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经营所得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办理申报,可由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申报


  被投资单位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经营所得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申报。扣缴客户端可通过深圳税务官网(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身份认证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网报密码,与电子税务局税号登录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登录密码相同。


  ITS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目前不支持使用被投资单位的三方协议缴税)。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ITS系统WEB端)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申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使用https://its.shenzhen.chinatax.gov.cn地址访问或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登录方式访问。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支持银联卡在线支付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


  三、个人三方协议签订


  如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经营所得纳税人本人可在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链接到“深圳本地业务”,网上签订个人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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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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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请您尽快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实申报,应享尽享减税红利。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以下是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提供应税服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请及时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先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可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却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收回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并作废或冲红后,可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对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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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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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启用“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提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信息”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532-80975080咨询;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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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2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吸引外资新高地,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有关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三)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托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鼓励各区举办以“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优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加快优质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化基金参与各类园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载体,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支持。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出国(境)经贸团组要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内容,各区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区两级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专业队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加强外资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外商投资指引,支持各区编制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优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流程。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业务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十五)优化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合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持续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测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四、强化外商投资保护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并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七)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市、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街镇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作为首席服务员,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和问题协调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市、区分别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依托现有机构或相关组织,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九)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两级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制订发布上海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高法院)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以专业市场、展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充分发挥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二)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等,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及时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提供相关信息。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四)促进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场合强调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性,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构建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从扩大开放、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投资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条”)。


  上海是外商投资的热土和高地,也是全国外资的风向标,外商投资在本市在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3月底,上海累计引进外商实际投资2642亿美元;累计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730家(含大中华、亚洲、亚太及更大区域总部121家)、研发中心466家,是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最多的城市。近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了全市超过1/4的GDP、超过1/3的税收、约2/3的进出口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5的就业人数,以及约五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成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国家战略,鼓励外商来沪投资兴业,推进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根据“国发20条”精神和市领导指示,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制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吸收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既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发20条”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国发20条”相关政策的细化和具体化。《若干措施》按照“新增一块、细化一块、落实一块、强调一块”的思路,包括四个方面共24条措施。


  (一)“新增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促进,在“国发20条”提出提升引资质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政策宣传解读等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对投资促进活动、外资项目、招商平台、人才等的支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一是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支持各区对“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予以资金支持。二是支持各区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三是支持各区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五是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六是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给予重点保障。七是举办与外商投资培训活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会,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


  (二)“细化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便利,对“国发20条”提出的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等措施,结合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进行细化,主要包括:一是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二是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至更多的区。三是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三)“落实一块”重点围绕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国发20条”深化对外开放,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二是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四)“强调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保护,进一步强调“国发20条”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监管等外国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制度安排,重申内外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固化本市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一是及时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三是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行为。四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五是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六是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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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沪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贵州省辖区内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红字普通发票;(二)代开的普通发票;(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五)2020年6月30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发票;(七)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卷票,不含税价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其他普通发票;(八)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一次”摇奖模式,奖项共分为3个等次,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贵州省各市(州、区)、县(市、区)开展发票摇奖的,以各地另行发布的通告为准。


  三、摇奖流程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四、其他事项


  (一)消费者中奖后,请于24小时内点击“立即领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


  (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消费者发现假发票、倒卖发票或恶意抽奖的,可以拨打0851-86906022咨询,或者拨打12366专线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工作日9:00-12:00和14:00-17:00为人工受理时段,其余时间为“语音留言”受理时段)。


  五、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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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准缴纳义务人申报期限,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在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qingda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五、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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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一、编制说明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制定和实施。


  本标准制定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以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认可和社会认可(以下简称“专业和社会认可”)为基本依据。


  本标准包括高层次人才市场认可标准和热带农业、旅游、互联网和电信、医疗和健康服务、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油气、教育和科研、宣传文化、哲学社科、体育、法律服务、航运和维修、工程建筑(工业)设计、管理等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符合本标准中任一条款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为该条款所在类别人才,获得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


  二、市场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二)B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3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三)C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四)D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5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2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五)E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三、热带农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世界粮食奖(World Food Prize)、沃尔夫奖(Wolf Prize)、瑞典皇家农林科学院Bertebos奖、Louis Malassis国际农业与食品科学奖、GCHERA世界农业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生命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中国种业十大杰出人物。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华农业英才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张海银种业促进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全国十佳农民。


  (四)D类人才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


  (五)E类人才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贡献奖、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四、旅游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全球排名前10位的酒店管理集团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二)B类人才


  1.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执行主任及以上职务人才。


  2.国际酒店品牌管理公司大区级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UFTAA)、世界旅行社协会(WATA)、国际饭店协会(IHA)、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IASEY)、国际旅游协会(IAT)、国际旅游联盟(AIT)等国际性旅游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人才;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报刊协会会长、理事长。


  2.近3年入选全国百强旅游企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邮轮游艇、邮轮游艇港、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公司高级管理人才,邮轮船长、轮机长(24米以上游艇船长、总工程师)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4.国家级酒店、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D类人才


