办公区,邮编230061、23005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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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延期缴纳税款办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安徽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受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审批流程中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出具。纳税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或书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邮寄送达。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仅需向一个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提供一套资料,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具体包括: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六)资产负债表;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当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代理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用于查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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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第(二)项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增加第(三)项:“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删去“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三、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删除,第(二)(三)(四)项内容相应修改为: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正文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以上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根据以上内容修改,随文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9号公告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一)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二)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

  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修改内容的解读


  为落实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2017年2月份以来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的工作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背景,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来,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有效采集纳税人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表述不够严谨、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不能选择网上报送等问题,需要对《公告》进行修改。同时按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形势,需要对《公告》里有关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变化

  (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作进一步规范表述。将《公告》第(二)项“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文字上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且分(二)(三)项予以分别表述,避免在执行时产生歧义。

  (二)允许纳税人在网上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报表负担,改变目前只能上门补正报送的方式,在第四条中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内容。

  (三)删除《公告》里关于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删除;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删除。

  (四)规范表述网上报送实名方式。按照《安徽省办税指南》对实名方式办理网上报送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

  (五)将《公告》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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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指南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及办税指南,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此前发布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通知》(皖国税函[2018]8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安徽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3.安徽省办税事项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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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发布《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或转送符合受理范围的事项;

  (五)研究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六)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附件),制作调查笔录,并将纳税服务投诉资料整理归档;

  (七)办理本级纳税服务投诉案件的统计、通报和上报工作;

  (八)其他与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人员,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 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四)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第十一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

  (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

  (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应当实名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或者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三)对于投诉要件不全的,应当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补正后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受理的匿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登记留存,如投诉人回访,可口头告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一)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

  (二)属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

  (三)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将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录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信息系统做好电子信息的登记、流转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公布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当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要求保密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保密;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调查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在场人员、调查经过、结果,由调查人、在场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权益受到侵犯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按照责令改正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事后应当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当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税务机关应当分析原因,并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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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条款废止。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应当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办理。

  八、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网上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其他纳税人。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3.诚信纳税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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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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