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环发[2018]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3日



  附件1全文: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image.png



附件2全文: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image.png


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6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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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3
文号:粤环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工作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优化缴费服务,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本次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范围包括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划转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内容,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具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划转的人员主要是指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市、区机关的雇员和临聘人员。划转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家属统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需在每月的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实施职工、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居民按规定可参加医疗保险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保持征收方式的稳定,避免灵活就业居民分别在社保、税务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因此本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暂不划转。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继续维持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采取原有银行托收扣款的模式不变。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缴费渠道,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因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存在一定特殊性,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定,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保费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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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上线停办业务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2月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并库系统。现将系统上线期间停办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至1月31日,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保险机构实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系统、海事局代征车船税系统暂停办理业务;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特殊流程缴税、房产交易税收优惠事项、房产计税价格复核、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费用核实等业务暂停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三)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和相关证明的开具;


  (四)涉税咨询辅导业务等。


  增值税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可正常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自2019年2月1日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涉税(费)事项办理场所(渠道)恢复办理各项业务。


  三、注意事项


  请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暂停业务办理时间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涉税事项申请等事项。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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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及时全面释放,确保纳税人及时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内容


  本次上线的ITS,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满足新税制下预扣预缴申报和专项附加扣除业务办理的需要。


  (一)税务大厅端:纳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渠道。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三)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包括网页WEB端和手机APP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等业务办理。WEB端地址:https://its.sztax.gov.cn/;手机APP下载渠道,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


  二、发布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现对ITS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我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厅、报纸等官方渠道发布操作指引,并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二)纳税人在系统下载、信息填报、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了解相关情况,也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和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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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对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市税务机关会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具体划转时间,原则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缴费人办理业务总体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三)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配套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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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2月29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金额,经参保人员同意,采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档次、金额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费源管控和便利缴费的要求,可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代征、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各级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向同级税务局提供。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四)对账记账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机关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系统业务记账和财务记账。


  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见附件),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五)退费处理


  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3.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六)缴费查询


  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四、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省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办法》内容的重点


  《办法》主要明确了我省城乡“两险”按照“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包括:


  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变更、注销,采集缴费人银行账户信息,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记账,退费办理,以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城乡“两险”的征收、委托代征,将已征收的费款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票证开具,报表编制,退费受理、缴费查询。


  三、《办法》落实的措施要求


  《办法》明确了城乡“两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征收划解、对账记账、退费处理等具体业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以“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贯彻落实,目的是既要确保城乡“两险”的顺利征收,又要不改变缴费人原有的业务办理做法,实现不跑腿或者少跑腿。


   相关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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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服务的代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按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被海关、外汇或税务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内容不实(包括申报不符或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其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七、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综试区注册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是指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时限。


  (四)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代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


  (五)明确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明确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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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跨市迁移范围


  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是指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含珠海市横琴新区,下同),需要跨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优化省内跨市迁移即办服务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三、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窗口设置情况和业务量设置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门服务窗口,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窗可与注销业务专窗合并设置。


  (三)提供“一窗式”服务。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整合省内跨市迁移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跨市迁出、迁入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负责问清楚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给出清晰正确的指引,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业务涉及多个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办法,确保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各项措施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沟通联动


  纳税人迁出地与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办理迁出、迁入事项有效衔接。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迁出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及时联系迁入纳税人办理相关迁入事宜。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省内跨市迁移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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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粤税发[2018]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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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2012]1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本着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是本暂行办法适用单位、适用人员和财政补贴起始时间的认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财政补贴总额进行初审后,送市财政委审定。前海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适用补贴人员的档案制度。适用补贴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向前海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  市财政委是本暂行办法适用财政补贴的审定机关。市财政委根据前海管理局报送的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财政补贴的审核情况和适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按照标准审定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委报送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资金总额,并会同申请单位将公司工商登记副本、境外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委在对前海管理局报送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列入深圳市本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担。

 

  第十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三)简便操作。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每年启动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前,前海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委,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引进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代扣代缴的境外员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前海管理局对其实行财政补贴的资格后,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再由前海管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市财政委。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汇总表;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向市财政委申报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本暂行办法适用机构和适用人员的认定文件;

 

  (二)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初审意见;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年度审核汇总表;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委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按程序审核前海管理局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后,按规定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不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前海管理局,每年对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对前海实施的先行先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市财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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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4
文号:深府[2012]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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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粤财法[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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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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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9]20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


  三、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指导和督促会员做好会计人员登记工作,为会计人员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扎实开展行业廉洁从业和诚信执业建设,加大会计人员入职教育、廉洁从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学分登记。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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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深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本通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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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税发[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市局党委明确要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等减税降费工作要在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征管措施、技术改进、督查督导五个方面做到“细而又细”。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二)细化工作落实。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把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降负


  (三)不折不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各税政处室要抓紧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经制定出台的减税政策文件,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同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各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优惠等4项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四)加强统计核算反映减税效果。各区局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减税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不断提高核算的全面性、精准性、时效性,确保按期生成减免税统计核算数据,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收入规划核算处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五)跟踪执行情况深化效应分析。各区局要密切跟踪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迅速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税收经济分析处要在全市层面,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效应评估,为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持。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小微企业办税便利


  (六)同步推进配套工作。各税政处室要主动会同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同步更新发布办税指南、征管规范等制度文件,同步调整完善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功能模块,确保办税指引、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步调整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100%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七)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纳税服务处要统筹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要科学规划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人员配备,确保对纳税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纳税人满意度不降低、办税秩序良好。


  四、强化精准宣传辅导,助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八)创新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市局办公室及各税政处室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微博、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环境。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区局要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的统筹指导下,通过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专题辅导,并将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内容。


  (九)全面覆盖强化政策辅导。各区局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确保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将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宣传辅导对象,强化政策要点推送,传递政策利好,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政策辅导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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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深税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019年2月28日24:00,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同步暂停服务。以下列明的业务仍可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受本次停机影响。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仍可通过互联网抄(报)税。通过互联网抄(报)税不成功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不成功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停机期间,纳税人如需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纳税人端;


  (三)涉税(费)咨询辅导业务等。


  二、暂停社保类业务办理安排


  社保类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如下:


  (一)2019年2月23日0:00至2019年2月24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所有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


  (二)2019年2月22日18:00至2月22日24:00、2019年2月25日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电子办费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社会保险费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此期间缴费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三、恢复业务办理时间


  从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将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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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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