  1.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报刊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会长、理事长,省级旅游组织会长、理事长。


  2.近3年入选全国百强旅游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邮轮游艇、邮轮游艇港、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公司中级管理人才,邮轮大副、大管轮(24米以上游艇副船长、副总工程师、总管家)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4.具有5年以上国际高端连锁品牌酒店任职经历,或10年以上国内五星级酒店任职经历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3年以上国际高端连锁品牌酒店任职经历且具有CHA认证证书的高级管理人才;国内快捷连锁品牌大区级高级管理人才。


  5.特级导游员、全国导游大赛金牌导游员,全国旅游酒店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中国烹饪大师金爵奖获得者;葡萄酒大师(Master of Wine)、侍酒师大师(Master Sommelier)、高级SPA水疗师。


  6.全国导游大赛决赛一、二等奖,最佳外文讲解奖、最佳中文讲解奖等专项奖获得者。


  (五)E类人才


  1.全国导游大赛银牌、铜牌导游员;全国旅游酒店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二、三名获得者;中华金厨奖优秀服务师、烹饪技艺创新奖获得者;省级青年服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英语、西班牙语、日语、俄语等主要语种高级翻译人才。


  3.取得烹饪、面点、品酒等相关领域高级技师资格、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五、互联网和电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图灵奖(Turing Award)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3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4.近3年在安全内容管理(SCM)、传统防火墙(Traditional Firewall)、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与防御(IDP)、虚拟专用网(VPN)等领域获得IDC中国市场份额前3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负责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光学工程学会(SPIE)、美国光学学会(OSA)等协会、学会会士;中国光学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士。


  3.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1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4.近3年在安全内容管理(SCM)、传统防火墙(Traditional Firewall)、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与防御(IDP)、虚拟专用网(VPN)等领域获得IDC中国市场份额前1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5.近3年在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获得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2位)。


  (四)D类人才


  1.中国电子信息行业专项大奖(中国软件产业大奖、中国半导体产业大奖、中国智慧家庭大奖、电子信息行业创客创新大奖)获奖项目负责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网络安全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5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近3年在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获得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5位)。


  4.近3年“网鼎杯”“强网杯”网络安全大赛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


  5.经实名认证,由直播电商企业推荐年带货销售额10亿人民币以上的独家签约网络主播。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省级“科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级网络安全攻防演练一等奖、二等奖的队长及前3名队员。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程序员、软件工程师(业务包括软件开发、产品研发、技术架构、自动化测试、UE、互联网运营等)、集成管理业人才(业务包括弱电解决方案设计、实施、造价等);网络安防专业人才(业务包括系统运维、数据库运维、网络运维、信息安全、IT流程管理等);具有CISSP、CISA、CISME、CISTE、CISP、CCNP/CCIE、HCNE/HCIE、H3CNP/H3CIE、RHCE/RHCA、OCP/OCM、NCSE、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师、ITSS服务项目经理、ITSS应用经理、ITIL Expert/ITIL Master、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认证证书的人才。


  3.经实名认证,由直播电商企业推荐年带货销售额3亿人民币以上的独家签约网络主播。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六、医疗和健康服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生理学或医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Physiology or Medicine)、沃尔夫奖(Wolf Prize)、拉斯克医学奖(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邵逸夫奖(生命科学与医学类)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4.国医大师。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吴阶平医学奖、南丁格尔奖(Florence Nightingale Award)、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IFSW)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才。


  4.全国名中医。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中华护理学会会长、副会长。


  3.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专科汇总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6.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


  (四)D类人才


  1.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委员,省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中华护理学会各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省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


  3.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技术带头人。


  4.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


  5.省级名中医。


  6.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才。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4.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七、现代金融服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人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高级管理人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区域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 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等资格证书者。


  2.美国评估师协会公认高级评估师(ASA)、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资深会员、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资深专业会员(FHKIS)。


  3.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且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取得注册会计师(CICPA)、中国精算师(CAA)等资格证书者。


  2.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专业会员(M


  HKIS)、土地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3.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八、现代物流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3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3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二)B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1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2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级管理人才。


  (五)E类人才


  1.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2.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仓储物流系统规划设计、物流中心规划设计、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与开发、物流系统集成与管理工作经历的人才。


  九、油气产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能源大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四)D类人才


  1.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青年科学技术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中国石油学会金质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五)E类人才


  1.侯祥麟石油加工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一级、二级)(排名前3位)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IWCF国际井控培训师。


  3.中央企业技术能手。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教育和科研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民教育家、人民科学家)获得者。


  2.诺贝尔奖(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Physics/Chemistry/Physiology or Medicine/Literature/Economic Sciences)、沃尔夫奖(Wolf Prize)、菲尔兹奖(Fields Medal)、阿贝尔奖(Abel Prize)、克拉福德奖(The Crafoord Prize)、邵逸夫奖(数学、天文学、生命科学与医学类)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5.国家实验室主任。


  6.发达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


  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生命科学奖、物质科学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讲座教授(Chair professor)。


  4.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讲座教授(Chair professor)。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国家重点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7.发达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新兴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第一发明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教授(Professor)。


