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应当遵循依法治税、协同共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了解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检查。


  (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二)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科学确定纳税人的基础分类,有效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确定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明确风险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对人依法公开涉税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及化解服务,不断完善风险共治机制。


  (四)整合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用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第七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核心内容是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一)征纳双方平等。尊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化管理和纳税人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共同防控和治理税收风险,共建公开透明、互信合作、征纳和谐的新型关系。


  (二)管理服务互融。依托大数据挖掘识别税收风险,推行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将风险预警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促进纳税人自评、自查、自纠,实现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有机融合。


  (三)社会各方协同。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为重点,探索引入行业协会、专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部门联动,立足税收风险防范统筹整合涉税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风险共治的合力。


  第八条 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共治的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可参考相关税收风险共治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并就相关风险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元化的征询交流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的优化完善需求和建议。


  第九条 以征纳共治为主线、以税收法治为保障,实行规范统一的税收风险共治流程:


  (一)税务机关通过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建立纳税人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风险信息库,构建税收大数据平台。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


  (三)税务机关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四)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以及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综合治税网络、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智库,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依法采取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构成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程序执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由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共同执行、遵守税收法律,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局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广东省税务局制定本《办法》。目的是要通过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从税务机关单独治理向多方协同共治转向,从税务机关一家独立承担税收征管责任向税务机关、第三方、纳税人共同承担责任转向,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新局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风险的定义与税收风险共治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未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以明晰征纳权责为基础,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统筹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形成税收风险协同共治。明确以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共同作为税收风险共治的主体。

 

  (二)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本《办法》明确了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可享受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三)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获取、数据应用、税源分类、风险分级、风险预警等工作职责。

 

  (四)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核心内容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要围绕征纳平等、管服互融、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作为核心内容,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五)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

 

  围绕征纳共治为核心,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类信息获取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制定并选择合适的尺度、方式与渠道公开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并开展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层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三、《办法》的深化与创新

 

  《办法》对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流程进行了规范统一,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地可根据公告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创新风险共治的运作机制、方法、手段和操作细则。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各环节的程序,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四条 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通用类普通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六条 承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由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领取


  第八条 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第十条 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在办理普通发票前台验旧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的红字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展普通发票网上验旧的地区,可通过相关办税平台或系统直接进行网上验旧,无需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工作。


  第十一条 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已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本市内跨县(市)、区领取发票。尚未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除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仅限于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上款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第十五条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如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单位全称。


  第十六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第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广东省税务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


  第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金税盘或税控盘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保存期满5年,需要销毁的,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向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由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求调取发票或协查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全省税务系统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五、实名登记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在税务机关办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证和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需在税务机关办理。


  办税人员只需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和核验。实名信息全省共享。


  六、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完成办税授权关系绑定: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根据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需采集的资料。


  七、办税人员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九、办税人员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或重新进行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的,实名信息和办税授权关系均自动失效。


  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过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公告》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范围、实名登记办理渠道、实名登记办理要求等。


  一是阐释了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验、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实名登记的含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是明确了实名认证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登记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办税授权关系绑定的要求。


  七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要求。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是明确了需采集、核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业务情形。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要求和变更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明确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各级税务机构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原国税数字证书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tax.gov.cn)和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纳税人可选择原国税实名登录方式,密码及手机不变;也可选择识别号登录方式,密码使用原国税或原地税密码,同时使用原地税绑定手机。


  九、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后,各基层税务机构挂牌前,各基层税务机构仍以原机构名称办理税收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选择5种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比例为该行业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每年应选择专业市场总数的10%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不低于该市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二、税务机关将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初步结果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定额执行期为1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定期定额户停业不需向税务机关分月汇总申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结合深圳市实际税收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网站查询相关办税指南,根据指引进行办税。


  三、深圳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自2020年10月1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全市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多税种“一次填表、合并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


  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功能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


  二、办理方式


  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纳税人在阅读《税种综合申报须知》后选择当期适用可申报的税种,填写需要申报的数据,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上述五个税种的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功能模块选择对应税种办理。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结果查询、下载及打印报表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申报结果查询”办理;电子缴(退)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延续原有“证明开具”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缴税业务时,如有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费款。


  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范围、征收期限、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


