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市关于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的有关规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费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100元调整为3376元,缴费基数上限由17346元调整为19014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调整为18621元。


  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7010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调整为18621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


  四、根据《印发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5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后再阶段性下调44%。


  五、根据《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68号)的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按用人单位情况确定新的一个周期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申报时,可查看有关费率。如有疑问,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查看有关浮动费率的公告或致电咨询热线12333。如对确定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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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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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曲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税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加强曲江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曲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曲江区房屋出租税款。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代征范围


  韶关市曲江区房屋出租


  三、代征期限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代征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五、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六、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0751-6666016


  韶关市曲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0751-6680418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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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关于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社会组织,经县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2号港澳城A栋2楼,联系人:张嘉玲、黄兆蓉,电话:2500128、2162966)代接收,集中接收后交由县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该项资料接受及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其他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县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遵循便利、自愿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递交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由接收单位交由县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2019年度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至8月31日,逾期在下一年度申请。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审批表及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博罗县税务局税政二股0752-6288858


  特此通告。


  附件:


  1.博罗县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2.博罗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


  3.博罗县县级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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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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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社会保险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个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做好申报缴纳2019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缴费基数及上、下限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其中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2924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3803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131元,下限为3226元。(维持2019年上半年的上下限不变)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226元申报缴纳。


  (四)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8132元,下限为云浮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为6%;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月缴费的,缴费比例为5.5%。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元。(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五)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准费率0.8%,并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分为0.48%、0.64%、0.8%三个档次费率,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六)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以用人单位对应所属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为基础,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出率情况实施差别浮动(维持基准费率、下浮50%或20%、上浮20%或50%)后,再按国家、省规定对费率实施阶段性下调。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


  四、其他


  (一)由于基数、费率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12366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60203,8818289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8869805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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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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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并形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7日(共计10个工作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sgswszk@163.com,邮件标题注明“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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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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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9-07-01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降税减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业所得率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调整了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修订前的核定征收率既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又适用于自然人,与行业所得率有所重叠。修订后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纳税人,包括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转让所得,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和财产转让取得应税收入,同时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新修订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应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四)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经过测算,确定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五)规范《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和《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设置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六)调整了纳税人主营行业的划分方法。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项目)混合经营的,无论其经营行业(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行业(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三、《公告》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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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函[2019]2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反映。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36号)要求,推动有关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商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市住房建设局)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提升便利化水平


  (十六)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市商务局、财政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深圳海关、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市商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四)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市商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二十五)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市口岸办、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二十七)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八)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二)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四)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市市场监管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三十五)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三十六)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七)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市教育局、公安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三十九)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的沟通请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争取有关改革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实施。


  (二)加强权限下放和承接工作。对涉及国家、省级层面的权限下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的沟通衔接,争取有关权限尽早下放。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增强主体责任,在人员、经费、培训、办公场所等方面做好承接工作保障,确保有关权限有效承接。


  (三)强化统筹协调。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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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深府函[2019]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省和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7486元和5619元。现就我市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当参保人员的工资超过(或低于)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的,以该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各险种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缴费工资下限为2924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1410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71元。


  (四)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57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71元。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7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9.62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2.3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9.62元。


  2.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4.77元(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6.67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8.1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6.67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014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803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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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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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清远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已明确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现将我市201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通告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24元的,以2924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014元的,以1901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9335元的,以19335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清人社〔2018〕59号)规定,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第一档为0.48%,第二档为0.64%,第三档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6%,四类行业0.8%,五类行业0.9%,六类行业1.0%,七类行业1.2%,八类行业1.4%。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20004元的,以20004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七、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若省有新规定,则按省的规定执行。


  八、执行时间


  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特此通告。


  附件:2019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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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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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惠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惠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予以公示(附后)。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0752-2881828,市税务局0752-2382675,市民政局0752-2107699)


