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王海勇。为做好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今天由我来介绍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连续推出一揽子行之有效的税费政策组合拳,动作快、效率高、针对性强,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还面临不少困难。因此,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3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该项重点任务的分工,要求扎实有力抓好落实。3月31日,李克强总理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减税政策,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内容。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事宜。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政策解读


  (一)减半征收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下降至2.5%和10%。我们举个例子让大家能更直观地了解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A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企业在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50×25%-1.25=11.25万元。


  A企业2021年第1-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A企业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25%-7.5=30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政策解读


  (一)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减半征收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关系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是促进就业、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大部分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尤其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更需要政府关注和政策扶持。因此,我们在已经施行的一系列个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又推出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在享受现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不冲突。这些现行税收优惠包括:残疾、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3年内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种,等等。


  (三)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的计算


  为了能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我们举两个例子让大家能更直观地了解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第一个例子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纳税人李某是“胜利早点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第二个例子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纳税人吴某是“大华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上述计算规则看上去比较复杂,但实际上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的办税信息系统中,只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络申报,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填报经营情况数据后,系统可自动根据纳税人填写的数据计算减免税金额。即使还有少数纳税人选择填写纸质申报表,也仅需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填写减免税额、减免税事项等几个数据项,整体仍然较为方便、快捷。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优惠政策享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为保证中低收入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部分高收入纳税人超额享受政策,如果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个例子,如果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早点铺和五金店2家个体工商户,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则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该将早点铺和五金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起来,视为一处所得计算税收优惠,那么张某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享受方式上,我们切实优化政策享受流程,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对于采用纸质申报表申报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


  二是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为其提供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纳税人在申报时只需要核对相关信息、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即可方便快捷完成申报。


  三是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享受政策的流程也非常方便快捷,税务机关将在原定额的基础上计算税收优惠,并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六)政策出台前已缴税款的处理


  减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1-3月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来说,有两种税款处理方法:一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如果已经缴纳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还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二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后续的税款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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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作者:税务总局
来源:税务总局

解读大学毕业生创业路上的税收优惠



  国家教育部预计,2021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909万人,同比增加35万人,再创新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近日对1.6万名应届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呈现出“三多”趋势:考公务员的增多;国内外升学的增多;自主创业的增多,27.5%的毕业生有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打算。近年来,为支持和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将让应届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更加顺畅。


  从事个体经营 可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形式之一是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形式自由灵活,投资管理成本较低,非常适合“白手起家”,比如开设个体餐饮店、文化创意店等。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出台了涵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内的重点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在上浮20%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比如,江苏省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上述扣减优惠等基础上,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个税优惠。


  ■参考案例


  假设小王是2021年高校毕业生,于当年7月在江苏省某市申请开办了个体奶茶店,每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5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经查,小王符合同时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个税优惠的条件。


  在自主创业优惠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那么,小王当年的减免税限额为14400÷12×6=7200(元)。由于小王每月经营收入未超过1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按照扣减顺序,这7200元可全部用于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小王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优惠。具体优惠数额为:[(180000×20%-10500)-7200]×(1-50%)=9150(元)。这样,小王可叠加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为7200+9150=16350(元)。


  ■实操提醒


  在适用22号文件过程中,一方面要把握好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范围。高校毕业生具体指的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往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今年才开办个体工商户,则不符合时间规定要求,不能适用扣减优惠。另一方面,相关高校毕业生在实操上要注意准确把握扣减顺序。此外,符合条件的相关高校毕业生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创业优惠,不过应当注意妥善保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开办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种类多


  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另一种形式,是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相较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管理上更加组织化和系统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很有力度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倘若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相关优惠减轻负担。


  ■政策要点


  在增值税方面,与个体工商户一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各地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案例


  假设小李于2021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江苏省某市注册创办了D广告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用员工4人。D公司当年7月至12月每月营业收入均超过15万元,合计为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D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又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则D公司2021年7月~12月应纳增值税为1800000×1%=18000元(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D公司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6×12.5%×20%=0.9(万元)。企业实际税负只有2.5%,与12号公告出台前相比,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实操提醒


  高校毕业生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自行申报享受12号公告规定的减半优惠,无须备案。倘若创办的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享受相关减免优惠,而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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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2
作者:贾军 许建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税款扣减顺序不能颠倒

近期,随着高校毕业季的到来,有关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电话逐渐多起来。从咨询的具体内容看,减免税款扣减顺序的问题,关注度相对较高。


