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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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海关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海关

2018年7月2日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资格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具体免、退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有关定义详见《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文件。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10日和9月1—10日。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


  (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重点核查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投入及所缴纳税金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四)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审核确认《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函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组织召开会议,各审核部门均应参加会议。通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或形成审核意见,由各部门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草拟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文件,各部门自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予盖章。


  (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并分别负责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八条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复审申报集中开展,复审年度集中开展1次,2018、2020等偶数年为复审年度,申请时间为该复审年度9月1—10日。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规定。


  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审核部门分别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具体由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执行。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申请确认免税资格继续有效。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7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实施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新审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税[2016]12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关税[2016]7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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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