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质量,为纳税人提供全国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18年9月1日全面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使用扣缴客户端,停用原网上扣缴申报渠道


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全省扣缴义务人使用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费)客户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同步停止使用。


二、关于扣缴客户端下载与使用


(一)下载客户端


扣缴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路径为: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也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模块,根据提示下载;也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进入“应用中心”模块,根据提示下载。


(二)获取申报密码


扣缴客户端的应用需使用登录密码和申报密码。其中,登录密码可在首次登陆时进行设置;申报密码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模块,根据系统提示获取,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


(三)更正基础信息


扣缴客户端将提示扣缴义务人对所申报的人员信息进行“报送登记”和“获取验证反馈”,以验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正确性;请扣缴义务人核实单位人员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下一步,系统将对个人信息验证不通过的扣缴申报进行限制。


三、关于咨询培训


扣缴义务人若有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申报等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咨询:一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路径为: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纳税服务-纳税人学堂)下载查阅用户操作手册、常见问题集、操作视频等资料;二是拨打“4001007815”全国服务热线咨询;三是通过扣缴客户端个税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咨询;四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地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8月、9月组织各种形式的软件操作使用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公开信息。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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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118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外资研发中心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现就做好2018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


复审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1日-10日。


二、复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附后)。


三、复审申请方式及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1.申请方式: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在市经贸信息委依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第八条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具备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2.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深圳海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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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收征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各市、县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按规定统一刻制、启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启用。新行政、业务印章启用后,原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应送交原制发机关封存保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他涉税事项使用业务印章要求不变。证书、文书、表单等相应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户籍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统筹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户籍状态信息准确性和一致性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局、地税局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清理存量状态不一致纳税人登记信息,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户归集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流程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优化调整原国税、地税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对同类、关联风险疑点项目进行归并整合,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强化信息共享。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风险任务未结事项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风险任务未结事项衔接统筹机制,对于原国税、地税机构已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风险任务应对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统筹安排风险应对人员、检查等相关事项。其他各自开展的风险任务应对未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原职责范围继续办理,与原职责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核定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附加税费应以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以增值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八)征管档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档案整合工作,对原国税、地税管理的纸质征管档案整合由新税务机构负责管理。同时,适应新税务机构对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原国税、地税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配置整合。


(九)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合理配置办税人员及设备设施、统一调整办税系统权限等措施,对办税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优化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十)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便利纳税人办税原则,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事项清单,整合主要相同业务事项,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一)实名办税。省税务局组织制定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信息合并规则,统一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统一的实名采集规则,通过实名信息共享共用,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二)限时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及时清理在途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


(十三)系统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的配置升级工作。


(十四)信息化资源统筹整合。过渡期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信息系统“并库”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信息化资源配置方案及“并库”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并库”工作;整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统筹研究制订软硬件资源配置计划,制定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实现电子办税渠道的有机统一。


(十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运维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环境维护、监控预警等工作,防止网络违规外联和计算机病毒爆发,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我省实际,省税务局成立了征管组,主要负责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税务机关按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要求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省税务局征管组将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省税务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组建专门工作团队,明确本级分工,细化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地。


(二)做好内外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改革实施的策略和路径,综合考虑相关改革措施的关联性、耦合性,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改革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外部协调和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确保工作不断档、管理不缺位。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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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粤税发[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管理参照广东省税务局税收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七、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八、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针对目前新办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办理周期较长的痛点,主动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变信息多次采集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为一表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为一次报送共享;变多条办税流程为一条综合流程、多次受理为一次集中受理、多次处理出件为一次办结出件,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延后实现)。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办理事项关联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根据税收业务的发展及调整,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含的涉税事项或会进行相应调整。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咨询详情。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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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广东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二、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和式样。


(二)要求从新机构挂牌起,新印制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新发票监制章式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要求,本《公告》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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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若干举措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推出如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的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移基础涉税事项办理,为辖区纳税人提供“一厅式”纳税服务


  为扩大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前端办理涉税事项的范围,提供更多的“一厅式”纳税服务,有效避免纳税人往返前后台办税,从2018年9月1日起,我局将如下12项基础涉税事项从后端管理部门移至前端服务部门办理。

image.png

注: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及出口免抵退企业的上述12项基础涉税事项,仍由我局大企业及免抵退税专业管理服务部门办理。