  减免税款扣减顺序,源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的一条规定。该文件明确,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如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22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倘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准备从事个体经营,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务必要牢记扣减顺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能颠倒顺序或随意选择顺序进行扣减。


  举例来说,山东省某高校毕业生小陈从事个体经营,开办水果店,2020年4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当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优惠扣减限额为14400元。小陈选择按季申报,该地区“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假设其第二季度应缴纳增值税10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元。


  小陈的水果店2020年实际经营月数为9个月,2020年度最高可扣减税费总额=年度减免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计算为14400÷12×9=10800(元)。在第二季度申报纳税时,减免优惠应先从增值税开始扣减,先扣减增值税10000元,再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接着扣减教育费附加150元,然后扣减地方教育附加100元,这样还剩下200元(10800-10000-350-150-100)额度可用于扣减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当季享受减免税优惠后,还应预缴个人所得税2800元。从第三季度开始,由于今年减免扣减限额已经用完,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选择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一次性扣除减免总额,这样就容易出现扣减顺序错误问题。比如,小刘是一名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于2019年1月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优惠扣减限额为14400元,小刘201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8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附加80元,201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


  2020年3月,小刘在进行个税汇算时,发现2019年忘记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因此其直接在个税汇算时将14400元扣除。此时,小刘就出现了扣减顺序错误,需要更改申报表,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扣减,先申请办理退税退还增值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附加80元,剩下的5920元(14400-8000-280-120-80)可在个税汇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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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2
作者:申菲 梁倩仪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又是一年毕业季。梦想创业的学生朋友们看过来~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了一份关于大学毕业生们创业的优惠政策!快来看看吧!


  01、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2、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限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注意:上海的限额标准为14400元。


  二、年度应缴纳税款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03、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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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3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十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十二篇“技术合同登记认定”。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

(一)办理流程


  1. 技术卖方注册取得账号及密码;


  2. 在线填报技术合同相关信息;


  3. 向登记机构报送合同文本;


  4. 登记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研、讨论、专家咨询、大额技术合同评审等不计算在内)。


  (二)依据文件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京科政发〔2002〕62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三)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四)办理条件


  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条件要求。


  (五)提交材料


  完整有效的合同原件(2份)。


  (六)受理部门


  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各登记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该网址http://zy.kw.beijing.gov.cn/Advanced/body.jsp查看。


  (七)办理时间


  各登记机构(http://zy.kw.beijing.gov.cn/Advanced/body.jsp)公示的办公时间。


  (八)问答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哪一方办理?


  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否收费?


  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落实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答:《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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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十一:中关村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十一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注:


  享受试点优惠政策无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技术转让原备案资料全部留存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提供即可。


  (一)适用对象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办理流程


  1. 技术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 技术转让方按照要求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相关手续(详见本指南1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办事指南);


  3.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三)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四)基本要求


  1.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一亦庄园、昌平园;


  3. 本政策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4. 本政策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5.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6.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留存备查资料


  1.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部门。


  (七)办理时间


  纳税人可通过自行判别,符合条件的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问答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指哪些区域?


  答:根据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关村示范区特定区域,可电话咨询各分园工作人员。

 2. 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理解?


  答: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最新版为《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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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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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十: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十篇“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


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

注:


  本部分所指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是指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研发环节自主开发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分割的,同时本单位确无使用需求的并已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项目团队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的申请;


  2. 对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申请,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仪器设备作价投资申请,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单位审批(审核权限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如不通过则终止;


  4.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


  (1)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备案。


  (2)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超过3个月的,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5. 仪器设备作价投资: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6. 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后,执行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方案;单位应当对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26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25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京教财〔2017〕6号)。


  (四)基本要求(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在研发环节自主开发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分割的,同时本单位、本部门确无使用需求的并己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通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等方式由科技成果承接方继续使用;


  2.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超过3个月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一年内对同一承租方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3.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仪器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仪器设备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价格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或公开竞价拍租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4. 事业单位以仪器设备对外作价投资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处置时必须出具初始投资证明、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5. 仪器设备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准:


  ①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②评估项目的资产账面价值、净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评估总额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中,任一项超过5000万元(含)。


  (2)其他资产评估事项实行备案制,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完成资产评估事项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对需要进行核准的评估事项下发核准文件,对需要备案的项目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后返回单位。


  6.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照本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后,市财政局将不再向单位安排该仪器设备的相关经费。


  (五)向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办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需提交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仪器设备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或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3)单位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表、单位近期资产统计报表、拟出租资产情况说明;


  (4)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5)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6)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7)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2. 办理仪器设备作价投资需提交材料:


  (1)仪器设备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2)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3)单位近期的资产统计报表、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表;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6)能够证明仪器设备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7)仪器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8)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9)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六)受理部门(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机构,不能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2.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需要评估吗?


