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财会[2019]5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19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深财会[2019]8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指南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2.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4.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5.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7.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8.财政部在2019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我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


  二、专业科目学分要求


  专业科目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如采用学时计量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学习形式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2019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所列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四、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学分申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行先申报后审核的方式,由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反馈受理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短信告知审核结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綜合平台”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办理情况。


  五、管理责任


  各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


  六、补充事项


  我市“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现更名为“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将于2019年5月免费对外开放,届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站,或通过深圳市财政局官网(http://szfb.sz.gov.cn)首页下方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专栏,点击“公需科目学习”栏目,按要求参加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将由系统自动完成公需科目学分登记。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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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深财会[201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市监公告[2019]6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公告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周年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商事主体可按周年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也可按原固定年报时间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商事主体应按照周年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报系统登录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sz.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https://www.szcredit.com.cn)、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网页版)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也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联系人或税务经办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相关人员的联系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四、年报内容填报


  商事主体采取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年报内容。对于年报中的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共享社保部门的有关数据,不需商事主体自行填报。对于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商事主体可授权税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对于年报中的其他数据,由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确认。


  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年报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完成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五、年报后续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违法行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一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加强信用约束和教育引导,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二)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商事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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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8
文号:深市监公告[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5.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6.符合抵扣条件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及其清单,桥、闸通行费扣税凭证及其清单。


  7.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9.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文书。


  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上述备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安装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并进行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样式和填表说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广东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什么要求?


  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范围的纳税人(如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从事机动车生产销售业务、汇总纳税等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做出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一)本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必报资料要求,一般纳税人的必报资料包括1张主表5张附表,小规模纳税人必报资料包括1张主表2张附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必报资料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范围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二)必报资料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方式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于报送纸质必报资料;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直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外,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进行申报也属于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免于报送纸质必报资料,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我省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包括9大类: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5.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6.符合抵扣条件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及其清单,桥、闸通行费扣税凭证及其清单。


  7.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


  9.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允许抵扣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异常抵扣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税务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不再作为必报资料报送,改为备查资料管理。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不需报送。


  四、纳税人如何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其必报资料和备查资料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纳税人如何下载申报软件系统和查询信息?


  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渠道(含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具体路径为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www.gd-n-tax.gov.vn)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下载“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具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样式和填表说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本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本公告的生效时间为2019年5月1日,并同时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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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19]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广东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国3号)精神,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置顶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将单位缴费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2024年1月1日,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即:2021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4.5%、2022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2023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5.5%、2024年1月1日单位缴费比例为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调整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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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粤人社规[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广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8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广东省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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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深圳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8日起,取消深圳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深圳市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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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注协秘字[2018]18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启用大数据系统 “电子报告中心模块”及业务报告备案防伪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深圳市纪委关于加强行业诚信监管的有关指示以及行业廉洁自律委员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守则》的要求,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会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启用大数据系统“电子报告中心模块”,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报告备案防伪适用对象及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及到我市执业的深圳市以外事务所或分所。


  二、业务报告备案防伪具体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法定业务,事务所须强制进行备案防伪。其他非法定类型的业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备案,保证业务报告防伪有效可查。


  (二)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由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我会不承担鉴证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业务报告备案防伪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事务所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的报告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四)涉及上市企业、政府项目等特殊情况的,可在信息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录。


  (五)深圳市以外事务所或分所到我市执业的,可在电子报告中心办理防伪报备申请手续,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审核材料。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本年度一月份至三月份间尚未备案的业务报告进行补录,确保本年度的业务报告数据完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须尽快组织人员对系统进行培训、学习,并按照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业务报告备案防伪。我会将不定期召开系统使用实务培训,确保覆盖全体会计师事务所。


  (二)“电子报告中心”上线后,我会将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告,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即系统中可查询的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个人或企业应对业务报告的真伪及时进行查询、验证。


  (三)在我会相关管理细则未出台前,我会将参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粤注协[201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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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可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特此通告。


  附: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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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法[2019]10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示深圳市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规程,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限为7天。如有异议,请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深圳市财政局:83938936,深圳市税务局:83876835,深圳市民政局:25832105)


  附件:深圳市具有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pdf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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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深财法[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规定,现将2019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二、申报年审


  (一)申报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具体流程见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2019年申报年审操作指南》)。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需现场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3)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可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如是公务员,需提供编办文件、工作证或医疗证。如所安置的残疾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见本文底部)。


  三、申报缴费


  (一)申报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2018年至2020年底,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五、缓减免缴政策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文件的规定(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ljpzx.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1.申报年审咨询: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86505184(各区咨询电话可登录http://www.cljpzx.cn查询);广东省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


  2.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热线12366。


  七、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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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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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主要更新内容是什么?


