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9]20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


  三、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指导和督促会员做好会计人员登记工作,为会计人员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扎实开展行业廉洁从业和诚信执业建设,加大会计人员入职教育、廉洁从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学分登记。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深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本通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税发[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市局党委明确要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等减税降费工作要在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征管措施、技术改进、督查督导五个方面做到“细而又细”。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二)细化工作落实。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把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降负


  (三)不折不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各税政处室要抓紧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经制定出台的减税政策文件,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同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各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优惠等4项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四)加强统计核算反映减税效果。各区局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减税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不断提高核算的全面性、精准性、时效性,确保按期生成减免税统计核算数据,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收入规划核算处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五)跟踪执行情况深化效应分析。各区局要密切跟踪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迅速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税收经济分析处要在全市层面,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效应评估,为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持。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小微企业办税便利


  (六)同步推进配套工作。各税政处室要主动会同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同步更新发布办税指南、征管规范等制度文件,同步调整完善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功能模块,确保办税指引、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步调整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100%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七)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纳税服务处要统筹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要科学规划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人员配备,确保对纳税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纳税人满意度不降低、办税秩序良好。


  四、强化精准宣传辅导,助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八)创新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市局办公室及各税政处室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微博、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环境。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区局要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的统筹指导下,通过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专题辅导,并将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内容。


  (九)全面覆盖强化政策辅导。各区局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确保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将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宣传辅导对象,强化政策要点推送,传递政策利好,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政策辅导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深税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019年2月28日24:00,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同步暂停服务。以下列明的业务仍可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受本次停机影响。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仍可通过互联网抄(报)税。通过互联网抄(报)税不成功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不成功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停机期间,纳税人如需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纳税人端;


  (三)涉税(费)咨询辅导业务等。


  二、暂停社保类业务办理安排


  社保类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如下:


  (一)2019年2月23日0:00至2019年2月24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所有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


  (二)2019年2月22日18:00至2月22日24:00、2019年2月25日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电子办费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社会保险费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此期间缴费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三、恢复业务办理时间


  从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将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办理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理


  1.票种核定:纳税人可于2019年2月27日起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首次发票核定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申请核定调整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办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调整。


  2.领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完成后,可到办税大厅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领用、税控发行手续;已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调整完成后,税控系统会自动变更,税控设备无法自动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


  (二)办税大厅办理


  1.核定调整: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量不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调整,详情参看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南。


  2.发票领用:发票核定后,可在办税大厅领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试点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报送资料如下: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


  (三)防伪税控企业端变更


  1.金税盘(航信):系统设置-网上变更-点击金税盘网上变更;


  2.税控盘(百旺):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s://fpdk.szgs.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2019年第2号附件(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月28日期间,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暂停办理业务;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自然人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个人所得税征收开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等业务,详见《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附件)。


  2019年2月23日至2月25日8: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暂停办理业务。


  二、恢复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时间


  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同步恢复对外办理业务;2019年2月25日8:00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恢复对外办理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不含深圳市,下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东省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http://kj.gdczt.gov.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财政”,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原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在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指南查看。


  四、其他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16
文号: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5日(共计10个工作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箱:gzswgrsds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image.png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2-28
文号:粤财法[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7]31号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深油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依次和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啊加、地乃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叫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对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25号)同时废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前未享受税收扣减优惠政策满3年的,可按上述扣减标准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上,今后国家如继续实施现行自主就业进食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保持标准不变,我省上述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粤财法[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全市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8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申报截止期,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提醒,如您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前及时进行申报。如上级税务部门明确调整,按上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9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申请延期申报


  2018年度出口货物符合条件需延期申报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可以申请延期的情形有八种,具体为: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汇时限


  2018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相关规定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六、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8年度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手(账)册核销。该核销指2018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


  注意:


  (一)2019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暂不办理,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二)如果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八、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九、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2018年度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应在为2019年4月18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联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扣除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扣除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种多样以及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制订《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我市编制出《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告》扣除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经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按照《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扣除。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施工,但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四、《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扣除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扣除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小区,2012年6月开工,2014年10月竣工,2012、2013、2014年造价指标分别为1700、1800、1900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7÷29)×2012年扣除标准+(12÷29)×2013年扣除标准+(10÷29)×2014年扣除标准=(7÷29)×1700+(12÷29)×1800+(10÷29)×1900=1810.34元。


  五、争议解决机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六、《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扣除标准委托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编制,依据大量实际项目工程进行数据测算分析,通过了造价专家组联合评审验收,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梅州市房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满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3-4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对通过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加强免税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已经废止。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决定全文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联合发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9-03-15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注协秘字[2019]25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打假力度的公告

自2018年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广业务报告电子报备中心以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大数据管理、数字化监管的时代。深圳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带有防伪备案封面,并生成全省统一的防伪识别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目前,深圳市电子报告中心与广东省电子报告中心已同步数据,实现了全面对接。监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到业务报告的真伪、核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验证报告基本数据等。电子报备制度的实行,在打击虚假报告、杜绝同行低质低价竞争等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行业内的造假行为大幅度减少。


  现阶段,买证办所、冒充事务所、挂靠等造假乱象仍然存在。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由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通过新设或者受让的方式买证办所,实现“盖别人的章,收自己的钱”。还有个别事务所虽取得工商许可证但未获得行政许可证,未经财政局批准擅自营业。挂靠则分为三种情况:业务挂靠、人员挂靠、业务和人员同时挂靠。个别资源和客户的拥有者,不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但通过招揽符合条件的注会以及与事务所合作达到牟利自的,对专业底线无所顾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造假行为的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肃清行业造假行为产生的恶劣影响,扶正祛邪,弘扬正气,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打假力度,面向全社会开通投诉举报热线以及咨询热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均以协会官网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专线进行人工查询。当社会公众、组织发现本行业存在的造假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检举揭发。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行业内乱象依法依规、分程度、分阶段地进行整治。


  咨询热线:83515440


  咨询邮箱:whf@szicpa.org


  投诉举报热线:82712551、83515412


  投诉举报邮箱:szzx@szicpa.org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3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