  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仪器设备收入可以如何使用?


  答: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后取得的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现有资金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职能的需要时,可以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且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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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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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九: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九篇“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适用对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


  (二)办理流程


  1. 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须经所在单位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同意);


  2. 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 单位审批,如审核不通过,则终止;


  4. 审核通过,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


  5. 单位对相关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期限;


  6. 离岗创业期满可返回单位,亦可解除合同进行继续创业。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四)基本要求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2.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3.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离岗创业;


  4. 离岗创业期限: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5. 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6. 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7. 离岗创业期间岗位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2)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3)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提交材料


  《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离岗协议。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人力社保部门。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离岗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离岗创业人员在原单位享有哪些福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实施“温暖创业”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


  【摘要】


  为使科研人员能够离岗创业、敢于离岗创业、愿意离岗创业,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从人员双流动通道建设、离岗创业过渡期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设置等多个方面出台系列政策文件,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据可循、无后顾之忧,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但由于部分高校院所未出台离岗创业方面的相关细则,科研人员对离岗期间的职称评定和返岗后的岗位安排等都心存顾虑。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相继出台了《关于技术团队离岗创业的暂行意见》、《科研团队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形成了特有的“温暖创业”模式,既不影响原科研任务的开展,又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积极推动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建立人员双流动通道。为保证离岗创业项目有过硬的技术基础,在编在岗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均可申请以离岗创业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经批准后,科研人员与自动化所、原所在科研团队签订离岗创业合同,自动化所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离岗人员可选择是否重新返回科研岗位。


  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自动化所将离岗创业的3年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申报项目、职称晋升、社保福利等相关资格和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可随时根据创业情况选择返岗,原所在科研团队保障其回团队工作。


  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自动化所规定任职年限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免评审直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为离岗创业人员单独设立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单独评聘,不占用自动化所年度岗位指标。依据申请人离岗创业期间公司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获得正高资格,目前已有2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正高级职称。


  提供全面配套服务。在准备离岗创业的阶段,自动化所协助离岗人员编写《商业计划书》,与投资方对接和谈判,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参与公司组建等流程化服务,解决各种创业细节问题。


  自动化所王磊和罗引博士成功创办企业是自动化所离岗创业政策实施以来的典范。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曾大军在回国的10余年里,一直致力于安全信息学和大数据智能领域研究,带领王磊博士、罗引博士等核心团队成员致力于开展跨模态语义挖掘、深度认知计算、多语言分析与理解、面向领域的数据增强等多项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研究,服务于新华社、中国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随着技术日臻成熟,为满足用户的应用需求,三位联合创始人于2017年共同创立中科闻歌公司,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申请离岗创业,自动化所为其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期间保留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保留申报相关产业化项目的资格。在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全职从事公司业务运营的带动下,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目前已完成4轮融资,共计3.5亿元,且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截至目前,自动化所批复包括生物特征识别、智能语音处理、智能视频处理、分子影像、康复机器人、工业视觉等高精尖领域离岗创业实施方案26项,办理离岗创业手续57人,知识产权对外作价投资近2.3亿元,吸引外部投资超10亿元,创业公司整体估值超60亿元。


  【案例启示】


  体系化、规范化的离岗创业政策是解决科研人员后顾之忧、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效形式。自动化所在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方面,以下做法值得高校院所学习借鉴。一是规范操作流程。出台支持离岗创业内部细则,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及后续管理制度化、流程化,让离岗创业人员吃下“定心丸”。二是柔性管理。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人员相关待遇,可随时选择返回科研岗位,使科研人员心无旁骛去创业。三是全面细致服务,使科研人员心明眼亮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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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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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八: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八篇“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


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

(一)适用对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进行资产清查;


  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2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


  (四)基本要求


  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的;


  未牟取非法利益或没有牟取非法利益;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并发生投资亏损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转让、注销其产权或者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五)提交材料


  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文件;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损溢表;


  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


  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领导应承担决策责任吗?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2.  勤勉尽责义务应如何理解?