  今后,我局将逐步增加前移办理的基础涉税事项,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


  二、本着属地就近原则,为辖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为便于辖区纳税人属地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多头跑”,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我局综合考虑纳税人分布特点,将福田区十个街道划分为3个区域,由我局对应的3个办税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一)属地就近提供纳税服务的区域划分

image.png

(二)属地就近提供纳税服务的事项范围:包含本公告第一条所列12项等所有基础涉税事项。


  三、以上3个办税服务场所,均设置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现有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各项前台涉税事项,仍可在我局以上3个办税服务场所的办税服务厅通办。


  四、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基础涉税事项,属地就近办理的过渡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原则上请辖区内纳税人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到对应办税场所办理前述基础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我局将正式按照属地就近原则提供前述基础涉税事项的纳税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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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于8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具体承担相应的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3楼、5楼东座;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0755-2584369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84361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43612。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1楼;


  邮政编码:518048;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3878896;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3878896;


  纪检监督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3878353。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企业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上述金融企业原地税业务自2018年9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负责南海东部海域从事为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以及设在深圳的中、外石油公司或机构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3、5、6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5楼;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920229;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240135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2401329。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工作职责: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全市反避税相关工作计划;统筹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案件调查、结果的执行和反馈;负责受理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负责实施对跨国企业的监控管理;负责统筹全市企业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等工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4楼、6楼及5楼西座;


  邮编:51802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84312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84312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433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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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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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8]112号)有关精神,我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并于2018年8月15日起正式运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同时撤销。现将我局新设稽查机构主要职责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前海合作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19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2951561;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8295155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2951816;


  邮编:518034;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南山区、蛇口、宝安区、光明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上述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正风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6510963;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2658879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6581728;


  邮编:518052;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市局稽查局指定的所辖范围外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1号;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8922155;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55-2892245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8922836;


  邮编:518116;


  四、其他事项


  自2018年8月15日起,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行使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稽查权,在新设稽查机构成立前由原稽查单位对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由上述新设稽查机构对口承接、延续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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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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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人社规字[2018]9号 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适用本办法。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集团采购协议。


鼓励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需要可以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第三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商管理、税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维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并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


(二)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活动;


(三)采集企业和产品基础信息、所属质量层次等相关数据,具体实施产品报名、竞价谈判、合同签订等交易事务;


(四)提供交易各方货款结算服务;


(五)受理和核实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六)提供交易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


(七)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各方交易行为;


(八)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工作(包括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等信息材料);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


(九)建设维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与相关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相关信息系统,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十)完成有关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可以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暂不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一)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及省谈判目录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医疗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直接采购。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三)议价挂网采购: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前述药品简称议价品种),由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公开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集中议价,并按规定直接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自主或联合开展集中议价挂网交易。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选定议价品种采购方式后,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四)医保谈判采购:


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五)竞价采购:除第(一)、(二)、(三)、(四)、(六)项以外的药品,按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列明的通用名、剂型分组、规格并结合质量层次,进行双信封评审竞价,医疗机构按竞价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第二章 集团采购目录和专家库


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广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医疗机构药品年度采购计划,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医疗机构预选、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其中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集团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集团采购目录编制应当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


(三)优先选择符合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兼顾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不同人群临床用药需求;


(五)包含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常规在用药品(不含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集团采购目录中剔除或替换: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连续两个采购周期无实际采购的药品(涉及重大疫情等储备药品除外)。


第十一条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的通用名、剂型分组和规格。剂型分组规则见附件1。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分类采购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集团采购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评审、药品价格谈判等业务。专家抽取应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单位回避、相对稳定、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原则进行。


集团采购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集团采购专家库成员由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医学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国内药品采购领域行业专家等组成,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熟悉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和规定,了解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第三章 报名及审核


第十四条 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报名。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企业资料:


1.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的品种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及药品近期(距离报名时间不超过12个月)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最新批次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2.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


3.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 申请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公布)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注册,企业配送资质信息面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具有覆盖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参加药品交易医疗机构的药品及时配送服务能力;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四)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承诺函》等报名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提交企业及产品报名信息,并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验。校验相符后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校验不通过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量层次及入市价


第二十二条 集团采购目录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层次划分规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最新的全国最低3个省级中标价(无中标价的,取挂网价格。下同)。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期交易;未按规定提交正确价格的,按提交虚假价格文件处理。


