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掌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与原文件相比有哪些调整?

  本公告与合地税[2008]21号内容完全一致,仅在表述上略作修改,目的是更清晰地描述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弥补没有被转发文件而造成的理解困难。

  三、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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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发布《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所涉税费:

  出让方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安徽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上述申报纳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合肥市区纳税人到阜南路办税服务中心或滨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县(市)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

  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收取。有下列情形的,在取得相关资料后一并传递至征收窗口: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对非住房交易的,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评估函交纳税人送已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征收机关。

  第八条征收窗口办理事项:

  (一)住房交易,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依据系统核定的价格或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非住房交易,依据评估报告审核计算应纳税款,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确认后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加盖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专用章。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交纳税人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四)对不征收契税的房产交易,由征收机关出具《契税不征税认定表》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转让房产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计税依据不实的,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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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合肥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起草了《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fswlcsc sina.com),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劳财税处(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附件:《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凭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或核定期满,可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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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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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新版个税扣缴客户端”)将分期在全市全面使用,届时原12366电子税务局中的“个税简易明细申报功能”将不再使用,具体切换时间将另行通知。

  一、升级方法

  (一)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网络申报扣缴义务人。您将收到升级提示,您只需按提示操作即可升级到新版个税扣缴客户端。升级后软件操作与原来基本相同,唯一的重大变化是新增了人员报送和反馈功能。具体可参看(通过网络零申报)或(通过网络有税申报)的第二部分——“人员信息采集与登记”。

  (2)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介质申报扣缴义务人。您可通过手工升级方式完成升级。方法是直接在原电脑上依次运行中的手动升级包1和手动升级包2。升级后软件操作与原来基本相同,唯一的重大变化是新增了人员报送和反馈功能。具体可参看(通过网络零申报)或(通过网络有税申报)的第二部分——“人员信息采集与登记”。

  注意: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在升级前用“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中的备份功能进行备份。

  (3)原使用12366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您可直接用附件1的安装包进行安装。

  二、安装操作指南

  为帮助大家尽快掌握新版个税扣缴客户端的安装操作方法,我们针对每类扣缴义务人编写了针对性的指南,并提供了适用复杂申报的完整版操作说明和常见问题解答。您可根据情况查看相应的指南。

  三、咨询电话

  如上述指南仍不能解答您的问题,您可拨打税友公司客服热线4001007815或4007112366进行咨询,也可致电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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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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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7/index.html),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2号(原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5000。原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36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南黎路办公区,邮编2350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市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12366如何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2018年4月17日全部涉税业务12366热线“一键咨询”的基础上,通过对12366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升级完善和相关制度、业务等事项的全面整合,逐步实现12366对外一个号码、一个标识、一个口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提供税费皆可“一人通答”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市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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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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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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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起草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办发[2018]30号)等。

  三、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采取“先理后清”的方法。由政策法规科综合前几次清理结果,提出初步清理目录,再由业务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其中综合性文件由涉及部门共同承担。市局各单位组织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逐文逐条进行鉴定,并将清理结果交法规科汇总,作合法性审核。政策法规科将审查情况反馈给各单位,做相应复查,形成最终清理结果,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公告。

  此件已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共计13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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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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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使用,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为五角星,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模板见附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各市、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税收业务印章的使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合并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本公告规定,原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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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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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8/index.html),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亳州市芍花路333号(原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6800。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亳州市魏武大道1207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魏武办公区,邮编2368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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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结合亳州实际情况,现将全市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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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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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现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要求,“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结合周边地市做法,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明确了减免范围

减免范围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规定了减免幅度

1.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3.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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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要求,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二、《公告》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

  三、《公告》主要内容

  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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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市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金税三期应用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按季申报,由税务系统征管软件按年度自动调整申报期。

  (二)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017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继续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是2018年度新办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规定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同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实现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零申报。

  (四)明确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方式。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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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原宿州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宿州市淮河东路558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三里办公区,邮编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zip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市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12366如何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2018年4月17日全部涉税业务12366热线“一键咨询”的基础上,通过对12366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升级完善和相关制度、业务等事项的全面整合,逐步实现12366对外一个号码、一个标识、一个口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提供税费皆可“一人通答”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宿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号(原宿州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宿州市淮河东路558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三里办公区,邮编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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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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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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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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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8份文件。涉及“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涉及“各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级税务局”;涉及“宿州国税”修改为“宿州税务”;涉及“地税税收”,修改为“税收”;涉及“国税”“地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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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宿政秘[2018]76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要严格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3号),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报市税务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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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宿政秘[2018]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20]5号 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批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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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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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不作调整,仍按《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2.2020年8月29日开始组织考试。

  3.2020年9月1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考试上报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

  4.2020年9月30日前,下发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5.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统一要求无法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考试的地区,相关考试并入下一年度进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把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考生。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9]6号)和《《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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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文号:会考[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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