  答:参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就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这里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相关负责人主要是指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3.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民主决策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民主决策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职工参与的制度。因此,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向单位职工征求意见后,相关负责人作出的决策,即视为已经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


  4.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信息公示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对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5.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合理注意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注意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对于科技成果以其他方式确定价格进行转化的,也应合理注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对于异议的处理是否合理等。


  6.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监督管理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一是监督本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并将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二是监督科技成果转化整个流程中,涉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主体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保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合法合规完成。


  7.  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应如何处置?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这部分国有资产有增值保值的考核要求。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产生的国有资产本身价值难以确定,对这类国有资产要求增值保值,不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这类无形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应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权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但是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不做强制性要求。


  8.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投资资产亏损后如何核销?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并发生投资亏损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转让、注销其产权或者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这些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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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七: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七篇“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


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

 (一)适用对象


  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办理流程


  1. 交易申请环节:由持有方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2. 受理申请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通过后,向持有方出具《交易信息发布受理通知书》并发布;


  3. 登记意向方环节:在信息发布公告期,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对有意购买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持有方;


  4. 组织交易签约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持有方确认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撮合,交易撮合方式根据意向受让方数量结合申请书中选择的交易条件确定,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可采用协议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可采用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确认受让方,确定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


  5. 结算交易资金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发送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向指定结算账户支付交易价款,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价款到账告知函。经交易双方申请对于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向持有方划出交易价款;


  6. 出具交易凭证环节: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基本要求


  1.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2. 科技成果的权属应该清晰,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持有方应当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 持有方应当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选择交易竞价或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


  5. 持有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文件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设置意向方资格条件;


  6. 意向方应在发布期限内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意向申请;


  7. 受让方应当按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让方应按约定将首期价款支付至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所指定结算账户,后续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与技术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8.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 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后,持有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五)提交材料


  1.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2. 《交易信息发布承诺函》;


  3. 《风险提示书》;


  4. 持有方法人证书复印件;


  5. 交易行为决策文件;


  6. 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7. 评估报告(可选);


  8. 技术交易委托合同等。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吗?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典型案例


  案例:中国技术交易所发挥平台优势助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一种抗氧化的杂化颗粒及其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专利成交案例


  2019年,中国科学院下属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携手地方政府打造出全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次年7月,深圳先进院部分科技成果在中国技术交易所等机构的助力下,通过该创新平台探索出“一次转让、二次开发、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在“一次转让”阶段,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发挥平台优势,以发现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助力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高效完成专利技术转让,为后续科技成果产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5月,深圳先进院通过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将一项其发明的电子封装材料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抗氧化的杂化颗粒及其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具有高介电常数、低损耗因子、良好的抗氧化性和机械性能等优势。经与深圳先进院沟通,中技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政策规定,结合专利技术特点,制定了深圳先进院技术交易方案,决定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


  2020年7月,该专利顺利转让给电子材料院,实现了该专利的“一次转让”。电子材料院从深圳先进院受让这项专利后,积极发挥创新平台优势,加快推进相关技术的产业化步伐,这种模式也被业内称为“一次转让、二次开发、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该模式中,深圳先进院此次在“一次转让”阶段的做法颇有值得借鉴之处。


  以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成果转化全要素配置。深圳先进院和电子材料所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关联方,在“一次转让”阶段选择通过中技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专利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法律要求,为未来科技成果商业化、资本化运作及后续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规范推进打下基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长,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尤其是可能出现多重类型的投资主体,例如研究所、研究人员和社会资金等都可以参与,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与清晰的产权界定保护是科技成果实现成功转化的重要前提。


  科技成果的资产价值,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变化和科研活动的进步而变化,不管哪种性质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平台去评估、定价和交易,流程合规,过程透明,是解决科技成果在“一次转让”阶段定价合理和交易合规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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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六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01六类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注:


  本部分参考某中央在京高校实际案例制定,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及部门、学院等层级设置进行进一步调整。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依据文件


  《转化法》(2015年修订);


  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三)基本要求


  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四)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五)问答


  问: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任副校级领导干部时获得股权奖励,但晋升校级正职之后,按规定校级正职不能持有股权,应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提出要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注: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指单位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享受政策须签订技术合同,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一)适用对象


  非营利性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中完成或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


  对本单位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单位向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发放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三)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四)基本要求


  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资质: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人员:单位中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相关人员信息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要求完成公示。


  (五)提交材料


  填报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备案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留存备查材料:单位资质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还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七)办理时间


  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八)问答


  1.信息公示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息公示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相关要求完成。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别指什么?