(一)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低价药品以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最近一个采购周期最低成交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除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以外的其他议价品种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为入市价。


(二)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竞价采购药品和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无成交价,则入市价为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不含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四)按前述(一)、(二)、(三)规则无法计算入市价,但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有入市价的药品品种,取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的入市价最高值作为该药品品种的入市价。


(五)按前述(一)、(二)、(三)、(四)规则仍无法计算入市价的药品品种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第五章 议价和谈判采购


第二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以公开招标方式产生3家具备对议价品种开展集中议价和稳定供应保障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前述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集中议价企业)签订协议。


集中议价企业应为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报名校验通过、具有短缺药品储备保障能力和较强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指定药品谈判、采购及储备能力,能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并保证相关药品足量、及时和稳定供应。


第二十五条 参加议价品种集中议价的医疗机构应以议价成交价格采购相关交易品种。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和药品生产企业报价基础上,议价成交价格由集中议价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确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


(一)上年度采购金额前20名的药品(按通用名计算);


(二)竞价分组后上年度采购金额前50名且大于1000万元的独家报名药品;


(三)按照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转集团谈判的药品;


(四)药品生产企业获得最近一届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


且工信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为第1名的药品;


(五)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集团谈判的药品。


已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集团谈判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当期议价以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集团谈判药品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上一采购周期谈判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再纳入当期采购周期集团谈判范围,也不纳入第(一)、(二)项集团谈判入围药品排名统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可根据临床使用情况调整剂型分组规则,并综合药品分类(按功能主治分类等)、治疗属性(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等)、是否重点监控品种、药物经济学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履约情况等因素设置谈判控制价。


第六章 竞价采购


第二十八条 竞价品种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汇总并公布计划采购量,作为生产企业报价参考。生产企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的入市价;


2.规定的报价时间内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


3.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


4.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5.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6.每采购周期只报价1次,不可更改。


(二)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件3)。经济技术标得分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件4)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总分相同的品种按《经济技术标评审表》中评价指标顺位及得分高低排序;如各指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排序号在《“双信封”评审比例表》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计数范围,则并列排序的相关报名品种全部作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


按照前述规则筛选后,候选品种数已超《“双信封”评审比例表》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数量的,不再选择其他产品。


2.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次低的为候选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相同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交易品种、候选品种均为1个。


3.同一质量层次内药品按通用名、剂型分组规则、规格同组竞价,价格比较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剂型、含量规格等依据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判定。


(三)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


1.报价后,同组专利到期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有两个及以上,且无出口药(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和(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具体解释见附件2)的,选报价低者成交;同组专利到期药有两个及以上,且有出口药、仿制药、和(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的,专利到期药报价低的与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报价低者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同组专利到期药仅有一个的,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选报价低者(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与专利到期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


(1)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的成交条件:专利到期药报价≤专利到期药入市价÷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报价,则专利到期药成交;反之则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成交。


(2)转采购方式条件: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成交条件未成交的专利到期药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挂网调整系数二者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或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全国最低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集团谈判条件。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接受转集团谈判条件的,转入集团谈判。


与专利到期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未成交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以本次交易报价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接受此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同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中,报价次低的药品以本次交易报价、95%×同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中报价最低药品的交易报价二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接受此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2.专利到期药同组没有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的,则以第三层次相同品种组中已报价的经济技术标(×0.9)与商务标(=10×同组最低报价/该品种报价)的综合最高分品种(以下简称最高分品种,总分相同的,参照经济技术标评审方法)作参照品种,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


(1)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的成交条件:专利到期药报价≤专利到期药入市价÷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最高分品种报价,则专利到期药成交。最高分品种只作比价参照。


(2)转采购方式条件:未成交的专利到期药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挂网调整系数二者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或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全国最低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集团谈判条件。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接受转集团谈判条件的,转入集团谈判。


3.无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最高分品种,或以上品种均不报价,专利到期药转入集团谈判。


4.同组无专利到期药或专利到期药不报价,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属多家品种的按竞价采购流程交易,属独家品种的,则转入集团谈判。


5.专利到期药、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不报价或报价后但不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或转入集团谈判的,均视为放弃当期交易。


