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印发)。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三、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四、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税收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应纳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税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协同共治、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涉税信息保密。


  自然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自行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按规定报送,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时按规定报送。


  税务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有应税车船、经营性(含出租,下同)房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依法申报相应的财产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第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名办税制度。


  税务机关可为实名制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


  (一)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五)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六)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应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


  (七)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八)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九)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十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二)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四)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应依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 自然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核定的方式确认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应依法缴纳的税费,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的应纳税费款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车船税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自然人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自然人税款的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第二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税款的,应依法退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税收。受托单位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自然人纳税人不得拒绝;自然人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并报送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等),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税务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五章 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需提供详细注明委托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为了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与新个人所得税法衔接、统一,以及根据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办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五、根据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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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工伤保险在执行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继续维持阶段性下调30%的规定。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机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合理调整我市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调整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学峰 副市长


  副组长:吴优 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成员:孙福金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局长


  蒋溪林 市司法局局长


  汤暑葵 市财政局局长


  吴红艳 市医保局局长


  张国钧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时限要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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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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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执行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横琴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横琴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标准》计算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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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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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财产登记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企业获得感,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试行简易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登记财产环节。我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环节压缩到两个环节:(1)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提出申请和登记机构受理);(2)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缴费纳税、登记机构登簿、申请人领证),具体如下:


  (一)取消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源核验环节。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房屋信息查询服务,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取消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买卖合同办理网签环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买卖双方当事人可直接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辖的各登记所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非住宅转移登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转移登记完成后将相关交易数据反馈给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压缩登记财产办理时间。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的缴税和登记压缩到1个工作日办结(受理当天办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要为企业提供缴税、登记一站式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确保企业在1个工作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三、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辖的各登记所服务窗口要增设“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专窗”,凡涉及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的,均可选择在该专窗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修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外公布。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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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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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9]49号),现将我市2019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9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9]49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6月下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2019年我市税收调查工作采用单点登录、网上直报的方式作为数据报送入口,即: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2018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出现网络拥挤,请调查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


  1.今年税收调查新增减税降费政策调查问卷表,要求每个调查企业均需填报。该表主要针对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要求企业填写包括总体感受、政策效应、宣传辅导、纳税服务、意见建议五方面的主观感受,调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填报相关内容。


  2.为减轻调查企业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深圳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参考。


  3.具体填报内容、填报口径以及操作办法详见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链接界面。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所示,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办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企业录入版)”。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i@Report报表服务器〕→〔下一步〕时,需填写服务器地址:http://218.18.101.150/IRPT/i,同时选择〔上报上级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请注意报表期为“2018”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填报(部分指标除外)。


  (二)减税降费调查问卷表需在企业完整填写信息表后填报。需注意的是,该问卷表部分问题的选项次序代表重要性程度,企业填报完后系统将锁定不能修改。


  (三)纳税人在税收调查工作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2019年税收调查企业名单(通告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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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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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充通知

 截止2019年5月15日,尚有部分考生未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现将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证书领取时间


  即日起至6月11日,每周二、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


  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证书领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1102办公室。


  三、资料提交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1张(底色无要求,用于制作会员证);


  4.免试者,需提供高级职称证书等相关免试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办理执业会员的,应提交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事务所公章)。


  6.若有其他信息变动,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7.由他人代办或领证书的,须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委托书。


  四、证书发放


  证件、证明等资料齐全的,现场给予发证;资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予发证。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3878330、83876950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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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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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粤人社规[2018]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服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发布每年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要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的指导监督,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及时查处纠正违反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行为。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专业科目培训、网络平台建设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等。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及时制定发布有针对性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组织实施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是执行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确认培训结果和认定学时、列支经费等,负责确定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要切实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单位的发展战略,确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个人选修科目及学习内容,保障培训经费,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及时审核认定学时。


  三、优化学习方式,不断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效果


  (一)优化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形式。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若干科目,制定学习指南,开发网络课件,公布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公需科目学时。


  (二)优化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专业科目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培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组织开展培训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科目开展远程培训的,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专业科目学时(包括可折算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申报,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认定。


  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由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学时数据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优化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培训形式。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用人单位审核认定。


  (四)优化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形式。参照中央部委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举办若干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做法,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培训活动。


  (五)改革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外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助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由省教育、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定。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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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粤人社规[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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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前海规[2019]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笫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加快前海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国际化人才在前海聚集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下列应税个人所得的已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是本办法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的认定机构。市财政委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单位。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对年度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测算,列入市前海管理局年度预算草案。


  第六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三)简便操作。市前海管理局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初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连续满90天,两年内均可补充申报(两年在前海工作均需连续满90天)。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市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应承诺配合市前海管理局核查、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前海的工作天数是否达到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市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款的其他有效文件。


  市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对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进行协助审核。市前海管理局应将拟认定的人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选无异议的,市前海管理局形成正式补贴方案,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对企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上述情形,由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予以审核,向市前海管理局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深圳市以及前海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委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执行。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或中止本办法。


  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简介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第三条规定:“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前海实施特殊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为此,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实施了“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


  (二)《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效果


  《补贴暂行办法》实施4年以来,共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453人次,补贴金额合计超过1.73亿元。“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在吸引境外人才方面成效明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标香港“标准税率15%”的标准,打造了前海“类香港”的税收环境,认定港籍人才约占总认定人数的50%,深港合作有了着力点;有效降低企业在前海的运营成本,促进一大批聘用境外人才较多的企业落户前海;个税补贴直接返补到个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在前海聚集。从整体上看,“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批复前海规划的重要组成,是前海乃至深圳市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重要抓手,在实施过程中也备受企业、人才重视,影响力逐步提升,引才聚才效应大幅显现。