  2.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如下材料:


  (1)网上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表》;


  (3)单位资质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留存备查。


  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什么?具体到哪里办?


  答:在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区税务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可通过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201/201906/t20190627_390983.shtml查看。


  03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注: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本政策中,递延纳税是指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及个人。


  (二)办理流程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获得被投公司股权;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四)基本要求


  企业及个人享受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被投资企业:境内居民企业;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应全部为股票(权);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五)提交材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七)办理时间


  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填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由被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八)问答


  递延纳税税基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应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04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注: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时,由于股权没有变现导致现金流缺乏,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到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具有一定现金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办理流程


  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被投资公司股权;


  按照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对科研人员进行股权奖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三)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基本要求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五)提交材料


  备案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留存备查材料: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七)办理时间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问答


  1.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征税了吗?


  答: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明确,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答: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因此获得股权奖励(包括股票和出资比例),应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的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答:应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该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案例


  案例1: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将技术转移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摘要】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政策改革,通过制定动态经费分配制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大对科研人员、技术转移人员的转化激励,形成了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人员协同转化的良性循环。


  《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院所更加注重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对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分配兼顾不够,导致技术转移人员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为促进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人员形成良性循环,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物研究所”)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药物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隶属于中国医学科学院,是国家重点药物研究机构之一。药物研究所在保证科研团队享受转化带来红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药物研究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逐步形成了激发科研团队积极性的动态开发经费分配机制和技术转移人员激励机制。


  药物研究所结合药物研发特性及工作实际,多次修订《药物研究所科技开发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对所内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制度进行调整,并建立起成果转化收入动态经费分配体系,通过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权益。动态经费分配体系是将成果转化收入分为所内提留、课题经费和个人奖励三部分,课题经费归科研团队继续开发使用,个人奖酬金作为现金奖励直接奖励给团队,所内提留比例根据课题经费和个人奖励的总比例进行调整,最低只收取10%。在动态经费分配体系里,科研人员可根据项目的研发需要选择最适合的奖励分配方案。


  此外,药物研究所还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起针对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机制。药物研究所制定的《药物研究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1%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奖励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药物研究所开发处根据实际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及科室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分配方案,上报所长办公会审核并实施分配。药物研究所已经连续两年给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人员现金奖励,以表彰他们在科研项目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中的优秀表现。现该项内部奖励基金的分配已经常态化,至今共有70余位从事科研管理的技术转移人员获得现金奖励,年均奖励总金额超50万元。


  在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药物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年均签订技术合同130余项,技术交易额过亿元。


  【案例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个主体,既有科研人员,也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美国、以色列等国家的高校院所在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时,一般会兼顾科研人员、转化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各方面的利益。本市高校院所在分配转化收益时,大多采取单位和科研人员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未能得到合理保障。药物研究所将参与转化的科管人员纳入奖励范围,有利于合理分配科研人员、转化服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的比例,进一步激发转化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值得各高校院所借鉴。


  案例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科研人员“多劳多得”合情也合理


  【摘要】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不断加强政策学习,积极贯彻执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形成了良好的成果转化氛围。


  为全方位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热情,《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依托《转化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收益的70%可作为个人及项目组的奖酬金,并由转化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分配自主权;主要完成人奖酬金比例不低于到账经费收益的35%;到账经费的15%纳入科室横向研发经费管理,用作后续项目研发;剩余15%上交医院统一支配。


  此外,北医三院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分配管理、信息公示等内容,建立规范的分配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报期间报送备案表、单位资质材料、转化合同、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案要求,确保科技成果信息和奖励情况得到公示,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保障了科研人员顺利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截至2021年7月,北医三院完成130项专利技术转化,转让金额累计近2亿元。其中到账收益共计3427万元,已全部根据收益分配制度完成奖励分配。


  北医三院积极组织学习研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在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备案,使科研人员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北医三院已完成的转化收益分配中,有近1200万元现金奖励享受了该减税政策,累计减免个人所得税240万元。