  附件:2019年惠州市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9日



2019年惠州市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惠州市慈善总会


  2.惠州市惠城区慈善总会


  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4.龙门县慈善总会


  5.惠州市慈航公益协会


  6.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


  7.惠东县蒲公英志愿者协会


  8.惠东县松阳公益互助协会


  9.惠东县慈善总会


  10.博罗县慈善总会


  11.惠州仲恺高新区慈善总会


  12.惠州市港澳慈善基金会


  13.惠州市博罗农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14.惠州市挺秀慈善基金会


  15.龙门县惠龙教育基金会


  16.惠州市城市管理爱心基金会


  17.惠州市港惠爱心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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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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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造价偏高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计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如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数值核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详细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施工合同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近年来,汕头市率先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一盘一率”,大力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效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建筑工程成本审核无标准参照执行的难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造价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当地扣除项目标准计算扣除”,我市暂未出台相关项目扣除标准。为此,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标准》适用于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照《标准》计算扣除项目。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审核。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及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计价管理规定和造价信息,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六、本公告为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建安造价标准,解决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成本标准问题,尽早实施有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且可以避免征纳双方因成本问题而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报、审核等问题。所以,该《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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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降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引导注册企业加快回归前海扎根经营,加速产业和人才集聚,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特制定《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公用房定义和适用范围。《补贴办法》规定“办公用房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商务公寓、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物业、产权属于政府或前海管理局的物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与基本条件。补贴对象分为承租单位与产权单位:


  1.承租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租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2.产权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承租单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相关租金补贴;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三)承租单位补贴分类。补贴对象分为一般补贴对象、重点补贴对象、特殊补贴对象三类:


  1.一般补贴对象。具备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且租赁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即可。


  2.重点补贴对象。明确总部企业、持牌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以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1000万企业为重点补贴对象,给予重点扶持。


  3.特殊补贴对象。将港企作为特殊补贴对象,适当降低准入条件(面积要求降至100平方米),享受与重点对象一样待遇。


  (四)承租单位补贴标准。为鼓励企业尽早回归经营,办法对2019年、2020年回归的企业设定了梯度递减的补贴标准,2019年底前回归企业补贴标准高于2020年回归企业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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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产权单位补贴条件及标准。为鼓励产权单位发挥共同招商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项目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承租单位不再重复申请。2019年前达到条件的最高补贴2500万元,2020年达到条件的最高补贴1500万元。


  (六)申请与审核。产权单位应当将有意向纳入补贴范围的房源提前报前海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为便于申请受理操作,鼓励承租单位通过项目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统一提交申请。


  (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仅限承租单位自用,严禁转租、分租,并设置了终止补贴条件和相应的罚则。同时,针对办公用房产权方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而严重削弱企业承租意愿的,限制其前海内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租金补贴。


  (八)其他扶持政策的租金补贴。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但差额部分可按本办法规定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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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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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注协秘字[2019]74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备案违规问题的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必须进行报备和接受监管有关规定和市纪委关于加强行业廉洁从业的有关要求,落实市财政局关于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报告的部署安排,我会自2018年3月起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的电子化备案和监管。我会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违规情况:


  一、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企业客户在同一审计周期内出具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并用于不同的用途。


  二、未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曾经由其他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同一被审计单位在同一审计周期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被行政处罚、资质撤销期间违规出具审计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采取瞒报、少报的方式,逃避监管单位的监管。


  五、涉及高新企业专项审计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年审报告或其他专审报告存在较大出入。


  六、注册会计师关系在协会代管、年检公告未通过期间出具报告的情况。


  目前,深圳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银行机构均已全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进行防伪备案审查。我会联同财政、科创、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报告的电子备案落实和推广工作;加大对业务报告备案当中存在上述违规情况以及报告数量异常、收费普遍偏低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业务报告备案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业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风险管理,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做到勤勉尽责,以免因“失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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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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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19-07-12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揭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并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由于《公告》公布的标准为2008-2016年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是对以前年度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建安成本核算,立即施行不会改变项目的历史成本,不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但若不立即施行将导致部分达到清算条件的跨年度房地产项目没有扣除项目参照金额标准,有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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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我局牵头草拟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3日


  公示渠道: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江门市财政局


  传真号码:0750-3507035


  电子邮箱:fgk0750 163.com


  来函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号江门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邮政编码:529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以及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的定义)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或县级市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税负差额计算原则)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补贴申请、认定、发放原则)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部门职能分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


  本办法财政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核机构,其同级财政部门是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


  受理申请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科技、人才工作等部门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其中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已缴税额、应缴税额及税负差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人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2019年纳税年度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的人才;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在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一)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1.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2.江门市人才工作局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3.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5.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前3名团队核心成员;


  6.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限制条件)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人 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时间和方式)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技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每年6月份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申请人按照公告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才认定属地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若申请人涉及江门市两处以上市(区)取得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区)提出,并递交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告中另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纳税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江门市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人才认定和补贴资金审核)各级人才认定部门应当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对申请人进行人才认定。完成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若涉及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税的,需由市税务局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四条 (确定拟补贴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所有审核后,确定拟补贴名单,并统一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补贴受理与兑现)经审核及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在申请表指定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人由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


  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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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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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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