  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按季缴纳的,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20]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印发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也要看到,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同时,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面临新的考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增强包容性。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研究拓宽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渠道。(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上市公司融资制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协调平衡,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研究推出更加便捷的融资方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长期限债务融资。稳步发展优先股、股债结合产品。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丰富风险管理工具。探索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更加灵活的安排。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证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增加法制供给。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证监会负责)


  (十五)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负责)


  (十六)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体系,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凝聚各方合力。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制度供给,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5
文号:国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推广的通告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为我市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我市将于2018年9月全面应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停用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以及已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将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上述功能停用后,原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


  二、系统停用功能时间安排


  深圳市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至9月对我市扣缴义务人按照一定规则逐步停用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规则如下:


  第一批:自2018年7月6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0、1、2的系统功能;


  第二批:自2018年8月1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3、4、5的系统功能;


  第三批:自2018年9月1日零点起停用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尾号为6、7、8、9的系统功能。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以字母结尾的,以其识别号中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开通个税保护密码的用户将不区分纳税人识别号尾号,统一于2018年7月6日零点起停用。


  三、发布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和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主动维护好纳税人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扣缴客户端,并满足扣缴义务人个性化需求,现对金税三期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本次公布的标准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或受业务咨询量增加、集中上门办理等影响,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停用功能内容、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纳税人首次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http://www.sztax.gov.cn)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信、纳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并由各主管区局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四)纳税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或有税收意见建议,可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金税三期个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V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说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1:申报表表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标准报表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标准-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业务功能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5:申报表XML文件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技术标准-6:申报表XSD文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各区税务局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等职责。现将新成立的深圳市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办公及办税服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纳税咨询及服务投诉电话、税收违法行为及纪检监察信访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二)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5楼;


  (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4楼。


  邮编:518023;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92095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92095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60004。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二)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三)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1、2楼;


  (四)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强广场裙楼电子世界新广场H区4楼;


  (五)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宝华大厦B座4楼。


  邮编:51804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8317600(按5键);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8317600(按3键);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8317600(按4键);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二)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9号;


  (三)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8号。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654536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97816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6550137。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27号四海大厦;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


  邮编:51806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160126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672373;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1609110。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二)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8号。


  邮编:518081;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28992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28981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289955。


  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九区创华路10号大楼;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44号;


  (二)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村兴华路6号;


  (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54号;


  (五)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蚝乡路;


  (六)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大道14号;


  (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创业二路270号;


  (八)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90号;


  (九)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石岩市场侧面;


  (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107国道旁;


  (十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3号;


  (十二)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环城路56号。


  邮编:518101;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755-2778536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81161、2787612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85121、27870498。


  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51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深华街2号;


  (五)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乐街56号;


  (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136号;


  (七)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7号;


  (八)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99号;


  (九)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深峰路深华街1号;


  (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28号;


  (十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59号;


  (十二)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十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88A。


  邮编:518116;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486861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0712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868650。


  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二)深圳市龙华区新区大道1002号海宁广场20-26楼;


  (三)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2楼;


  (四)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人民路4201号;


  (五)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民康路292号;


  (六)深圳市龙华区观澜福民泗黎路21号。


  邮编:51810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629489、2388230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970875、2388230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47364、23882317。


  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邮编:518118;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9214763;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82427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606381。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法政路34号;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振明路110号。


  邮编:51810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40823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3968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198240。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鹏新西路36号。


  邮编:51812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8380567;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80567、89210259;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8380567、84305366。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672990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6729924;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6729914。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办税服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邮编:51640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660-6772189;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60-638912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660-638912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联系电话:020-38006100。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电话:020-83637000)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吉祥路办公区。


  三、2018年7月5日挂牌后,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广州市税务局专栏(网址:gz.gd-n-tax.gov.cn),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cn/pub/001025、www.12366.gov.cn),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ltax.gov.cn/gztax)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功能由新启用专栏承接。此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结果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挂牌后,将启用“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国税”微信服务号、“广州地税”微信订阅号、“广州国税”和“广州地税”新浪微博、“广州国税”腾讯微博停止使用,相关用户、功能、数据分别迁移至“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税务企业号”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邮政编码:51062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20-38002330;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20-38002282;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20-38002313。


  五、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南区、西区、北区、中区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挂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改革的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制发广州市税务局《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广州市税务局《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广州市税务局《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