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各级税务机构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原国税数字证书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tax.gov.cn)和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纳税人可选择原国税实名登录方式,密码及手机不变;也可选择识别号登录方式,密码使用原国税或原地税密码,同时使用原地税绑定手机。


  九、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后,各基层税务机构挂牌前,各基层税务机构仍以原机构名称办理税收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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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选择5种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比例为该行业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每年应选择专业市场总数的10%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不低于该市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二、税务机关将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初步结果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定额执行期为1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定期定额户停业不需向税务机关分月汇总申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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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结合深圳市实际税收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网站查询相关办税指南,根据指引进行办税。


  三、深圳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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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自2020年10月1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全市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多税种“一次填表、合并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


  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功能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


  二、办理方式


  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纳税人在阅读《税种综合申报须知》后选择当期适用可申报的税种,填写需要申报的数据,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上述五个税种的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功能模块选择对应税种办理。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结果查询、下载及打印报表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申报结果查询”办理;电子缴(退)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延续原有“证明开具”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缴税业务时,如有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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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费款。


  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范围、征收期限、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


  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按季缴纳的,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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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20]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印发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也要看到,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同时,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面临新的考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增强包容性。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研究拓宽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渠道。(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上市公司融资制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协调平衡,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研究推出更加便捷的融资方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长期限债务融资。稳步发展优先股、股债结合产品。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丰富风险管理工具。探索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更加灵活的安排。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证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增加法制供给。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证监会负责)


  (十五)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负责)


  (十六)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体系,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凝聚各方合力。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制度供给,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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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5
文号:国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推广的通告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为我市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我市将于2018年9月全面应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停用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以及已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将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上述功能停用后,原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


  二、系统停用功能时间安排


  深圳市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至9月对我市扣缴义务人按照一定规则逐步停用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规则如下:


  第一批:自2018年7月6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0、1、2的系统功能;


  第二批:自2018年8月1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3、4、5的系统功能;


  第三批:自2018年9月1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6、7、8、9的系统功能。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以字母结尾的,以其识别号中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开通个税保护密码的用户将不区分纳税人识别号尾号,统一于2018年7月6日零点起停用。


  三、发布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和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主动维护好纳税人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扣缴客户端,并满足扣缴义务人个性化需求,现对金税三期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本次公布的标准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或受业务咨询量增加、集中上门办理等影响,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停用功能内容、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纳税人首次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http://www.sztax.gov.cn)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信、纳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并由各主管区局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四)纳税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或有税收意见建议,可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金税三期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V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说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1:申报表表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标准报表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业务功能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5:申报表XML文件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6:申报表XS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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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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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各区税务局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等职责。现将新成立的深圳市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办公及办税服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纳税咨询及服务投诉电话、税收违法行为及纪检监察信访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二)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5楼;


  (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4楼。


  邮编:518023;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92095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92095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60004。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二)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三)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1、2楼;


  (四)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强广场裙楼电子世界新广场H区4楼;


  (五)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宝华大厦B座4楼。


  邮编:51804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8317600(按5键);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8317600(按3键);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8317600(按4键);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二)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9号;


  (三)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8号。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654536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97816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6550137。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27号四海大厦;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


  邮编:51806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160126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672373;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1609110。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二)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8号。


  邮编:518081;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28992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28981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289955。


  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九区创华路10号大楼;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44号;


  (二)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村兴华路6号;


  (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54号;


  (五)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蚝乡路;


  (六)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大道14号;


  (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创业二路270号;


  (八)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90号;


  (九)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石岩市场侧面;


  (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107国道旁;


  (十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3号;


  (十二)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环城路56号。


  邮编:518101;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755-2778536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81161、2787612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85121、27870498。


  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51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深华街2号;


  (五)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乐街56号;


  (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136号;


  (七)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7号;


  (八)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99号;


  (九)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深峰路深华街1号;


  (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28号;


  (十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59号;


  (十二)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十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88A。


  邮编:518116;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486861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0712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868650。


  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二)深圳市龙华区新区大道1002号海宁广场20-26楼;


  (三)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2楼;


  (四)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人民路4201号;


  (五)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民康路292号;


  (六)深圳市龙华区观澜福民泗黎路21号。


  邮编:51810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629489、2388230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970875、2388230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47364、23882317。


  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邮编:518118;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9214763;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82427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606381。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法政路34号;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振明路110号。


  邮编:51810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40823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3968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198240。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鹏新西路36号。


  邮编:51812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8380567;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80567、89210259;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8380567、84305366。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672990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6729924;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6729914。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办税服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邮编:51640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660-6772189;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60-638912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660-638912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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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联系电话:020-38006100。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电话:020-83637000)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吉祥路办公区。


  三、2018年7月5日挂牌后,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广州市税务局专栏(网址:gz.gd-n-tax.gov.cn),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cn/pub/001025、www.12366.gov.cn),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ltax.gov.cn/gztax)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功能由新启用专栏承接。此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结果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挂牌后,将启用“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国税”微信服务号、“广州地税”微信订阅号、“广州国税”和“广州地税”新浪微博、“广州国税”腾讯微博停止使用,相关用户、功能、数据分别迁移至“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税务企业号”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邮政编码:51062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20-38002330;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20-38002282;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20-38002313。


  五、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南区、西区、北区、中区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挂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改革的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制发广州市税务局《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广州市税务局《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广州市税务局《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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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

为做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前,继续实行国税、地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业务。


  二、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后,自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版《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即可委托划缴税(费)款。纳税人与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继续有效。原签约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有关要求,明确了相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合并过渡期以及完成合并后办理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有关事项。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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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出台背景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补充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规定确定。因机构改革,在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并由各市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我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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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条款失效]

温馨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法规第一条加粗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内容,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0051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5044元(8348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5044元(8348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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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各区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各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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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访问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登录,或直接访问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dzswj.sztax.gov.cn进行登录)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


  纳税人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选择“识别号登录”或“实名登录”方式,办理实名涉税事项应通过“实名登录”方式办理。纳税人初次使用“识别号登录”,需关联手机号码,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登录后务必及时修改密码。选择“实名登录”的纳税人应事先进行实名注册,以证件号码或手机号码作为实名登录的账户名。


  四、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12366。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停止使用,启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发票停止使用。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九、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行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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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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