  3.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教授(Professor)。


  4.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教授(Professor)。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组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6.新兴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高级研究员;国家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实验室、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技术创新中心、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细胞》(Cell)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8.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


  (四)D类人才


  1.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校长奖获得者;军队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特级教师。


  3.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4.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5.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6.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实验室、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技术创新中心、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7.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8.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


  (五)E类人才


  1.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2.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3.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4.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改革和制度创新奖、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级十大专利发明人(第一发明人)。


  5.省级中小学十佳校长,省级中小学十佳班主任,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全国“骨干辅导员”“辅导员带头人”“特级辅导员”等称号获得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作品主创教师(第一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指导老师。


  6.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作品主创教师(第一完成人)。


  7.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才。


  8.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9.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一、宣传文化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称号(人民艺术家)获得者。


  2.诺贝尔奖(文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奥斯卡金像奖(Academy Awards)、柏林国际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金熊奖、戛纳国际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金棕榈奖、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东尼奖(Tony's Awards)等国际著名文学艺术奖获得者;长江韬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老舍文学奖(优秀长篇小说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剧本奖)获得者。


  2.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等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


  3.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编辑、副总编辑,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中国新闻社总编辑。


  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印刷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社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制片人协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


  5.为世界所公认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作家、书画家、编剧、导演、演员、编辑、记者、主持人。


  6.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150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10亿人民币的作家。


  (三)C类人才


  1.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等国际著名音乐奖,肖邦国际钢琴比赛(Frederick Chopin International Piano Competition)、希尔国际小提琴比赛(Micheal Hill International Violin Competition)、纽约国际芭蕾舞比赛(New York International Ballet Competition)、英国广播公司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BBC Cardiff Singer of the World)、马赛国际歌剧比赛(Marseilles International Opera Competition)等国际著名艺术赛事奖项,哈苏国际摄影奖(Hasselblad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Award in Photography),科幻文学奖“雨果奖”(Hugo Award)单项奖获得者。


  2.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奖)、老舍文学奖(优秀中篇小说奖、优秀剧作奖)获得者。


  3.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导演、编剧、主演(排名前2位),图书作者、词曲作者(排名第1位);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华表奖”获得者;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通讯员奖和最佳海报奖,世界考古论坛奖·重大田野考古发现奖、重大考古研究成果奖获得者;文化部“国家动漫政府奖”(作品导演、编剧)获得者。


  4.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持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5.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6.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等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演奏员;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等亚洲一流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上海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香港管弦乐团等国内一流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


  7.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光明网、中国网、中新网、中国日报网总编辑、副总编辑、首席播音员。


  8.中国作家协会、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印刷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社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专业分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省级出版、期刊、印刷、发行、版权协会会长、副会长。


  9.省级主流媒体总编辑。


  10.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75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5亿人民币的作家。


  (四)D类人才


  1.中国新闻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最高等级奖、“群星奖”(作品类)、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梅花表演奖”“天坛奖”“金爵奖”“金椰奖”等文化艺术奖,茅盾文学奖·新人奖网络文学新人奖获得者。


  2.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以及国际艺术双年展大奖等奖项(须为个人获得或排名第1位,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且排名前2位)获得者;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获得者;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图书、音像、电子和游戏优秀出版物)获得者;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导演、编剧、主演(排名前2位),图书作者、词曲作者(排名第1位)。


  3.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等亚洲一流乐团首席演奏员;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上海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香港管弦乐团等国内一流乐团首席演奏员。


  4.“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精品”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文化领域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5.省级主流媒体副总编辑、首席播音员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人才。


  6.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高级管理人才。


  7.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5年以上的会员。


  8.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30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2亿人民币的作家。


  (五)E类人才


  1.中国新闻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级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等行业专项奖、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3.主持创立文化品牌项目或活动被评为文化和旅游部创新案例或中国文化馆协会优秀案例的人才。


  4.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上,发表平均订阅量5000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200万字的知名网络作家。


  5.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二、哲学社科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文学、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Economic Sciences)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国家高端培育智库或国家级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单位首席专家。


  3.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4.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论文奖获得者。


  (三)C类人才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负责人。


  (四)D类人才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省级社科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3.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五)E类人才


  1.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三、体育(含电子竞技)产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劳伦斯奖(Laureus World Sports Award)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获得者。


  2.近2届奥运会金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三)C类人才


  1.近2届奥运会银牌、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四)D类人才


  1.近2届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2.培养出国家队运动员的知名教练。


  3.国际级裁判员。


  (五)E类人才


  1.国内外电子竞技运动知名赛事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国家级裁判员。


  3.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体育(含电子竞技)工作经历的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四、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副院长。


  2.发达国家、新兴国家首席大法官、首席检察官(比照中国首席大法官、首席检察官)。


  (二)B类人才


  1.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法官。


  2.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大法官、大检察官(比照中国大法官、大检察官)。


  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三)C类人才


  1.发达国家、新兴国家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比照中国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2.中国法学会专业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省级分会副会长。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司法鉴定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D类人才