  【案例启示】


  北医三院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拓创新、先行先试,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管理和服务,积累了一批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一是从政策到实施分配给予科研人员保障,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有效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先试先行,积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办法,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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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五: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五篇“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注:


  1. 允许自行实施转化协议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规定自行制定。


  2. 无正当理由是排除单位在需要进行战略布局、不同类型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不同等特殊情况。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自行实施转化申请;


  2. 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单位审批(具体决策形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因单位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同意,驳回申请;


  4. 审批同意后,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署允许自行实施转化协议,约定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


  5.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其间,成果转化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订版)。


  (四)基本要求


  1.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提供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申请材料,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2. 在双方达成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后,在转化实施期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须提供必要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3.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4.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申请材料;


  2. 允许自主实施转化协议。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科研人员可以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吗?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2. 如何理解单位对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支持和配合义务?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一条,在双方达成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后,单位须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咨询、谈判指导、技术支持等。另外,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的转化收益。此外,《条例》规定也充分考虑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设置“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制规定,排除单位在需要进行战略布局、不同类型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不同等特殊情况。同时,也规定完成人自主转化的情况下,只可以采取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合作实施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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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四: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四篇“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注:


  国有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成果作价投资申请,制订作价投资方案;


  2.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由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如尚未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 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4.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选择协议定价的,单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5. 对于现有企业增资的,需要本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尽职调查,对合作单位进行市值评估,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6. 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投资协议;


  7. 科技成果入资,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出资比例先行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再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入资合作企业;


  8. 对于单位持有股权,单位需办理资产入账,具体由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部门)负责前往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对于已入账的资产,单位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具体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9.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股权,由完成人(团队)自行管理。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260号)。


  (四)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书;


  2.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奖励分配方案;


  3. 技术可行性报告;


  4. 项目技术材料;


  5. 商业计划书;


  6. 投资协议书;


  7. 市场分析报告;


  8. 拟创办或增资公司章程(草案);


  9. 投资方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10. 拟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资产管理部门。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是否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


  答:依据《条例》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典型案例


  案例:北京交通大学调整收益分配比例,让科研人员获得高额科技成果转化红利


  【摘要】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院所可以通过多元化手段综合运用强化激励机制。北京交通大学根据科技成果不同处置方式,建立差异化收益分配制度安排,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97%,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加大科研单位改革力度,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法律真正落地还需要高校院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实施细则,打通“最后一公里”。


  结合《转化法》和《条例》,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北交大”)进行积极探索。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以及内部实施细则,梳理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现金出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行为,针对普通教师、“双肩挑”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不同主体,列出各类人员转化行为许可清单,为科研人员获取奖励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形成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的氛围日趋浓厚。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处置方式,北交大建立起差异化的收益分配制度:对于以转让、许可等形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97%奖励给科研人员;对于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科研人员。


  北交大机电学院韩建民教授团队是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励分配制度后成功转化并获得激励的首个案例。韩建民教授团队在近30年时间里持续关注轨道交通盘形制动领域科研开发,在铁质制动盘、铝基复合材料制动盘、钢质制动盘等盘形制动领域不断积累经验,实现了中国在盘形制动领域的自主创新。近年,北交大将“轨道车辆钢质制动盘专有技术”科技成果作价1250万元,入股江苏北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北交大将股份的90% 奖励给韩建民、李志强、杨智勇、李卫京、王金华等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剩余10% 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目前,该列车刹车盘产品已经通过中铁检验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试用证并完成运用考核,今年将完成首批订单。


  北交大通过完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动了学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近三年,学校实现成果转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合同额9294万元,转化专利近300项,创下历史新高。


  【案例启示】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有效手段。《转化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京高校院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取得较好效果。北交大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工作有三个特点,值得在京高校院所学习借鉴。一是注重政策可落地。学校积极落实《转化法》和《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内部细则,让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收益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科研人员形成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预期,增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二是突出向科研人员让利。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大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力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97%奖励给科研人员,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三是在落细落实上下功夫。学校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条件、程序、方式、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做到“一把尺子”,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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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三: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三篇“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

注:


  关联交易指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详见问答)。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制订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请(期间,需由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成果承接方或投资人进行成果转化意向商谈,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方式);


  2.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按照本单位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3.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选择协议定价的,单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4. 单位对成果转让/许可交易合同进行审批,审批程序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 单位与成果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建议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具体参见1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办事指南),以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四)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申请材料;


  2. 合作单位简介;


  3.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本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如何定价?定价方式包括哪些?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此外,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公示信息。


  2. 协议定价公示天数?