6.根据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与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或最高分品种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的比值区间,对应确定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竞价、挂网调整系数和转采购方式条件。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第一个采购周期的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表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候选品种替补。候选品种也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后采购替代药品。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新采购周期开始前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明确企业报名报价、医疗机构上报计划采购量等事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考虑临床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以计划采购量与企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药品购销合同应在交易结果确认后20天内由医疗机构发起,并在30天内完成签订。合同应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延长执行合同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少于上报计划采购量的80%。合同约定采购量确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可与生产企业追加合同,但追加量不得超过原合同量的10%。


第三十二条 集团采购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后采购有关药品。一个采购周期内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本采购周期采购总金额的5%。


当期采购周期内上市的新药、候选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后备案采购的替代药品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增加的备案采购药品不纳入备案采购金额计算范围。


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试运行期间(2018年10月1日-2019年2月28日)采购集团采购以外药品,无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采购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适时公布交易情况变化大的药品相关信息。


第八章 药品配送


第三十五条 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议价的议价品种,可以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集中议价企业集中配送。其他药品可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已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注册的具有配送资质和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服务优良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服务情况等信息,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药品配送覆盖广州地区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药品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配送到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的,每个品种应不少于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供货由生产企业以区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每个品种在每个区不应超过5家。


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并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合同。如需变更配送关系的,应按三方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


第四十条 急救药品应于医疗机构下单确认后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应于医疗机构下单确认后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四十一条 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在配送企业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确认交货验收合格,在配送企业上传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核验确认。如医疗机构自配送企业发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确认交货验收合格的,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将默认为医疗机构已确认。如医疗机构确未收货的,可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药品交易,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药品配送企业应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填报所配送药品各品规每批次的批号和有效期。药品生产企业应向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填报所供药品每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交易药品配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两票制”。


第九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在线结算,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建立独立的在线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疗机构应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监管账户支付药品货款,监管账户应在收到药品货款后的下一工作日按时支付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回款情况将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相关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每个采购周期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考核情况及相关支付条件,对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拨付1个月的医疗保险结算周转金。


周转金返还以年终对账的方式进行确认,在下一个采购周期,根据次年周转金额度,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十六条 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医疗机构,按其财务相关规定及时结算交易款。


第四十七条 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费用结算和周转金具体经办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申诉与投诉


第四十八条 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含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投)诉: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等方面有异议的;


(二)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和配送有异议的;


(三)对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公示、公告结果有异议的;


(四)其他与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按规定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


第五十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申(投)诉受理及具体经办事务处理工作。对已受理的申(投)诉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投)诉进行答复,对需进行分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分办。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申(投)诉时,应对申(投)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顺序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涉及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及分层规则未明晰、未提及的,转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涉及目录、分层属性、结算、监督管理的,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属于产品信息或企业名称变更、废标、价格计算、网络平台、采购交易、合同履约等具体事务,政策明晰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其他情形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申(投)诉材料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申(投)诉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按申(投)诉办理指南,将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提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凡在药品集团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事项,应当以单位名义实名递交。


第五十四条 处理申(投)诉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各方应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药品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按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药品集团采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十八条 负责组织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私自决定药品集团采购重大事项的;


(三)操纵、干预药品集团采购的;


(四)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团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


(二)在药品集团采购各环节疏于管理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规定,挪用、占用药品结算专用款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交易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团采购线上交易、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药品,或者不在生产企业指定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药品除外)的;


(三)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四)不按规定结算药品货款的;


(五)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约谈,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一个采购周期内,累计两次未在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在两年内不予预付周转金。


存在第(五)、(六)项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相关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价格文件、成本资料、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的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五)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在规定时间内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的;


(六)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七)药品未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送达医疗机构的;


(八)不实行药品线上交易的;


(九)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三)、第(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五)至(八)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次违规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本市的入市交易资格,二次违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生产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


存在第(九)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十)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或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按规定响应订单、不按规定进行出库确认的、不配送或未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五)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三)、(四)、(五)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二)、(六)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涉嫌恶意压价竞价的生产企业,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该品种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种进行抽检,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供货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分步骤、分批次组织推进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剂型分组规则


2:层次划分


3:经济技术标评审表


4:“双信封”评审比例表


5: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第一个采购周期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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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穗人社规字[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科创字[2018]230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全省技术交易和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科函管字[2017]868号)和《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字[2018]41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现目标