  1.中国法学会省级分会副会长。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司法鉴定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省级协(学)会会长、副会长。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各专业授权签字人。


  4.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5.取得2国以上执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事涉外诉讼工作经历的律师。


  (五)E类人才


  1.省级律师协会、法医学会、司法鉴定协会、公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各专业授权签字人。


  3.具有境外律师、公证员执业经历或在国内5年以上专业从业经历者。


  4.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代表或港澳律师事务所派驻海南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


  5.省级国际仲裁机构聘任的优秀仲裁员和高级管理人才。


  6.高级公证人才。


  十五、航运和维修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民航安全飞行功勋奖章,中国航协金奖、贡献奖获得者。


  3.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筹备组织5届以上国家级航空科技体育赛事,且经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定的承办方组委会(筹委会)主委、副主委。


  5.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通用航空机场、航空科技体育基地、低空空管服务系统网络等通用航空空、地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管理经历的企业(获得“航空飞行营地”、民航A类通用机场认定)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中国民航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全国民航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3.筹备组织3届以上国家级航空科技体育赛事,且经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定的承办方组委会(筹委会)主委、副主委。


  4.具有3年以上专业从事通用航空机场、航空科技体育基地、低空空管服务系统网络等通用航空空、地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管理经历的企业(获得“航空飞行营地”、民航A类通用机场认定)高级管理人才。


  5.正高级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引航员。


  6.具有无限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7.A级验船师、A级船舶安全检查官、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A类主任审核员,且具有3年以上在航运公司或船舶制造公司专业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才。


  8.持有ATPL航线运输飞行员执照或“民航维修人员执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EASA维修执照(欧洲航空安全局颁发)或持有FAA维修人员执照(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3年以上从业者。


  9.持有“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二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三级)2年以上从业者。


  10.持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FAA签派员执照(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3年以上从业者。


  11.具有民用航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资质者,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维修、技术研发与管理经历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


  3.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维修、邮轮游艇营运等业务经历的人才。


  4.具有无限航区二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GMDSS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5.具有沿海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6.邮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24米以上游艇副总管家)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7.高级潜航员;从业5年以上的专业水手、水下作业潜水员;邮轮水手、乘务员(24米以上游艇水手、管家、随船技术人员)。


  8.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六、工程建筑(工业)设计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普利兹克奖(Pritzker Prize)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金块奖(Gold Nugget)、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亚洲建筑师协会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红点设计奖(Reddot Design Awards)等国际著名建筑、设计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创新红星至尊金奖获得者;詹天佑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四)D类人才


  1.中国创新红星金奖、红星原创奖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取得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等协会资格证书者。


  (五)E类人才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红棉奖设计概念奖、红星原创奖银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


  2.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证书的人才。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七、管理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曾担任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国家级领导职务人才。


  2.曾担任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专门机构总干事职务人才。


  (二)B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专门机构助理总干事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省部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管理层正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校长。


  5.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院长。


  6.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校长。


  (三)C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或特别重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级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司局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管理层副职、部门管理层正职,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管理层正职;省级政府授权由国资委(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省属企业管理层正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副校长。


  5.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副院长。


  6.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副校长。


  7.发达国家综合医院(比照中国三甲医院)高级管理人才。


  8.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30位的综合医院的院长、副院长。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总编辑(主编)。


  (四)D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或特别重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P3级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县处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部门管理层副职,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管理层副职;省级政府授权由国资委(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省属企业管理层副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管理层正、副职。


  5.新兴国家综合医院(比照中国三甲医院)高级管理人才。


  6.四级以上养老机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高级管理人才。


  7.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分别限4人、2人、2人、2人、1人,须能达到E类以上相关标准)。


  8.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副总编辑(副主编)、编委。


  (五)E类人才


  1.市(辖区、县)级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市属企业管理层正职。


  2.三级养老机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高级管理人才。


  3.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分别限5人、3人、3人、3人、1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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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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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围绕人才安居保障,主要有三项支持政策


  一是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在肥无自有住房,可根据人才的层次,分别按照220m²、180-160m²、140m²、120m²、90m²标准,免费租住人才公寓3年;自行租住的,3年内可分别按每年6万元、4.8万元、4.2万元和3.6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受落户条件限制。


  二是新来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肥无自有住房的,可分别按照不高于90m²、70m²和50m²标准,免费租住国有租赁公司房源3年;自行租住的,3年内可分别按照每年3.6万元、2万元和1.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受落户条件限制。


  以上两条,较以往的人才租住补贴政策,对重点产业人才提高了补贴标准,取消了落户限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


  同时,为适应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若干政策》提出允许合肥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重点产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人才的层次,对应享受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标准的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可适当放宽。


  围绕企业稳岗引才,主要有两项支持政策


  一是加大稳岗力度,引导人才稳定就业。对在合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择优发放岗位补贴,发放补贴的标准为:前3年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之后2年减半补贴。这里讲的地方留成部分是指市县(开发区)两级的留成部分,目前为个税总额的25%。


