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市监注[2020]10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企业退出路径,现就进一步依法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便利企业办事,全面推行在线自主办理清算组备案


  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下称“公示系统”和“注销平台”)在线办理。申请人线下现场办理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企业需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自行打印公示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二、尊重企业自主权,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


  对于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企业,如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撤销清算组备案、终止清算活动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1),同时上传有关终止清算注销、恢复经营活动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2)。线下现场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须留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权力机构终止清算的决议等材料。


  对于依法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已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可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方式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


  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的,应重新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对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关于撤销清算组备案的措施。


  三、完善公示系统相关功能,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线办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技术规范要求(见附件4至附件6),重点做好以下对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清算组备案信息自主修改功能。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办理完清算组备案后,若清算组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当事人因疏忽信息填报错误的,企业可登录公示系统自行修改“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等相关信息。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企业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的功能。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其在公示系统的信息展示页面将标注“该企业已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相关提示信息保留45天,45天后自动取消。企业撤销备案和公告后,原有的清算组备案信息、债权人公告信息以及撤销备案和公告信息将做留痕处理,并作为企业历史公示信息、长期保存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同时办理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撤销清算组备案后,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企业需自行通过报纸发布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声明,无法通过公示系统撤销债权人公告。


  四、做好保障工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公示系统页面升级改造,支撑企业在线办理相关业务。要做好公示系统、注销平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结合,确保数据同步及时准确,并按照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企业开始清算或终止清算的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清算组成员身份信息进行在线实名验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1.撤销清算组备案承诺声明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使用说明


  3.撤销债权人公告承诺声明


  4—6.(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9
文号:市监注[2020]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新微信预约系统上线范围的通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微信预约系统将在罗湖区税务局、蛇口税务局、福田区税务局运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上线范围,于2019年4月6日20:00在南山区税务局、盐田区税务局、坪山区税务局、光明区税务局、大鹏新区税务局、前海税务局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上线范围


  南山区税务局、盐田区税务局、坪山区税务局、光明区税务局、大鹏新区税务局、前海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新预约系统路径


  4月6日起,预约以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通过以下路径进行预约: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微助手”—“预约办税(新)”。


  三、功能变化


  新微信预约系统上线后,将实现各办税服务大厅排队情况实时查看、微信即时推送排队信息、实时叫号提醒、统一规范各办税服务大厅预约业务等优化功能。


  四、注意事项


  (一)未上线新预约系统的其它办税服务大厅预约方式维持不变,仍通过原预约系统或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


  (二)4月1日-4日,因旧预约系统已停,此次上线范围的各办税服务大厅全部改为现场号办理,已预约的纳税人不受影响。


  (三)新预约系统需实名验证后才能预约,请纳税人务必实名登录预约,通过税号登录将无法预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阳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阳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方法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工程造价金额计算扣除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阳江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多证合一”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从2015年8月份开始,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营业执照照面信息(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街道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联系电话)的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从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扩大了同步变更登记事项范围,现将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宜提示如下:


  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二、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从业人数、核算方式、行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总分支机构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包括网页在线申报和客户端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2018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tax.gov.cn)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十)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十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www.sztax.gov.cn)查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表的填报。网上申报系统支持先申报后缴款的方式,纳税人可以先申报,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完成缴款便不会产生滞纳金。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以及错峰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的规定,2019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截止到4月18日。由于本次征期是增值税月度申报、增值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期,且4月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季度申报申报途径和缴款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征期最后几天业务较为繁忙。请您合理安排涉税事项办理时间,提前错峰申报,以免给您办税带来不便。


  为了让您办税更顺利,节约您的宝贵时间,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多项涉税业务“全程网上办”,建议您用网上办税方式完成各类申报业务。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2.各办税服务厅均配备自助办税终端,您可以使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抄税清卡、代开发票等业务。


