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8-16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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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向我省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网上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数据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电子网络服务平台传输给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当与银行、地税机关签订税库银三方缴纳协议,并按地税机关要求保存、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 

  (三)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资料邮寄到地税机关。邮寄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即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 

  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地税机关鼓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和应扣缴的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省地税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年确定地方税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因税收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省地税局统一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市、省直管县范围的,由市、省直管县地税局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免于零申报。 

  第八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根据不同税种、事项进行综合申报或明细申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相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报送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种类、格式及主要内容,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将申报数据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正后,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创新要求,积极推行免填单业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网络服务平台自行录入申报数据,上传申报资料,系统自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并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其纸质材料可以按季度、半年或年度,集中向地税机关报送。具体报送频率由各市、省直管县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局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自行发现申报数据或申报事项错误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或作废申报表。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发现或经地税机关催报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情形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充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政策辅导、纳税评估等,发现往期少申报税款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正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预缴税款并办理税款结算的,结算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地税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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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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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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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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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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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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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