  二是支持柔性引才,促进企业技术合作。对重点产业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从市外柔性引进的非本单位研发人员,符合条件的按实付工薪的3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这里的“市外”也包括中央和省属驻肥企事业单位。


  政策实施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一是实施范围。本政策所指重点产业包括: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软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创意文化产业。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


  二是实施对象。本政策所说的高层次人才,是根据《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和《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以及高级人才,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认定。


  三是实施时间。《若干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合肥市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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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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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 48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公布,2018年第31号修正)等有关规定,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局)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12种,同时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入税收票证范围,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5种。


  二、税收票证的开具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应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再次打印时,征税专用章仍根据开具渠道,分别由电子税务局加载输出或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手工加盖。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税务机关留存联次的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后使用。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一)结报缴销流程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1.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1)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2)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3)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基层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4)对丢失已开具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而未作结报缴销处理的,应由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向纳税人方取得收据联复印件,提供方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单位或XX人提供,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据此办理结报缴销。


  2.结报缴销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时,填票人员应持已开具、应缴销的其他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的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3.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二)结报缴销时限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按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4.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海南省税务局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销毁的相关规定销毁。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一般情况下,赔偿款和代征代售人违约金应以“非税收入”的“其他收入”科目办理缴库,对于按照面额赔偿的赔偿款,应当作为税收收入按照相应预算科目缴库。


  五、税收票证的销毁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海南省税务局销毁;未填用的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及销毁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各市、县税务机关自行刻制并留底归档,并在完成刻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南省税务局备案。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七、税收票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市、县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管理使用,库房应具备防盗门窗、摄像监控、灭火器等防盗、防火设施器材,防潮、防虫蛀、防鼠咬等其他措施应有效;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二)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每月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三)已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应按统一方法分类整理、装订、登记造册,每册需加具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单位、时间、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填用数、作废数、经办人签章,连同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报表按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八、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全面的检查,市、县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抽查,省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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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批量申报平台功能优化升级的通告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纳税人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纳税申报方式,山东省税务局对批量申报平台进行功能优化,开通了批量申报平台通道,增加了批量零申报、代理企业维护、完税凭证批量打印等功能,实现多企业、多税种申报的批量完成功能。现就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启用批量申报平台功能优化升级通告如下:


  一、批量申报平台可供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全部企业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


  三、优化升级功能


  (一)新增功能


  1、批量申报平台通道


  该通道可直接与各财务软件对接,实现财务数据与税务数据相结合,并自动归集,自动转换,自动匹配为各税种申报表,对税种申报表自动校验,实现批量申报操作。


  2、批量零申报功能


  通过零申报企业维护功能,单户或批量导入零申报企业名单,呈现出零申报企业一览表,对零申报企业的基础数据进行批量下载,实现批量保存,批量申报。


  3、代理企业维护


  通过代理企业维护功能,实现对被代理企业的增加、删除、和协议期限修改。


  4、完税凭证批量打印


  通过完税证明打印功能,实现对被代理企业申报税种的完税凭证批量打印。


  5、批量申报作废


  通过该功能查询所有代理企业的申报列表,对未扣款或扣款失败、未完成申报税种的代理企业进行批量作废。


  (二)升级功能


  1、批量反馈查询


  通过该功能查询所有代理企业的基础数据,各税种的申报状态、扣款状态、扣款金额、申报时间、所属税务机关等信息。


  2、发票数据批量获取


  通过该功能,可以将所有被代理企业的发票汇总数据批量获取,并自动赋值到申报表中,完成申报表发票数据的自动填充。


  四、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被代理企业进行以下税种的批量申报操作:


  (一)增值税;


  (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三)消费税;


  (四)附加税(费);


  (五)印花税;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残疾人保障金;


  (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九)工会经费;


  (十)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申报;


  (十一)环境保护税(A、B)纳税申报;


  (十二)水资源税(A、B)申报


  (十三)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量申报功能前,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进行自然人用户注册。


  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可进行相关操作。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的过程中,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电话96005656或登录www.96005656.com进行咨询,或者拨打1555316656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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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医保发[2020]48号 陕西省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参保缴费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


  (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四、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大宣传,提升服务


  群众满意不满意始终是检验我们参保征缴工作的重要标尺,各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是哪些?


  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


  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是什么?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省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省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暂为55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远多于个人缴费。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约为2:1。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交一份,财政补助约两份。


  四、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保资助?参保资助金额是多少?


  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困难的特殊人群,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可以获得参保资助,资助参保的对象有以下三类:一是2016年以来在国扶办系统中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不包括2014年、2015年已脱贫人口。二是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等。三是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用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参保,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45元定额补贴,市县补贴标准各市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贫困人口自己承担。


  举例一:西安市周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2021年10月份参保缴费,省级补助45元,如果西安市和周至县补助标准合计为X元,那么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时,自己还需要承担(280-45-X)元。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三)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户参保补助由财政计划生育扶助类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参保。


  (四)以上资助参保人员身份出现交叉重叠的,每个参保人员只能获得一项资助参保,以获得资助参保金额最大的资助参保类型资金予以资助参保,不可兼得。


  五、参保缴费是什么时间?


