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府[2018]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省每年组织500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20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省每年组织20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办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万人次,带动6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3给予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100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100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补贴25万人次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


  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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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粤府[2018]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选择部分纳税人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试点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开票方的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三、“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票样和其他通用类发票一致。发票代码为144001809010,其中第6-7位为年份,第8位“0”代表发票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是区别其他开票软件,标记由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第10-11位代表批次,第12位代表无限制金额版。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票样见附件。“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


  四、“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试点纳税人范围等有关安排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http://www.gd-n-tax.gov.cn/gdsw/index.shtml)。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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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共建、共治、共享、共赢”为目标,开展运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


  区块链技术开具通用类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产物,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一系列发展多年的成熟技术保证发票信息的保密安全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以轻量级的技术实现方式实现发票的防伪,方便追溯发票的来源,完善发票监管流程。“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将发票的相关方连接起来,可实现发票自动领用、自动验旧、自动归集、自动查验、避免发票重复报销、防止红冲发票报销等功能,解决纳税人领票繁、验旧烦、归集难、重复报销等痛点难点,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三、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


  四、使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要素说明


  “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通用类发票是相同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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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规[2018]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日



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落实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大力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终端用户电价零加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有效期至2019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按省统一部署,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亏损满1年的民营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将小微企业工会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70%。确保全市企业年减负降成本1000亿元以上。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经批准利用已建成工业园区内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免收地价。加快房屋租赁管理立法,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实施分级分类价格指导。市区联动整治“二房东”哄抬房租行为,加强“租金贷”监管,严格控制各类物业租金过快上涨。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由20亿元增加到50亿元,提高风险补偿贷款余额上限,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实现新增银行信贷规模1000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将银行业绩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


  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100亿元发债增信资金支持,建立企业发债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民营企业新增发债1000亿元以上。


  加大民营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所开展的合规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核备案给予支持。


  三、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


  用好100亿元债权资金和50亿元股权基金,缓解我市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让利等措施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设立总规模1000亿元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引导商业银行、券商等股票质权人开展配套授信,不轻易抽贷和平仓。


  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外地执法机关来深办案协查备案和我市企业市外涉诉司法协助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建立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海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报备制度和合规管理协调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2018年完成新升规工业企业1000家;开展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3年内培育10000家;认定100家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推动成长为中国民营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加大对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对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支持,对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实施“百强企业稳增长行动计划”,及时了解掌握百强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其发展需求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支持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在我市投产落地,确保全市产业及工业投资稳步增长。


  实施“优质企业扎根行动计划”,为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总部、研发和高端制造用地,加快建设总部集聚区,以优惠价格出租或出售;市、区支持优质民营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建立面向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产业及研发用房支持制度,在政府的产业用房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保障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用房需求。


  实施“中小微企业上云计划”,到2020年上云企业达到10万家。扩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优化政策执行环境


  开通企业投诉受理平台,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安监、消防、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到企业检查执法,对违法的机构和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支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以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集政策咨询解读、企业诉求疏解和代办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企业服务综合机构。扎扎实实落实好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市、区、街道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作体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


  加大对已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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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2
文号:深府规[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方法,在对过往年度综合评价数据进行科学调研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6]23号)进行修订。现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如有意见请于12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返还我会。


  联系人:会员部唐绮芬周钰珊;


  电话:020-83063567、83063710;


  电子邮箱:gdzc cicpa.org.cn.


  附件:


  1、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6]23号)部分条款的说明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业务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左右的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减分类指标等三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同一品牌下经营的有税务部门缴纳税费证明或有对应行业协会缴纳会费证明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度指标,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缴纳会费指标、“做强”指标、“做大”指标。


  (三)减分类指标,包括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减分指标,与会计师事务所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减分指标。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减分指标。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采取分段计算:


  按照业务收入高低分四档: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一档,满分36分;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二档,满分44分;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三档,满分52分;业务收入高于1亿元的为第四档,满分58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该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36分


  (2)第二档:36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500万)】×8分;


  (3)第三档:44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1亿-1000万)】×8分;


  (4)第四档:52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全省事务所最高业务收入-1亿)】×6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部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2


  (二)综合评价指标其他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缴纳会费指标+做强指标+做大指标,其中:


  (1)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按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分两档,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为第二档,满分6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最高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3分


  (2)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按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分两档,全员人均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全员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二档,满分5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最高数?全省事务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2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按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分两档,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一档,满分3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为第二档,满分6分。


  具体计分方法是:


  第一档:(本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第二档:3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3分


  (4)缴纳会费指标。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加4分。


  (5)做强指标。总部在本省进入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家排行榜的事务所,加6分;根据事务所党群建设工作程度,加0-5分;根据事务所行业建设贡献程度,加0-5分。


  (6)做大指标。按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分两档,业务收入正增长且增长率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为第一档,满分2分;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为第二档,加3分。


  第一档:(本所业务收入增长率/全省事务业务收入增长率)×2分


  第二档:加3分。


  (三)减分类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2)未完成继续教育减分项指标,指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未达到100%,减2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6]2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6]23号)部分条款的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于2012年9月首次印发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目前我省连续5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也被国资委等政府机关及企业作为衡量事务所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客观指标,被广泛认可。但在实际排名工作中也有行业内外专家同志反映目前评价办法中收入指标占比权重过大,其他指标作用弱化,这种情况在排名靠前的事务所中尤为突出。


  针对过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收到的各方意见反馈,我会与相关高校成立专题调研的课题小组,通过对以往年度我省行业数据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建模,探讨我省综合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特点,采用因子分析法重新确立综合评价体系指标的选取、权重。


  经数据统计分析研究,由于我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差距明显;即使同一地区,大型事务所与小型事务所收入规模分布也极度不平衡。按目前评分方法计算,业务收入数值跨度大、数据分布偏态、得分级差大,收入在排名得分中具有压倒性的决定作用,造成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和惩戒扣分效果体现不充分。


  课题组收集我省历年的数据对比和参考外省兄弟协会的做法,用科学的统计法重构我省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力求做到指标的可量化、可比对,有效避免得分数据偏态、级差过大以及收入指标起压倒性作用等问题。以主成分分析法构造因子变量,将原始变量作线性变化,将因子变量表示为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得出本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现对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内容进行以下修改:


  第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修正。通过课题组调研,2017年我省82%以上的事务所为500万以下的小所,为体现我省特点,结合中注协对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划分的三档基础上,根据我省情况进一步细分为四档,采取分段赋分,有效将处于不同收入规模的事务所得分差异化,同时控制差异不会太大。


  第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修正。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部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2


  本办法计算中,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的分母,由平均分调整为最高分,避免了原指标分母取值偏小,占比过重,导致填报了该项收入的事务所收入得分较高,相对弱化其他指标。


  第三,把综合评价其他指标量化为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全员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缴纳会费指标、做强做大指标等。通过透明可比对的量化指标,达到事务所自动对标,对标提升的目的。


  特别是本次修改加入了“总部在本省进入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家排行榜的事务所指标”、“事务所党群建设指标”及“行业贡献度指标”奖励得分。强调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把党建工作与行业贡献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同步纳入评价中,有利于探索党建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机融合的途径和方法,全面提升我省行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党建与业务相促进的良好发展格局。同时鼓励事务所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保证与财政部、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的发展方向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未完成继续教育减分项”,提醒事务所必须重视所内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习,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其他条款对应综合评价指标的修正,也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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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


  邮编:51043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


  邮编:510170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含广州开发区)、增城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


  邮编:510075


  四、新设立的稽查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按规定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行使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稽查权。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在新设稽查机构成立前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过渡期间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执法),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上述相应新设稽查机构承接延续办理。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前,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广州市辖区内的涉税违法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及有关事项,根据税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二)《公告》明确了新设立的稽查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个新设立的稽查机构业务印章及相关事项。一是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按规定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二是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公告》明确了税务检查证件使用问题。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前,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公告》明确了检举电话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广州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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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部分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税服务厅地址、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上述派出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自2018年9月30日18:00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上述派出机构税费业务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部分派出机构业务印章式样(发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等3个派出机构的相关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4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个派出机构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税服务厅地址、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二)《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个派出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个派出机构的业务印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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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环发[2018]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3日



