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府办规[201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和纳税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所在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我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行业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各区要加强培育总部企业的工作,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以上的培育型企业信息库,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要出台扶持政策,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优质服务。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总部企业各项工作。各区要建立本地区总部企业、培育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建立完善市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一)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


  (二)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均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补贴:


  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


  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一定数量的在我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贴。


  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一)荣誉表彰。市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广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分类提请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协调。


  (三)用地支持。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整备、拓展总部企业用地来源。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三大战略枢纽、一江两岸三带等重大功能片区产业项目用地应储尽储、连片储备,在城市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按程序批准后,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四)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投资基建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


  (五)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市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六)子女入园入学。各区政府每年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落实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区政府给予积极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加大对外国语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学校的建设和指导力度,建立与区域总部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教育体系。


  (七)人才公寓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人才公寓。


  (八)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其中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人员享受A类人才的措施。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穗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九)粤港、粤澳通行。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负责为总部企业员工在穗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等出台便利化服务措施。


  (十)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把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属各级医院绿色通道管理。


  (十一)汽车牌照支持。对非本市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申请中小客车指标,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本市户籍人员待遇予以审核。


  (十二)办税(地税)绿色通道服务。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实现总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国税、地税前台业务专窗受理、全市通办。


  (十三)人才服务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企业人才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加注或共享企业人才身份信息。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办理相关政策便利手续。企业人才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优惠便利手续以及领取人才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区参照市层面政策,出台具体措施扶持培育型企业,定期将辖区内培育型企业库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在人才入户、人才公寓、居留许可、出入境、医疗服务等方面配合相关区做好培育型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通报各区政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我市,或者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我市剥离,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确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外迁的,应提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外迁的市属国企和市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期迁回,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市或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贴。


  第十六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市、区政府按“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除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各区政府负责在区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引等,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穗府办规[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办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为做好深圳市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请,我局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手续。


  二、申请地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三、申请时间:7月25日-8月19日(工作时间内)


  四、申请资料:


  1.《**公司关于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报告》(相关模板见附件)。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此项。


  五、注意事项


  1.符合以上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当期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2.申请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采取虚假方式、恶意骗取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报告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为切实提升纳税便利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管理,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使用口令密码的登录方式,不再使用数字证书的登录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可选择使用免费数字证书签名。


  二、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已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发布涉企软件清单,并将不定期更新。纳税人以自愿为原则,按业务实际选择使用。


  四、已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公布了相关涉企软件的接口标准和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人所得税网上扣缴申报服务,有效满足广大扣缴义务人的报税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分阶段上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同步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为确保广大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使用该客户端,提高扣缴申报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


  我市海珠区、荔湾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开发区、南沙区的扣缴义务人(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管辖业户除外)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扣缴义务人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其他功能模块正常使用。


  二、上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


  停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后,同步上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改由该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可通过以下途径下载: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模块下载。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gd-n-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


  3.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专区】--【下载专区】),下载“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三、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或受业务咨询量增加、集中上门办理等影响,请扣缴义务人根据系统功能停用的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扣缴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并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培训,请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可拨打全国免费热线电话400-100-7815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残联就业[2018]8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8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后每年不再另行寄送纸质通知,请各用人单位按粤残联[2018]32号文件规定办理年审,最新年审信息可关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具体网上申报流程详见《2018年网上申报年审操作指南》http://wsns.gddpf.org.cn/Modules/wsnsczzn.aspx)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区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区残联申报。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www.cljpzx.cn)查询。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缓减免缴


  根据粤残联[2018]6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www.gd-n-tax.gov.cn广州市税务局专栏;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ljpzx.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86505184。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附件:2018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doc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穗残联就业[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及境外驻佛山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缓减免缴咨询:佛山市行政服务热线12345。


  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日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附件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附件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doc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提高的,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至另有规定为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前款所称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


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第七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


(一)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二)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


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


上述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


第九条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上浮后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实施浮动的当年3月底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4月10日前将仍在有效期内的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交市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市安全监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结果,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优待。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当年4月1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征询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和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确定其费率档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当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公示结束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于当年6月15日前提供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如导致用人单位多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经办机构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指导。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费率浮动当年9月底前,将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作为完善费率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持有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指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44031809110,其中,第6-7位为年份,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1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image.png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建设智慧税务”为目标,组织开展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作用和意义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产物,是实现“科技创新+”的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全新尝试。区块链技术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及需求高度吻合,能够有效规避假发票、完善发票监管流程。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将每一个发票干系人连接起来,方便追溯发票的来源、真伪和报销等信息,有效解决发票流转过程中一票多报、虚报虚抵、真假难验等难题,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选取了餐饮业、停车场、小型商贸、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推广,后期适时将其他行业纳税人纳入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四、使用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试点纳税人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dzswj.sztax.gov.cn)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权拒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质量,为纳税人提供全国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18年9月1日全面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使用扣缴客户端,停用原网上扣缴申报渠道


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全省扣缴义务人使用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同步停止使用。


二、关于扣缴客户端下载与使用


(一)下载客户端


扣缴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路径为: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也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模块,根据提示下载;也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进入“应用中心”模块,根据提示下载。


(二)获取申报密码


扣缴客户端的应用需使用登录密码和申报密码。其中,登录密码可在首次登陆时进行设置;申报密码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模块,根据系统提示获取,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