技术交易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环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可有效揭示科技成果转化的活跃程度,帮助技术交易主体更好地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鉴于我市存在大量技术合同未能进行有效认定登记等问题,导致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全国相关城市的地位与近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等情况还不相适应,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部署,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完成“八大举措”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指标,实现广州市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到2020年,在广州市内设立不少于22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完成广州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落实职责


(一)主要工作


1.完善工作体系


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建设,健全纵向和横向布局。加强各区和重点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扩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的深度和广度。


2.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将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延伸到技术创新的各个领域;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要加强认定登记服务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不定期开展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确保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


1.市科技创新委


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包括:


(1)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2)制定和实施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核准;


(4)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5)配合市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6)指导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及业务开展,包括:


(1)各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增长目标;


(2)推动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加强属地化业务指导和管理;


(3)配合区内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4)组织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政策和申报工作的培训;


(5)对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进行收集统计。


3.市和各区税务部门


负责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包括:


(1)贯彻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手续;


(2)加大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4.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1)广州市第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负责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统筹管理,包括: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初审和复审,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考核,整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和统计分析,协助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其他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和初审;配合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三、加强宣传,保障服务


(一)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提高各创新主体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的了解,积极拓宽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解读、培训辅导、进度查询、疑问解答等立体式服务。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工作经费的投入,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到区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


(三)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相关人员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四)市科技创新委和市税务部门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科技、税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沟通交流,确保业务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四、加强考核,强化管理


(一)市科技创新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责令限期整改。


(二)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认定登记费用,如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核实,将取消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资质。


(三)为进一步调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积极性,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奖补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对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奖补。


(四)《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2.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分布图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联系方式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联系人:莫晓波,侯云洁;电话:020-83124052,020-380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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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穗科创字[2018]2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六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公告征集,广州荟艺贸易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经备案成为广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商店(退税商店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企业申请以及41号公告有关规定,白天鹅宾馆的单位名称变更为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珠海澳海城百货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珠海拱北迎宾南路1003号(B1层6号)F区。


  根据企业申请以及41号公告有关规定,终止广州东免免税品有限公司、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第二分公司、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第四、五、八、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分公司以及中山市信合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退税商店备案。


  今后,广东省税务局将定期更新退税商店名单,并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第六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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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18]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全省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照投资环节所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地市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要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已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各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推动市属高速公路路段试行货车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加大粤通卡发行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货车粤通卡发行量比2017年增加30%。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补偿或回购等方式自主实施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2020年前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省、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依托“数字政府”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继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建设全省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各市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范围,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20年前省财政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通过定向组织、对接国家、“揭榜”奖励、并行资助等新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开展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等的研究。到2020年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20年前省财政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大力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发布广东消费品供给指南,实施广东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开展“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引导消费新需求。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投资额5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实行省直部门专员服务制,专员范围包括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其中投资额100亿元以上项目由厅级干部担任专员,50亿-100亿元项目由处级干部担任专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市、县(区)要参照省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市、县(区)领导挂钩服务。省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支持各市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协调省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该委汇总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市、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的指导和服务,并于3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于3个月内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政策内容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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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粤府[2018]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注协秘字[2018]101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协助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做好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精神和市财政委的有关要求,我会免费为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高新专审”)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格初审的数据核实服务。我会将充分利用行业大数据系统的优势,与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中心进行直接的数据调阅、核实,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初审工作的手续和程序。


现就有关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9月1日至9月6日)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上报名。


二、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动员大会及文件下发


1.参加对象:拟申请2018年国高专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主要合伙人(每所限定一人)


2.会议时间:9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分


3.会议地点:福田区深南大道6002号人民大厦(国汇大酒店)四楼福田厅


4.会议内容:


(1)总结深圳地区2017、2018年度国高专审工作情况;


(2)对国高专审工作当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提示;


(3)2018年国高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


(4)现场签收相关通知和文件。


三、备案申请书回收和事务所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预约类型为“开具证明”)向我会递交备案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我会将在10月12日前完成所有资格初审,并在协会官网上公布通过资格检查(初审)的名单。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核实确认后的备案申请书于10月19日前交市财政委予以复核。


四、材料汇总上报


我会将于10月22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向市财政委上报已经审核的申报资料、核实材料以及补充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相关工作开展的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通过“会员服务中心”以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网上报名,以便协会登记核查。未在网上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协会视同自愿放弃资格检查(初审)。


