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规[2018]1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深发改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0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深圳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方案》(深府办[2017]1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以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核心,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PPP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运营要求较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国家要求和深圳实际,本细则适用市本级PPP项目,包括综合交通、科技创新、民生保障、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及空间拓展等六大方面,涵盖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综合开发等领域。


  第四条 PPP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经营性项目。对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鼓励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审慎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鼓励积极探索“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捆绑运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增强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其中,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移交—运营—移交(TOT)、移交—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鼓励结合项目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积极盘活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源,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挖掘项目商业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


  第五条 市PPP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PPP工作,研究决策PPP项目入库、重大PPP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PPP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全市PPP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市政府授权研究确定PPP项目实施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地税局、城管局、法制办、金融办、轨道办、深圳国税局等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筹备及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市PPP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审查PPP项目建议书、PPP项目实施方案。对涉及政府投资的PPP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时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市财政委负责审查涉及项目运营财政补贴或政府付费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分析、财政承受能力评价,评估PPP项目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对涉及运营财政补贴或政府付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保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潜在的PPP项目的搜集、甄别、发起、遴选、审核,意向社会资本方接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法定职责做好对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行政监管等工作。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实施机构的部门,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资本方选择等实施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PPP事务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作为实施机构(交通、水务、城管及其他领域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市政府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的业务指导,负责PPP项目实施合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PPP项目建设运营绩效评价、政策研究,承担有关PPP方面的项目推介、技术支持、宣传培训、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与日常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风险预警与防控、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功能,主要包括PPP项目库、PPP专家库、PPP咨询服务机构库、PPP金融机构库、PPP社会资本方库、PPP资料库等。


  第九条 建立PPP项目库,收集和管理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PPP项目库具体分为PPP项目储备库、PPP项目执行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PPP专项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PPP专家库,收集和管理PPP领域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信息,为PPP项目参与各方开展PPP项目决策咨询、规划设计、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设立PPP咨询机构库,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信息。PPP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建设运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技术、财务、招标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十二条 设立PPP金融机构库,收集和管理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信息。入库的金融机构可以为PPP项目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及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包括识别金融目标、策划投融资战略、制订投融资计划、实施投融资方案以及全过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等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立PPP社会资本方库,收集和管理社会资本方的信息,积累储备有实力、有意愿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具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行业开发建设运营资质、建设运营管理规范的国内外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PPP资料库,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为PPP项目参与各方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审核后,由PPP中心汇总项目信息形成PPP项目入库前的备选清单。


  (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可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规划中筛选适宜PPP模式的项目。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发起PPP项目。


  (三)社会资本方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PPP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可按PPP模式实施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后连同PPP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的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开发类项目,社会资本方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十六条 纳入备选清单的项目,由PPP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后纳入全市PPP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要求通过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项目相关信息,并按程序要求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提请市政府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列入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PPP项目实施计划,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与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预算做好衔接。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九条 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及资本金注入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拟订PPP项目实施方案。采用财政资金投资补助及贴息方式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可行性研究论证内容)。联席会议也可以指定相关单位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或等级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应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PPP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风险分担、合同结构及主要内容(核心条款)、绩效考核、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其中,涉及运营财政补贴或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行专章分析。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其中,纳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PPP项目,或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请联席会议审定的PPP项目,在完成实施方案评估后,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运营财政补贴或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市财政委对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评估意见审查验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PPP实施方案审核程序。


  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委审查。经市财政委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和审查的重点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技术路线可实施性、投融资方案合理性、项目绩效产出标准要求合理性、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配合理性、收费和价格合理性、财政补贴方案可行性、项目财务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平衡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PPP实施方案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PPP项目执行库,按程序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初次审查的,可调整PPP实施方案重新提请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报联席会议审定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退出,不再采用PPP模式。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采用财政资金补助、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全部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应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由市或区核准备案机关履行相关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或国家制定的最新标准化文本。


  第五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六条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


  对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构根据遴选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候选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应通过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依法从候选社会资本方中选择中选社会资本方,并与之确认合同(草案)内容。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合同确认备忘录,并将项目合同(草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草案)经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会资本方应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应由市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实施机构应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由其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公司负责按项目合同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市政府相关部门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协助,但不应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实施机构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主体,在建设期间开展各项报批报建工作。实施机构应指导配合项目公司完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共同加快推进PPP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确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等承包商,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验收,市相关部门配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PPP中心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运营过程中,PPP中心协助政府部门每三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估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查后,通过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回报以及按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产品和服务技术规范进行行政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对PPP执行项目进行筛选评比,确定示范项目并推广。对已通过认定的示范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示范项目管理及财政资金支持相关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实施机构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后,指定相关机构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应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工作方案。


  实施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工作方案,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及性能测试。项目公司根据资产评估及性能测试结果,按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


  第三十九条 项目移交时,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代表政府收回项目资产。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实施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PPP中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查后,通过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PPP中心应建立PPP项目档案,将项目发起、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相关文件、材料存档备查。项目公司应妥善保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在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


  第八章 支持保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出让或租赁等多样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政策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在建设运营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市政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用地,享受我市规定地价优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方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参与PPP项目。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安排项目前期经费予以支持,主要用于项目方案编制、项目评审,以及项目验收、评价等工作。在前期工作过程中,经批准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若已发生费用的可由实施机构按规定开展决算审计及财务决算批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做好资金保障。采取PPP的公共服务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相关税收优惠和以奖代补优惠政策等。


  第四十四条 探索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为PPP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建立健全PPP项目产权融资、资产移交和社会资本退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市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开发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主动提前介入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等工作。鼓励我市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第四十五条 PPP项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遵循“成本+合理回报”原则定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在建或已建成运营的存量PPP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实施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归类列入PPP项目库,进行项目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区(新区)依托全市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级PPP项目库,区级PPP项目管理实施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年。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施行。


  附件: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推荐阅读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