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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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及境外驻佛山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缓减免缴咨询:佛山市行政服务热线12345。


  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日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附件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附件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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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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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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