  全省设置集中缴费期。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缴费期后,只有特殊人群可继续缴费参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期将出现变化。


  六、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一)退役士兵、应届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照缴费时间区分缴费标准。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2021年7月1日后参保,个人缴纳标准为830元。


  举例二:A某为2021年河南省应届毕业大学生,2021年6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6月20日缴费,缴费标准为280元,7月30日缴费,则需要缴纳830元。


  举例三:B某为2021年9月份刑满释放人员,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缴费标准为830元。


  (二)各类资助参保人员身份认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后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举例四:C某为渭南市大荔县城乡居民,2020年10月2日缴纳280元参保,2020年12月份扶贫部门认定C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规定已经缴纳的280元不予退费,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其他医保待遇。C某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享受2022年资助标准。


  七、新生儿参保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五:2021年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90天内即5月29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从2021年3月1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假如2021年6月1日完成参保登记,不缴费,但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7月1日起,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最晚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为2021年全年。


  举例六:2020年10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地2020年政策规定须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那么该新生儿须在2020年12月29日前完成当年参保登记,同时也要完成2021年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2020年的新生儿,2021年的缴费可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该新生儿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缴费,2021年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全年。如果该新生儿2021年4月份才缴费,其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5月1日开始享受,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八、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普通人群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二)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开放绿色通道,待遇享受期为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的次月算起。


  举例七:王某于2021年4月份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1年6月份按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应从2021年5月份算起。


  (三)2020年新入学的大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校区)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享受待遇。


  举例八:陈某为2020年9月份入学西安某大学的学生,2020年10月1日在学校统一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则陈某2021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从2020年10月1日算起。


  (四)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年底。


  举例九:孙某为2020年西安某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正常参保,按规定,孙某2020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孙某如果2020年9月份因病住院,居民医保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举例十:刘某为2021年榆林某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2020年11月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规定,孙某2021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五)其他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人群,按规定缴费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举例十一:李某为2021年的退役士兵,2021年8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居民医保,按规定,待遇享受期应从9月份算起。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参保地以什么为准?


  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地选择必须与户籍地或(和)居住地一致。


  举例十二:王先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长期在西安市随子女居住,按照规定,王先生可以按照户籍地参加安康市居民医保,也可以在西安市办理居住证后,参加居住地西安市居民医保。


  (二)具体参保流程?


  一般人员参保应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税务部门无相关信息,应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渠道完成缴费。


  举例十三:李女士2020年11月份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系统显示无相关人员信息,那么李女士应该先去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核实个人参保信息后,再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相关渠道缴费。


  举例十四:张先生毕业多年,从未参加过医保,初次参加2021年度居民医保,张先生应在集中缴费期先去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再缴费。


  (三)重复缴费了怎么办?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应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四)缴错异地怎么办?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


  错缴异地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举例十五:赵先生2020年10月份缴费参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生病出院报销时,系统显示赵先生2021年的参保地是咸阳市,而赵先生已于2019年将户籍迁到了西安市,本意是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出现这种非本人原因出现的错缴异地的情况,原缴费地咸阳市负责退费,拟参保地西安市重新缴费,赵先生首次缴费时间按照2020年10月份起算。


  (五)跨年度结算是什么政策?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举例十六:刘先生2020年度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2021年度参加咸阳市居民医保。刘先生2020年10月20日生病住院,2021年2月3日出院,按照规定,刘先生本次住院费用,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费用应按照西安市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费用应按照咸阳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六)哪些情况下不予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经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补充说明:参保人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予以退费;待遇期间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不予退费;待遇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均不予退费。


  举例十七:王先生2020年11月份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2021年3月份之前未发生医保相关费用,王先生4月份要求退款,按规定,已经参保的费用不予退还。


  举例十八:孙先生2020年10月份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2021年2月份因病去世,按照规定,已经参保的费用不予退还。


  举例十九:陈先生为宝鸡市陈仓区居民,全家连续整户参保5余年未发生过住院报销情况。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是共济性统筹性社会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为个人所有,未使用返还个人的情况,因此,历年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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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文号:陕医保发[2020]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政办秘[2020]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市委第1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合肥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以《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为基础,突出个人能力和实绩,建立以从业经历、个人薪酬、企业规模等相关内容为参考指标的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市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集成电路企业名录,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鼓励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


  对集成电路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集成电路企业引才奖补。奖补资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由市级财政兑现50%,第二年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兑现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三、引导高层次人才稳定就业


  引导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稳定就业,促进企业发展。对集成电路企业聘用的、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发放岗位补贴,参照标准为:三年内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之后两年减半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加大紧缺人才生活补贴力度


  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符合我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享受补贴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外籍、港澳台专业人才,经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多渠道保障人才安居


  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标准的,享受补贴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同时可不受落户条件限制。我市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公寓政策。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居支持。(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六、优化专业人才服务保障


  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我市集成电路ABCDE类人才在市、县属医院就医,可享受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集成电路ABCDE类人才开设绿色通道。每年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企业所在区安排公办优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专项用于保障集成电路ABCD类人才子女就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七、开通评审绿色通道


