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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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海关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

2018年7月2日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资格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具体免、退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有关定义详见《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文件。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10日和9月1—10日。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


  (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重点核查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投入及所缴纳税金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四)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审核确认《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函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组织召开会议,各审核部门均应参加会议。通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或形成审核意见,由各部门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草拟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文件,各部门自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予盖章。


  (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并分别负责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八条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复审申报集中开展,复审年度集中开展1次,2018、2020等偶数年为复审年度,申请时间为该复审年度9月1—10日。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规定。


  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审核部门分别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具体由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执行。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申请确认免税资格继续有效。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7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实施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新审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税[2016]12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关税[2016]7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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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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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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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