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三、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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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温馨提示——深圳税务4月12日前发布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要求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深圳税务特发此篇通知修正错误。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8年15号公告)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包括清单申报损失和专项申报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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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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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证上[2018]16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原《上市规则》及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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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深证上[2018]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东莞、中山市可将年审申报权限下放到镇街级残联。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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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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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财政、地税部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发布,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

2018年3月1日


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由各级商务、粮食等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国家和我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后,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含商品储备种类、任务、经费补贴情况等),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发布。


  第五条 纳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按照财税[2016]28号文和税务部门减免税备案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生变化的,由各级商务、粮食、财政、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延续执行,本办法相应继续执行。


  第八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享受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6]28号)公布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2016-2018年补充新增企业名单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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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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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决策部署,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压缩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实施了“全程网上办”服务,并编制、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了解“全程网上办”服务,现将《清单》(1.1版)进行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1.1版)范围内事项,可通过注册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办理。符合法定办理条件且上传资料完整、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结合“邮寄送达”等方式,实现《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领取文书、资料。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税收工作实际,以及涉税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升级情况,定期修订《清单》,并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公布办税指南。


  三、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程网上办”事宜的,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也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1.1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打造“互联网+税务”,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广东省国税局根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开发和应用情况,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1.0版,自2018年2月28日起在全省实施并在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公布。结合《清单》(1.0版)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广东省国税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1.1版(见附件),为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清单》(1.1版)的内容,特进行更新发布并进行通告。


  二、通告的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根据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完善至1.1版。


  三、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1.1版)范围内事项,可通过注册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办理。符合法定办理条件且上传资料完整、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结合“邮寄送达”等方式,实现《清单》(1.1版)范围内的事项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领取文书、资料。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上传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全程网上办”。《清单》(1.1版)共有税务登记类、税务认定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开具类等6大类86个事项。


  四、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具体操作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内容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省国税局将根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更新,动态调整“全程网上办”清单内容,并逐步发布纳税人端的具体操作指引。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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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供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接口标准》自行将本单位财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财务会计报表,实现财务会计报表的自动转换、联网报送。


  二、纳税人在网上可选择采取手工填写、自行转换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报送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互享共用。


  三、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www.etax-gd.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专区模块下载《接口标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为切实便利纳税人,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二、内容解读


  (一)自行转换的对象。所有单位纳税人均可以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自行将本单位财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对现有报送方式的影响。自行转换财务报表对原有报送方式无影响,是在现有报送形式的基础上,为纳税人增加一种选择。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方式报送。


  纳税人自行转换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资料与当前的要求一致。


  (三)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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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申报错误网上更正功能)。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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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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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温馨提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将17%税率调整为16%,将11%税率调整为10%。对应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随之升级。


  为了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纳税人须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并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软件升级之后,调整后的税率于2018年5月1日零时启用。现将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票软件升级


  (一)本次税率调整,税控硬件设备不需要升级;开票软件需要升级至最新版本,纳税人可在线自动升级。


  (二)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5月1日零时软件自动更新税率,纳税人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率手续,即可在5月1日零时后按16%和10%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更新


  纳税人升级开票软件后,开票软件将自5月1日零时起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注意:若开票软件未升级,5月1日零时登录软件,系统虽然会自动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但原商品编码库中17%和11%的商品税率不会自动替换为16%和10%税率。请您务必及时升级开票软件至最新版本。


  三、操作指引


  (一)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之后,5月1日零时后才能开出16%和10%税率的发票。


  (二)对于5月1日之前发行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7%和11%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开票软件默认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可手工将税率栏次修改为17%或11%并开具发票;对于登记有效期起为5月1日(含)之后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税率。


  (三)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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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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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可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说明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点击“深圳电子税务局国税入口”,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全部功能”→“申报缴税/报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本月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选择“办税服务”→“申报缴款”→“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另外,今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新增离线申报功能(EXCEL文件格式模板导入),企业也可根据申报需要选择离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8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8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系,或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1: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示范(国税版)


  附件2: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填报指南(国税版)


  附件3: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地税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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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前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发票领用。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之前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管理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七、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八、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详情。


  九、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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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告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5月4日在总局网站发布,现对我省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1、企业办理优惠事项,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即日起,企业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特殊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公告》。


  特此告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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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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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由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保障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重新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以下事项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意愿;


  2.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退税工作环境的具体诉求,包括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场所的租金负担问题、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装修标准、安防设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诉求;


  3.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工作承诺。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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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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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粤财法[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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