  对目前我市实施的部分不适于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评价标准的重点人才项目,可安排一定指标给予集成电路产业单独评选。对部分不适于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评审要求的职称评审,可由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单独组织专家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取得的职称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本政策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解释。与此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分摊。已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人才不重复享受上述同类政策。


  附件: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2017年)》A、B、C、D、E类人才或下列任一条目,且在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技术、产品、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才均可认定为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对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或条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高层次人才类别。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1.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奖排名前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奖排名第一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奖章获得者。


  2.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IEEE Fellow)、国际工程技术学会会士(IET Fellow)、国际计算机学会会士(ACM Fellow);全球半导体联盟(GSA)董事会成员。


  3.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4.在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担任总经理、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6.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奖排名前三者;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技术奖获奖者。


  7.全球顶尖微电子研究机构(比利时IMEC、新加坡IME、法国的Leti、韩国KAIST、台湾工研院、中国台湾奈米元件实验室、中科院半导体所、上海微系统所、中科院微电子所等)核心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深专家以上职务者;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院长。


  8.世界排名前100名大学的知名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研究、教学等相关工作。


  9.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组组长;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课题)组组长;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结题;


  (7)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


  10.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1.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2.在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1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


  14.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获奖排名第一者。


  15.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高级会员(IEEE Senior Member)、国际计算机学会资深会员(ACM Senior Member)、国际工程技术学会高级会员(IET Member with post-nominals)。


  16.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研究、教学等相关工作。


  17.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核心技术人员;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组组长、副组长;


  (3)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课题)子课题组长;


  (5)通过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含子项目),且项目已结题;


  (7)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副主任前2名。


  18.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9.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前3位。


  20.在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3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7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2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22.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知名教授;取得世界排名前300名大学的集成电路相关领域博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相关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者。


  23.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立项的课题组核心或骨干成员;


  (2)通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和子课题负责人;


  (3)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核心或骨干成员;


  (4)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分课题核心或骨干成员;


  (5)通过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立项的课题核心或骨干成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结题;


  (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24.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技术研发、工程部门、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功能主管、主任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25.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同等及以上职务,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26.在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2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人才(高级人才)


  28.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硕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者。


  29.在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3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人才举荐


  31.根据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贡献赋予部分重点企业人才举荐权,参照相应标准举荐人才。


  相关说明


  1.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综合排名前25大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等相关联领域全球公司排名,以Gartner、IC Insights、中国台湾IEK等同类机构最近年度发布为准。


  2.世界大学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最近年度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3.专业学科门类认定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4.对于条款中未涵盖、重点企业举荐的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5.本目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后,可以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集成电路重点鼓励业态的变动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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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6
文号:合政办秘[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自2020年10月1日起启用“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尾盘销售)、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外省市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除外),可通过“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相关报表申报,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方式


  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尾盘销售)、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计算汇总,纳税人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综合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综合申报相关操作视频及手册详见“福州税务服务平台”—纳税人学堂—点播、文档页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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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及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新增“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三项功能,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两项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综合申报”,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或者多张表单,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以上涉及的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汇总申报属期内纳税人发票信息,采取数据预填、智能推送等引导式服务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减少申报表数据填写量,压缩纳税人纳税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可自行选用此功能,通过系统操作指引完成申报。同时,保留传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三、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发票领用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获取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等级。针对风险等级为I、II的纳税人,提示风险等级并不予办理。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且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方式”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和购票人信息,自动带出邮寄发票地址和收件人信息,供纳税人选用。


  四、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前期财务报表转换功能基础上,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功能。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后,可实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栏次数据自动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金额”栏次,节约纳税人填表时间。


  五、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


  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增值税申报后,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动提示并跳转至《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系统预填退税信息,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增、优化功能操作手册,请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自行下载。


  (二)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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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移动终端缴费收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移动终端缴费收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2020-9-28


为满足城乡居民便捷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获取票据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启用移动终端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开具缴费收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据打印内容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打印的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号码、机器编码、缴费人识别号、缴费人姓名、费种、年度、金额、填发人、填发日期、税务机关缴费专用章等。


二、收据打印规格


移动缴费终端收据打印采用卷式热敏纸黑白打印,规格为57mm(宽)×150mm(长),左右各留2mm的打印空隙。


三、收据使用效力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是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可作为缴费证明使用,其所载收据号码等信息与贵州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生成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收现专用)》内信息一致,缴费人如需套印监制章的税收缴款书,可通过扫描收据上的二维码另行打印。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票样见附件1,扫描二维码打印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移动缴费终端收据用于贵州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由缴费人自愿选择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http://law.esnai.com/view/197441/


1.移动缴费终端收据票样


2.扫描二维码打印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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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创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的有关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动态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或海南省职业资格考试规定条件(国籍条件除外)的境外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职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考试。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各项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考条件由负责管理该项职业资格考试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公布。


  第六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报考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台同胞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交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管理权限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发布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或通知时,应明确注明境外人员参加考试的相关规定,限时办结考试报名等事宜;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并按照要求进行作答。