  3.部分办税服务厅可能在征期后期人流量较多,建议您合理安排时间,关注预约系统号源情况,通过微信预约系统提前预约,选择人流量较小的大厅办理涉税业务。


  4.如果您办理的是申报业务,建议您不要集中在征期最后几天再来,请错峰申报,尽量提前办理申报缴款。


  5.2019年4月起,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途径和缴款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请相关纳税人尽可能提前办理申报缴款,以免由于系统或操作问题延误您的义务履行。更多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相关信息请阅读3月29日由公众号“深圳福田税务”发布的文章,《重要提示|2019年经营所得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指引》。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异常,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报数据后直接前往指定的科所处理,无需前往办税大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关于废止《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起,重新确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内容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


  二、公告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三、公告主要内容


  对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已经备案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及服务商为:


  1、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2、票通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票慧云平台——北京中税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4、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发票云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6、票易通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用友电子发票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9、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10、51发票服务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除以上11家平台的服务商以外,任何其他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省内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已经备案的以上11家服务商只能免费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服务,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人工费、保管费、以及其他任何商品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作为监管部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进行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有偿服务,对电子发票已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商。


  监督举报电话:12366;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人:张一喆,联系电话:83878295。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在宝安龙岗区税务局上线新微信预约系统的通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微信预约系统将在前期试点运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于2019年5月4日20:00起在宝安区税务局、龙岗区税务局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范围


  宝安区税务局、龙岗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新预约系统地址


  5月4日起,预约宝安区税务局、龙岗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通过以下路径进行预约: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微助手”—“预约办税(新)”。


  三、功能变化


  新微信预约系统上线后,将实现各办税服务大厅排队情况实时查看、微信即时推送排队信息、实时叫号提醒、统一规范各办税服务大厅预约业务等优化功能。


  四、注意事项


  (一)4月28日-30日,旧预约系统停止运行,此次上线的宝安区税务局、龙岗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全部改为现场号办理,已预约的纳税人不受影响。


  (二)新预约系统需实名验证后才能预约,请纳税人务必实名登录预约,通过税号登录将无法预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肇税发[201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纳税信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管理激励与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纳税信用级别管理效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定为纳税信用A、B、M、C、D级纳税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四条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纳税人发生某些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对其纳税信用级别作降级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变更相关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表2)或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六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表4)或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七条 凡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应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进行管理。


  (一)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有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八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M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十一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D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


  附件2.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


  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


  附件4.纳税信用复评信息.doc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肇税发[2019]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9]55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圳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深圳市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


  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其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即: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三、信息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岗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等个人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四、信息采集途径


  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成信息采集:


  (一)会计人员通过微信搜索或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服务更全面、登录更便捷)完成信息采集,二维码如下:


  (二)会计人员通过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通过深圳市财政局官网(http://szfb.sz.gov.cn)首页下方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专栏,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二)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


  (三)请各用人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8
文号:深财会[2019]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9]5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19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深财会[2019]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指南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2.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4.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5.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7.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8.财政部在2019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我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


  二、专业科目学分要求


  专业科目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如采用学时计量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学习形式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2019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所列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四、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学分申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行先申报后审核的方式,由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反馈受理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短信告知审核结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綜合平台”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办理情况。


  五、管理责任


  各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


  六、补充事项


  我市“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现更名为“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将于2019年5月免费对外开放,届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通过深圳市财政局官网(http://szfb.sz.gov.cn)首页下方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专栏,点击“公需科目学习”栏目,按要求参加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将由系统自动完成公需科目学分登记。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深财会[201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市监公告[2019]6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公告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周年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商事主体可按周年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也可按原固定年报时间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商事主体应按照周年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报系统登录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sz.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https://www.szcredit.com.cn)、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网页版)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也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联系人或税务经办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相关人员的联系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四、年报内容填报


  商事主体采取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年报内容。对于年报中的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共享社保部门的有关数据,不需商事主体自行填报。对于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商事主体可授权税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对于年报中的其他数据,由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确认。


  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年报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完成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五、年报后续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违法行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一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加强信用约束和教育引导,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二)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商事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8
文号:深市监公告[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