(三)更正基础信息


扣缴客户端将提示扣缴义务人对所申报的人员信息进行“报送登记”和“获取验证反馈”,以验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正确性;请扣缴义务人核实单位人员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下一步,系统将对个人信息验证不通过的扣缴申报进行限制。


三、关于咨询培训


扣缴义务人若有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申报等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咨询:一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路径为: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纳税服务-纳税人学堂)下载查阅用户操作手册、常见问题集、操作视频等资料;二是拨打“4001007815”全国服务热线咨询;三是通过扣缴客户端个税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咨询;四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地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8月、9月组织各种形式的软件操作使用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公开信息。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118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外资研发中心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现就做好2018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复审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1日-10日。


二、复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附后)。


三、复审申请方式及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1.申请方式: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在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第八条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2.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深圳海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收征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各市、县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按规定统一刻制、启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启用。新行政、业务印章启用后,原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应送交原制发机关封存保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他涉税事项使用业务印章要求不变。证书、文书、表单等相应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户籍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统筹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户籍状态信息准确性和一致性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局、地税局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清理存量状态不一致纳税人登记信息,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户归集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流程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优化调整原国税、地税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对同类、关联风险疑点项目进行归并整合,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强化信息共享。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风险任务未结事项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风险任务未结事项衔接统筹机制,对于原国税、地税机构已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风险任务应对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统筹安排风险应对人员、检查等相关事项。其他各自开展的风险任务应对未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原职责范围继续办理,与原职责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核定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附加税费应以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以增值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八)征管档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档案整合工作,对原国税、地税管理的纸质征管档案整合由新税务机构负责管理。同时,适应新税务机构对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原国税、地税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配置整合。


(九)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合理配置办税人员及设备设施、统一调整办税系统权限等措施,对办税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优化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十)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便利纳税人办税原则,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事项清单,整合主要相同业务事项,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一)实名办税。省税务局组织制定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信息合并规则,统一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统一的实名采集规则,通过实名信息共享共用,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二)限时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及时清理在途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


(十三)系统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的配置升级工作。


(十四)信息化资源统筹整合。过渡期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信息系统“并库”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信息化资源配置方案及“并库”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并库”工作;整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统筹研究制订软硬件资源配置计划,制定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实现电子办税渠道的有机统一。


(十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运维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环境维护、监控预警等工作,防止网络违规外联和计算机病毒爆发,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我省实际,省税务局成立了征管组,主要负责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税务机关按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要求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省税务局征管组将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省税务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组建专门工作团队,明确本级分工,细化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地。


(二)做好内外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改革实施的策略和路径,综合考虑相关改革措施的关联性、耦合性,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改革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外部协调和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确保工作不断档、管理不缺位。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粤税发[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管理参照广东省税务局税收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七、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八、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针对目前新办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办理周期较长的痛点,主动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变信息多次采集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为一表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为一次报送共享;变多条办税流程为一条综合流程、多次受理为一次集中受理、多次处理出件为一次办结出件,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办理事项关联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根据税收业务的发展及调整,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含的涉税事项或会进行相应调整。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广东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二、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和式样。


(二)要求从新机构挂牌起,新印制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新发票监制章式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要求,本《公告》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若干举措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推出如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的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移基础涉税事项办理,为辖区纳税人提供“一厅式”纳税服务


  为扩大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前端办理涉税事项的范围,提供更多的“一厅式”纳税服务,有效避免纳税人往返前后台办税,从2018年9月1日起,我局将如下12项基础涉税事项从后端管理部门移至前端服务部门办理。

image.png

注: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及出口免抵退企业的上述12项基础涉税事项,仍由我局大企业及免抵退税专业管理服务部门办理。


  今后,我局将逐步增加前移办理的基础涉税事项,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


  二、本着属地就近原则,为辖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为便于辖区纳税人属地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多头跑”,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我局综合考虑纳税人分布特点,将福田区十个街道划分为3个区域,由我局对应的3个办税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一)属地就近提供纳税服务的区域划分

image.png

(二)属地就近提供纳税服务的事项范围:包含本公告第一条所列12项等所有基础涉税事项。


  三、以上3个办税服务场所,均设置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现有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各项前台涉税事项,仍可在我局以上3个办税服务场所的办税服务厅通办。


  四、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基础涉税事项,属地就近办理的过渡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原则上请辖区内纳税人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到对应办税场所办理前述基础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我局将正式按照属地就近原则提供前述基础涉税事项的纳税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于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承担相应的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3楼、5楼东座;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0755-2584369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84361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43612。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1楼;


  邮政编码:518048;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3878896;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3878896;


  纪检监督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3878353。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企业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上述金融企业原地税业务自2018年9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负责南海东部海域从事为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以及设在深圳的中、外石油公司或机构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3、5、6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5楼;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920229;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240135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2401329。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全市反避税相关工作计划;统筹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案件调查、结果的执行和反馈;负责受理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负责实施对跨国企业的监控管理;负责统筹全市企业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等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4楼、6楼及5楼西座;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84312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84312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433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8]112号)有关精神,我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并于2018年8月15日起正式运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同时撤销。现将我局新设稽查机构主要职责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前海合作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19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2951561;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8295155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2951816;


  邮编:518034;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南山区、蛇口、宝安区、光明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正风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6510963;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2658879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6581728;


  邮编:518052;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所辖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8922155;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2892245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8922836;


  邮编:518116;


  四、其他事项


  自2018年8月15日起,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行使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稽查权,在新设稽查机构成立前由原稽查单位对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由上述新设稽查机构对口承接、延续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