(二)未参加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动员大会或现场签收相关文件的事务所,协会视同自愿放弃资格检查(初审)。


(三)如资格检查(初审)中需要补充资料或暂未通过资格检查(初审)的,可在10月20日前向协会补交资料或反映情况(书面)。如对资格检查(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财政委反映。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资格检查(初审)中所提交的文档、表单、数据等资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瞒报乱报的,一经查实,我会将向市财政委报告。


(五)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结果以市财政委公布的最终名单为准,协会不对终审结果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此次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新企业专审市场秩序,协会将根据《通知》的要求,热情、规范、专业、高效地开展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检查工作咨询热线:83515412,83515429)。


(二)协会将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审核把关,并接受主管部门、全体会员的监督(投诉与监督热线:83515440,83515432,18025315215,电子邮箱:secretary@szicpa.org)。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


2.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3.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计划


4.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资料领取回执


5.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资料补充提交回执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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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8]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18]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0号)转发给你们,省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简化企业开办涉税流程。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2018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个工作日。


  二、加强纳税信用管理。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加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简化注销(清税)流程。分类处理纳税人注销(清税)申请,扩大简易注销范围,缩短注销(清税)办理时限。将清税证明纳入电子证照范围。


  四、强化信息共享。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为简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五、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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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0
文号:粤税发[2018]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地税发[2004]1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制度,加大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减少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与社保登记注销手续不同步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虚增欠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社保缴费户办理地税税务注销时,务必先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后,各单位才予以发出税务注销的批复文书。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办理业户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应执行核对业户缴交社保费数据工作程序。对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应责令其在限期内缴清欠费,凭地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到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二、各征收单位根据缴费户提供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加具注明企业“已办社保注销手续”并加盖业务用章的回执,按照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有关程序发出税务注销批复文书。


  三、请各征收管理单位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把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好。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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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1
文号:穗地税发[2004]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工商规字[2018]4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激发外资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


对于企业名称中拟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的,综合考虑其在国外的历史背景、品牌效应及知名度等因素,最大程度地尊重企业意愿,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等表述。


二、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


对于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自主表述,也可参考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关于经营范围的表述,允许属于新业态、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自主表述。


三、简化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港澳台自然人持身份证、回乡证、台胞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已入境的外国自然人持有效的护照原件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外国自然人、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可持《广州市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对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名进行形式审查,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文件即可。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机关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登记机关收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者投资备案文件,办理注册登记;对暂未明确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新业态、新行业,如申请人提交了备案证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四、实行内外资企业同步办理类型互转


简化内外资公司互转流程,企业提交一套表格及申请材料,即可同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内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类型,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内外资合伙企业可参照内外资公司互转的要求办理。


五、实现审核流程简易快速


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提供“快速通道”,优先办理、容缺登记、立等可取。


六、实现商务备案工商登记一体化


建立与商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做到“无纸化”“零见面”,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七、鼓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转型为企业


引导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转型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方合伙人或投资者,可实行“落地办证”,已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可直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推行商事服务“跨境通”


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依托“人工智能+机器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为拟在广州市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商事登记服务。先启动“穗港通”、“穗澳通”,再推行“穗台通”。计划3-5年内逐步推广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实现商事登记“跨境通”,构建“绿色通道”为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准入环境服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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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2
文号:穗工商规字[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办规[2018]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广州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支持创业投资促进广州创新创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龙头。


  二、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在穗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从事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以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穗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若其管理的单支基金当年投资上述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其累计投资额70%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45万元,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按本条第一、二款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对引进的境外创业投资,可根据其对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支持在穗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穗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运营良好的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穗注册成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参与出资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该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30%,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六、推动建立投贷联动机制,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的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市财政逐步扩大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10亿元,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信贷资金100亿元以上。鼓励合作银行优先向创业投资类企业推荐上述入池企业,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资源集聚、产品创新,开展各种类型的投贷联动合作。


  七、支持我市重点科技项目发展,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了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被投资项目(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给予被投资项目(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具体如下: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5%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5000万元给予3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2%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亿元给予4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1%给予补助。


  八、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同一投资额度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多条(款)奖励补助。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与本市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政策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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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穗府办规[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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