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1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穗府办规[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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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和纳税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所在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我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行业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各区要加强培育总部企业的工作,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以上的培育型企业信息库,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要出台扶持政策,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优质服务。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总部企业各项工作。各区要建立本地区总部企业、培育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建立完善市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一)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


  (二)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均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补贴:


  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


  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一定数量的在我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贴。


  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一)荣誉表彰。市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广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分类提请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协调。


  (三)用地支持。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整备、拓展总部企业用地来源。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三大战略枢纽、一江两岸三带等重大功能片区产业项目用地应储尽储、连片储备,在城市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按程序批准后,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四)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投资基建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


  (五)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市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六)子女入园入学。各区政府每年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落实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区政府给予积极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加大对外国语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学校的建设和指导力度,建立与区域总部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教育体系。


  (七)人才公寓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人才公寓。


  (八)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其中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人员享受A类人才的措施。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穗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九)粤港、粤澳通行。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负责为总部企业员工在穗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等出台便利化服务措施。


  (十)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把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属各级医院绿色通道管理。


  (十一)汽车牌照支持。对非本市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申请中小客车指标,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本市户籍人员待遇予以审核。


  (十二)办税(地税)绿色通道服务。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实现总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国税、地税前台业务专窗受理、全市通办。


  (十三)人才服务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企业人才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加注或共享企业人才身份信息。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办理相关政策便利手续。企业人才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优惠便利手续以及领取人才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区参照市层面政策,出台具体措施扶持培育型企业,定期将辖区内培育型企业库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在人才入户、人才公寓、居留许可、出入境、医疗服务等方面配合相关区做好培育型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通报各区政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我市,或者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我市剥离,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市属国企或市国有控股企业确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外迁的,应提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外迁的市属国企和市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期迁回,确有当地市场需求原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市或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贴。


  第十六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市、区政府按“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除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各区政府负责在区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引等,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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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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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