  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评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  什么是关联交易?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36号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36号准则还就“关联方”如何构成作了相应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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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二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操作指南及典型案例”。

注: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表和赋权协议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规定自行制定。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书面赋权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2. 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并制订赋权实施方案;


  3. 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具体审批要求依据各单位制度执行);


  4. 通过审批的方案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5. 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书面赋权协议。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科学技术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


  (四)基本要求


  1. 主体仅限于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或非营利法人中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分配问题由相关主体自由约定;


  2. 科技成果的财产权利包括两种:一是知识产权,二是不形成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财产性权利;


  3.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而言,既可以是按照知识产权类型划分的全部知识产权形式的分配或部分知识产权形式的分割,也可以是在某一知识产权类型中的全部权利分配或部分权能的分割;


  4. 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5.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提交材料


  1.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


  2. 职务科技成果拟转化实施方案;


  3.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


  4.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等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权利让渡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九条,从法律关系上看,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问题涉及所有类型的单位与其职工。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中,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与其他单位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导致了作为科技成果权利人的事业单位无法依法行使转让、二次分配的民事权利,需要通过进一步对事业单位相关行政管理事权的放权和授权才能实现,而其他单位并无政府行政事权限制的问题。因此,权利让渡的主体仅限于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或非营利法人中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分配问题由相关主体自由约定,条例不进行限制。


  2. 授权事业单位可以二次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财产权利类型包括哪些?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九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可以形成的财产权利包括两种:一是知识产权(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8种形式),例如发明、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二是不形成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财产性权利,例如数据等成果(民法典第127条),不能形成知识产权,但权利人可以对其使用、转让、投资并获得相关收益。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涉及的法律权利类型多样、性质不同,并非单一类型的法定权利。对于权利集合而言,在立法技术上,显然难以简单套用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因此,《条例》规定采取了全部和部分的划分方式,来更大范围的涵盖不同情况下科技成果法律权利的分割、分配。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而言,全部和部分既可以是按照知识产权类型划分的全部知识产权形式的分配或部分知识产权形式的分割,也可以是在某一知识产权类型中的全部权利分配或部分权能的分割。


  3. 转化收入分配机制应如何设计?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八条明确的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给予权利的同时必须约定转化收入的分配。考虑到“先赋权、后转化”与传统的“先转化、后分配”是完全不同的路径,成果完成人依据事前获得权利的,不再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获得奖励报酬。但是考虑到单位获得职务科技成果前期的人力投入或者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在赋予权利的同时确定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因此要求在给予权利的同时双方需要约定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时,也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将单位对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让渡限定为“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案例:北京积水潭医院大胆尝试,完成北京首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案例


  【摘要】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解决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权利无动力”,科研人员“有动力无权利”的问题,北京积水潭医院借助入选为科技部公布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契机,建立完善赋权改革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赋予骨科张昊华医师科技成果“移动智能动作监测骨科康复指导仪”的所有权,成为北京市首例赋权成功案例。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当前,国家和北京市均已实施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相关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充分调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北京积水潭医院(以下简称“积水潭医院”)成功入选首批试点单位,并且是唯一入选的医疗卫生机构。


  自入选试点单位以后,积水潭医院着力推进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并于2021年初制定了《北京积水潭医院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以及《科技成果赋权申请书》《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意向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关联交易承诺函》等配套文件,为开展科技成果赋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方案》规定科技成果赋权范围适用于医院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医院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指出科技成果赋权申请按照院内“三重一大”的要求实行院内审批和集体决策制度;提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明确科技成果赋权的具体流程。


  此外,积水潭医院还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为成果赋权工作保驾护航: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单位领导人员须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上报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三是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全程参与试点方案制定、赋权方案论证及赋权协议签署工作。


  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积水潭医院大胆实践,完成了首个赋权试点项目的赋权。积水潭医院组织开展对医院成果库内科技成果的全面梳理,并遴选出一部分价值较高的项目进行评估及走访调查,确认项目是否具备“赋权”为对象条件。最终积水潭医院确定以骨科副主任医师张昊华的科技成果“移动智能动作监测骨科康复指导仪”为对象进行赋权试点的实践。为了推进试点顺利进行,积水潭医院技术转移办公室与成果团队进行了深入沟通,共同规划成果转化路径,并参与了与项目承接对象的洽谈,配合法务团队完成尽职调查。在成果团队正式提交“赋权”申请后,积水潭医院邀请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策专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法律顾问等对赋权方案和赋权协议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赋权方案和协议进行修改完善。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积水潭医院与张昊华医生将作为该项职务成果的共同所有人,对成果后续转化收益按照30%:70%进行分配。现该协议已通过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并完成15日院内公示,成为北京市首个成功完成所有权赋权的案例。