  附件1全文: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image.png



附件2全文: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image.png


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6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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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3
文号:粤环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工作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优化缴费服务,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本次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范围包括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划转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内容,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具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划转的人员主要是指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市、区机关的雇员和临聘人员。划转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家属统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需在每月的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实施职工、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居民按规定可参加医疗保险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保持征收方式的稳定,避免灵活就业居民分别在社保、税务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因此本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暂不划转。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继续维持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采取原有银行托收扣款的模式不变。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缴费渠道,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因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存在一定特殊性,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定,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保费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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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上线停办业务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2月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并库系统。现将系统上线期间停办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至1月31日,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保险机构实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系统、海事局代征车船税系统暂停办理业务;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特殊流程缴税、房产交易税收优惠事项、房产计税价格复核、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费用核实等业务暂停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三)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和相关证明的开具;


  (四)涉税咨询辅导业务等。


  增值税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可正常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自2019年2月1日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涉税(费)事项办理场所(渠道)恢复办理各项业务。


  三、注意事项


  请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暂停业务办理时间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涉税事项申请等事项。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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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及时全面释放,确保纳税人及时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内容


  本次上线的ITS,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满足新税制下预扣预缴申报和专项附加扣除业务办理的需要。


  (一)税务大厅端:纳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渠道。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三)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包括网页WEB端和手机APP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等业务办理。WEB端地址:https://its.sztax.gov.cn/;手机APP下载渠道,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


  二、发布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现对ITS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我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厅、报纸等官方渠道发布操作指引,并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二)纳税人在系统下载、信息填报、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了解相关情况,也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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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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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对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市税务机关会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具体划转时间,原则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缴费人办理业务总体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三)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配套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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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2月29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金额,经参保人员同意,采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档次、金额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费源管控和便利缴费的要求,可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代征、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各级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向同级税务局提供。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四)对账记账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机关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系统业务记账和财务记账。


  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见附件),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五)退费处理


  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3.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六)缴费查询


  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四、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省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办法》内容的重点


  《办法》主要明确了我省城乡“两险”按照“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包括:


  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变更、注销,采集缴费人银行账户信息,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记账,退费办理,以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城乡“两险”的征收、委托代征,将已征收的费款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票证开具,报表编制,退费受理、缴费查询。


  三、《办法》落实的措施要求


  《办法》明确了城乡“两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征收划解、对账记账、退费处理等具体业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以“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贯彻落实,目的是既要确保城乡“两险”的顺利征收,又要不改变缴费人原有的业务办理做法,实现不跑腿或者少跑腿。


   相关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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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服务的代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按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被海关、外汇或税务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内容不实(包括申报不符或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其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综试区注册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是指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时限。


  (四)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代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


  (五)明确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明确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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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跨市迁移范围


  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是指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含珠海市横琴新区,下同),需要跨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优化省内跨市迁移即办服务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三、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窗口设置情况和业务量设置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门服务窗口,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窗可与注销业务专窗合并设置。


  (三)提供“一窗式”服务。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整合省内跨市迁移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跨市迁出、迁入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负责问清楚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给出清晰正确的指引,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业务涉及多个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办法,确保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各项措施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沟通联动


  纳税人迁出地与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办理迁出、迁入事项有效衔接。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迁出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及时联系迁入纳税人办理相关迁入事宜。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省内跨市迁移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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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粤税发[2018]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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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2012]1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本着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是本暂行办法适用单位、适用人员和财政补贴起始时间的认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财政补贴总额进行初审后,送市财政委审定。前海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适用补贴人员的档案制度。适用补贴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向前海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  市财政委是本暂行办法适用财政补贴的审定机关。市财政委根据前海管理局报送的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财政补贴的审核情况和适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按照标准审定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委报送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资金总额,并会同申请单位将公司工商登记副本、境外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委在对前海管理局报送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列入深圳市本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担。

 

  第十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三)简便操作。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每年启动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前,前海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委,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引进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代扣代缴的境外员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前海管理局对其实行财政补贴的资格后,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再由前海管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市财政委。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汇总表;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向市财政委申报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本暂行办法适用机构和适用人员的认定文件;

 

  (二)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初审意见;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年度审核汇总表;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委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按程序审核前海管理局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后,按规定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不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前海管理局,每年对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对前海实施的先行先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市财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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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4
文号:深府[2012]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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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粤财法[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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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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