  相对《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不再保留“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二)不再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列入目录。


  二、《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实施更新的依据是什么?


  (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公布。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施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上述政策变动,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应进行了修改。现鉴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已不由茂名市税务局实施,不再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现在目录中予以删除。


  因此,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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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联合确认的广州市市、区两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2019年5月10日至5月16日(共7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38923335,市税务局38001933,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83178731)


  附件:2019年广州市市、区两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019年广州市市、区两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共89家)


  一、200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家)


  广州市慈善会


  二、200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4家)


  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


  广州市荔湾区慈善会


  三、2010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


  四、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花都区慈善会


  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


  五、2012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华新慈善基金会


  广州丽柏慈善基金会


  六、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海珠区慈善会


  广州市从化区慈善会


  七、2015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5家)


  广州市正信慈爱协会


  广州欧初文化教育基金会


  广州农商银行太阳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天佑未成年人权益基金会


  广州市金珂扶持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八、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9家)


  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


  广州市南沙区慈善会


  广州国泰社会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伟博儿童福利基金会


  广州市郭兰英艺术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大艺文化艺术基金会


  广州市奥飞动漫爱心救助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英氏儿童成长基金会(原“广州市小星辰儿童成长基金会”)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好百年助学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光彩事业基金会


  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善学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苗圃行动公益基金会


  广州一百零八度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尚品助学基金会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足球基金会


  九、2017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8家)


  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


  广州市启文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合汇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慈航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


  广州市绿点公益环保促进会


  广州市婷美小屋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健佳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真光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福缘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普康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狮王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船说少儿文化基金会


  广州市视源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基盛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加泰慈善基金会


  十、201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5家)


  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


  广州市黄埔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增城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黄埔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海珠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荔湾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越秀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欢聚时代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南山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南景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善城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州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广州市艺助春雨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万孚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天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花都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易娱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南海中学致远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天河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长鹿六脉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白云公安民警基金会


  十一、201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9家)


  广州市春芽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金红棉文化基金会


  广州市残疾人服务协会


  广州市千千树助学促进会


  广州市平安建设促进会


  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善行慈爱会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慈善会


  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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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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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同时,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补(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项目开发同步。


  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将取得土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按取得时间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合并或分立、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0日内,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包括以出让、转让、合并或分立、接受作价入股等)或其它相关资料;


  2.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二)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根据施工进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预算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2.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项目的前期工程、建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如园林绿化、室外道路)等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报送相关佐证资料。


  (三)销(预)售商品房环节。纳税人根据销售进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销(预)售许可证等;


  2.按月报送项目销(预)售的销控明细表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纳税人完成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人防、竣工综合验收等备案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环节。纳税人取得权属证明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房屋测量成果资料;


  2.初始产权登记资料。


  (六)其它资料,如工程规划、设计、勘察、监理合同、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大力提升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应用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纳税人做好信息补录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视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清算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分期开发的清算单位;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跟踪管理;对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如未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则应一并补正: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说明等其它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项目会计资料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会计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限期内补全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予以受理。


  在限期内补齐关键资料(如影响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予以受理。


  逾期未能补齐关键资料,由纳税人书面确认,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清算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2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30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30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清算审核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清算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完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应结合项目规划资料,重点对项目的楼栋、道路、绿化、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收入以及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它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营改增后应税收入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该项目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其收入。


  第二十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审核。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通过,可核定计算扣除有关成本,具体核定方法按照本规程第五章规定执行。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三)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按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不能按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的,按土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四)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五)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方式应保持一致;如未保持一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分摊。


  (三)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四)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出租的,不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有偿转让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建安发票、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报告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备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是否将行政管理部门、销售部门或财务部门等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


  (三)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房地产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四)是否将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计入利息支出。


  第三十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往来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二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退税事宜。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五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在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定征收核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参照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成本、根据清算项目相关的建筑面积、实体体积、占地面积等工程量指标并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等方式,核定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述方式仍然无法计算征收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第六章 清算后尾盘管理


  第四十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转让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一条 对清算后再转让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清算后再转让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第四十三条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应与项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


  第七章 清算鉴证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表、证、单、书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列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重点应对鉴证项目出现的资金流向异常、工程造价高于正常水平、关联交易导致交易价格异常等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鉴证结论,并附送详细的鉴证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纳税人未按本规程规定报送涉税相关项目管理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且未申报的清算项目,可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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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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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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