  (三)《补贴暂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在《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条款不适应前海人才实际工作需要,一些条件性质的条款过于宽泛、难以实际操作,企业和人才也有反映申报流程、申请材料、经费拨付等方面存在一些操作问题,影响了“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的发挥。为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吸引作用,我们结合《补贴暂行办法》失效需要修订的契机,认真调研听取了企业和人才的意见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优化,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解决限定“个人所得”项目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共有9项“个人所得”项目,《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补贴范围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仅限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从扩展政策受益面、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角度考虑,我们在《补贴办法》第二条增加了“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个人所得”项目,更好地引进和鼓励境外人才在前海工作、就业、创业。


  (二)明确不得申请补贴的具体情形,删除表述含糊的规定。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补贴,但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指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轻重及影响时限、单位及个人是否相互影响等均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扰。因此,我们明确了具体不得补贴的行为,删除了《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较为含糊的表述;同时参考处分期限等做法,在纳税或诚信记录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年的期限,三年后即解除限制。


  (三)解决未满一年不予补贴及跨年度补贴的问题。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限定“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且在第二条要求上一年度必须在前海工作满一年,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例如,有的人才在7月份入职,就只能等到第三年才能符合申报条件,相关企业和人才对此意见较大。为进一步扩展政策受益面,方便人才申请,《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将在前海工作的门槛修订为“上一年度在前海工作需满90日,两年内均可补充申报”,不在时间上对人才流动作出限制,解决部分人员一年内未满期限不予补贴或遗漏申报等问题。


  (四)明确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给人才的个人账户。


  《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再由企业拨付至个人账户。考虑到该补贴为针对个人的财政补贴,而在过往操作中出现了部分企业未及时将补贴拨付至个人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补贴办法》第十一条将相关内容修订为“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保障人才权益。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可简单套用“财政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的公式。此次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扩展至六项税种项目,针对计算的方式,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种类,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复》,明确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财政补贴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共同享受的问题?


  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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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7
文号:深前海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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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已通过201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推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做好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执法质量意识,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由市局做的不要基层承担,能在市局层面解决的不交给基层,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不懈、积极作为,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市局、各区局和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的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各区局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市局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要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各区局、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中上旬将上年度有关数据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报送市政府和税务总局。各区局在将上述数据报送市局时,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国统一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要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税务总局完善并印发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范本后,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在税务执法中更新使用相关文书,并严格使用相关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市局研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音像记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机关所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要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建立的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市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市局政策法规处、各区局、第一至第四税务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4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局在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增加法制审核事项。鼓励各区局、各派出机构在市局制定的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法制审核事项。各区局、各派出机构增加法制审核事项的需报送市局审定。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贯彻执行税务总局确定的法制审核流程,根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总局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待税务总局完善金税三期系统的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后,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程序后推送至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配合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将金税三期系统业务节点信息推送至电子税务局,实现执法进度信息网上即时查询;配合税务总局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环节嵌入金税三期系统,强化法制审核的过程控制。市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等已有的信息系统,充分释放三项制度的功能,不断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总局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手段,持续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逐步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努力实现对税务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探索建立以税务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执法办案信息、执法监督信息和执法统计分析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系统执法信息资源库,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类型,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征管数据进行转换、加工和归集,形成集税务执法数据储存、共享和分析功能为一体的“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为全面系统掌握税务执法状况、及时发现税务执法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改进措施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支撑。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根据税务总局部署,稽查局统筹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市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择机研究开发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税务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税收立法、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工作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工作方案、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组织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工作;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处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教育处负责相关培训保障;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区局、各派出机构要参照市局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表、任务对接表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4月中旬-2019年7月)


  市局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实化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本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结合税务总局印发的“三项制度”事项清单,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先行开展尤其是开展全部‘三项制度’试点的单位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推行到位。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继续走在前、出经验。


  (二)注重统筹集成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科学编制“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嵌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三项制度”信息化,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局、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市局提供推行“三项制度”进展情况、先进经验及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以加强宣传。


  (四)强化推行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税务执法铁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合总局建立全国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及人员激励机制。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三项制度”推行要充分考虑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单位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局已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通过重点工作督办、绩效管理等措施加强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各单位要积极作为,对标对表,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注重反馈总结


  各区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做好“三项制度”推行任务的贯彻落实,在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各处室、各区局及各派出机构要密切跟踪了解“三项制度”的推行情况,做好推行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充分提炼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总结。


  (七)推进与特派办工作深度融合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在我市区域内税务执法过程中,结合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共同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在我市的税务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在税务检查证办理、信息系统平台应用、文书制作送达、音像记录设备提供、税务稽查案件法制审核、公示信息发布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特派办与我局“三项制度”实施上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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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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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税务机关将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文第八条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二、公布信息


  企业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还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如下: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为了鼓励或激励纳税人诚信守法投资经营,符合前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情况的当事人只要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之后能及时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此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只要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三、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将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人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将来投资经营,包括融资、申请政府许可等等,都会作为联合惩戒范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让你“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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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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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如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7年后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不齐全或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状况经专家论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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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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