  第九条 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或海南省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证书与待遇


  第十条 境外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规定办理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并将获取证书人员名单报至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有效(国家已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的,颁发全国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放宽境外人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直接提供专业服务的限制,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境外职业资格名义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境外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人员是指已被海南自由贸易港用人单位聘用且已取得境外职业资格的境外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职业资格是指境外政府或机构设置的所涉职业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法律服务等除外)。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制定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境外人员以目录清单内的境外职业资格名义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前,须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技能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境外人员技能认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境外人员技能认定标准。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已取得海南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境外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技能认定。


  第七条 境外人员的技能认定,可选择采用材料审核、答辩、考试或评审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境外人员的技能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由聘用单位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申报,并提交申请人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由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专业服务范围和聘用单位对其境外职业资格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受理。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认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技能认定,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通过技能认定作出决定。对通过技能认定的,根据其技能水平等情况确定其专业服务范围;对不通过技能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发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备注其专业服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是表明境外人员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有效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进行印制。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条 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境外持证人员),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


  境外持证人员提供需加盖国内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由境外人员签字并加盖其聘用单位的印章,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境外持证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


  (三)保守在专业服务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专业服务的有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境外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境外持证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专业服务信用档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聘用的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


  第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技能认定擅自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或超范围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并参照省内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擅自执业或者超执业范围承揽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境外持证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技能认定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境外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技能认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技能认定。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暂停受理该单位境外人员的技能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境外持证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在部门网站或公共网站及时公布通过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已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持证人员名单以及境外持证人员违规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境外人员执业管理政策调整机制,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和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情况,及时完善本行业境外人员执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业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对港澳台同胞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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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1
文号:琼府[2020]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1.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已进入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新阶段,对市场法治环境和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更高需求。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国际合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要以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举措为重点,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海洋强国建设。要创新审判机制,研究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问题,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涉外诉讼基本原则,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3.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营造各类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4.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并保障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以及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自治性。


  5.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据我国法律,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司法主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坚定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妥善解决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和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


  三、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6.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发挥法院裁判规则的指引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在涉外交易中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限定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标准,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规则的制定,推动仲裁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修法进程,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运输单证等国际运输规则的完善。支持我国参与融资、贸易、能源、知识产权、数字信息、农业、环保、水电等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形成和完善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多语言发布中国法院裁判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域外法查明平台功能,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推动域外法查明法律资源及案例数据库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


  7.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跨境贸易的专业优势。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全球化,依法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融资担保、电子商务等纠纷,积极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的发展,有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及时妥善审理相关的港口建设、船舶建造、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邮轮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案件。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推进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际物流和贸易大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效率,精准服务保障稳外资、稳外贸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8.推动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的深度融合。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为域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完善涉外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机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完善涉外案件在线诉讼规则,提升涉外审判信息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互联网法院以及其他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和载体,在涉外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创新规则。


  9.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信息化建设。鼓励并尊重当事人将国际商事纠纷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最大限度发挥协议管辖的积极作用。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审判职能,为自贸区(港)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支持港澳律师以调解员的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四、加大对外开放各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10.支持政府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提供司法保障。


  1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全技术创新司法保护体系,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平行诉讼的研究和应对,打造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优选地。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转让案件,保障中外企业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国际区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坚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2.妥善处理跨境破产、金融、执行案件。坚持同类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积极参与和推动跨境破产国际条约的制定,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提升涉及跨境投融资、证券、保险等金融纠纷的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妥善审理跨境金融纠纷,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跨境金融法律适用。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银行业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涉外案件执行力度,深化跨境执行国际合作,依法平等保障胜诉中外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


  五、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坚决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


  13.健全重大案件风险防控机制。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清醒认识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风险挑战,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妥善审理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格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


  14.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深入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合力打击跨境犯罪。依法惩处投资、贸易、金融、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积极参与海外安全保护体系建设,有力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海外机构、人员安全。切实依法严惩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等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制度建设,共同打击跨国跨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积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六、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15.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严格依照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采取积极举措,及时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国际司法协助请求。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审查标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认定互惠关系,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


  16.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集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通过与各国家或地区最高法院商签备忘录等形式,在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案例研究、法律查明、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重点领域加强交流互鉴,推动法治合作。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17.大力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队伍。适应经贸、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环保、海洋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和涉外审判的需要,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加强以实践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涉外法律人才的互聘交流和共同培养工作,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人才。与有关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建立常态交流机制,积极支持涉外审判法官参加国际交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外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涉外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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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5
文号:法发[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法[2020]1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将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预算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实施条例的立法目标;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带头遵守预算法律制度。要充分掌握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转变观念,把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条例严格遵循修改后的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更细更实的具体要求,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持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的规定,做好政府预算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做实部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转贷程序,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要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依法组织预算收入,规范资金拨付,持续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提前下达等工作;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条例有关预算决算公开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发现违反预算法和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条例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重新梳理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预算法及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将预算法及条例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条例的各项规定,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到预算管理工作全过程,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各地实施条例的情况,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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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文号:财法[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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