  【案例启示】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形式。2020年,科技部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本市9家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入选,数量居全国首位。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是一个新鲜事物,很多执行层面的政策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积水潭医院成功赋权改革为相关机构进行该项工作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一是建立明确的职务赋权制度,让成果赋权有据可循、有规可依,降低了各方对赋权改革的顾虑;二是通过勤勉尽责机制、年度报告制度等方式,强化了对赋权改革的配套支撑;三是注重发挥法律等专业化团队力量以及外部专家力量,为赋权改革工作把脉,提高了赋权改革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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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一: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一篇“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及典型案例”。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操作指南


  01 单位内部登记

注:


  1.非专利科技成果是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科技成果中,除了专利技术以外的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科技成果。


  2.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3.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以上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在本指南中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非专利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2. 已申请、受理中、已授权专利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本单位规定节点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登记;


  3. 未申请专利:


  (1)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2)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对于单位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建议通过单位遴选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专利;对于单位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申请专利,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专利申报后,应按照已申请、受理中、已授权专利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于单位决定暂缓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科技成果完成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反馈专利信息,及时进行登记;


  4. 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登记录入程序、管理方法)。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 1号)。


  (四)基本要求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和专利申请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五) 提交材料


  1.《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


  2.《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除了法人、其他组织、单位等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机构的称谓有所不同外,均明确提出“主要是执行所在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者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所在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执行工作任务”和 “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作为两个重要衡量标准,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2.为什么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答:参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法定职责,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科技转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科技成果登记还是《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科技成果完成人行使自主转化权利的前提条件之一。


  3.科技成果登记有哪些方式?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建立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登记标准等。可以采取科研人员自行登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院系)登记+单位审核或者单位统一登记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科技成果的名称、产生科技成果的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完成日期、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保护状态、是否属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可能应用的领域,以及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02 科技成果信息汇交

(一)适用对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二)办理流程


  1.项目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阶段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时,应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将信息汇交情况纳入项目考核指标;


  2.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所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3.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是否适宜对外公开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网址: www.bjcgdj.com)(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提交、发布。审核不通过的,组织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五日内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核、发布;


  4.科技成果在技术性能指标、转化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以及在成果权属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对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变更。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京科发[2021] 9号)。


  (四)基本要求


  1.汇交科技成果信息真实、准确、权属清晰,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2.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4.汇交材料规范、完整。


  (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2.《承诺书》;


  3.相关佐证材料。


  (六)受理部门


  联席会办公室,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受理科技成果汇交。


  (七)办理时间


  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科技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发布。


  (八)联系方式


  系统运营方:010-62679600


  联席会办公室:010-55572323


  (九)问答


  1.哪些科技成果需要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进行汇交?


  答:根据《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均须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汇交。科技成果包 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2.《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实施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汇交?


  答: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发布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因此,实施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依据第三条规定,对其他科技项目来源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在成果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发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多个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应该由谁负责信息汇交?


  答: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条,科技项目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承担单位(主持单位)负责信息汇交工作。


  4.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吗?


  答:可以。根据《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二、十四条,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査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企业、机构及个人可登录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免费浏览、查询和筛选科技成果信息。企业、机构及个人实名注册登记后,可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发布科技成果需求,免费获得科技成果信息推送、供需对接等服务。鼓励企业、机构及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包装、推介、撮合、交易等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与传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大学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探索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摘要】


  为提升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效率,北京大学将知识产权的培育与运营作为成果转化的重点内容,明确专利运营范围及管理流程,设立“专利转化基金”开展高价值专利挖掘、申请、保护和商业化等工作。积极探索以信息化手段完善管理流程,以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管理、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展示等功能为重点,建立了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形成了信息化、全流程、高效率的管理新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亟须完善。《条例》明确规定,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北京大学制定《北京大学专利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利运营管理办法》”),在校内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科技开发部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北大专利运营战略、管理北京大学专利转化基金、对专利运营的技术项目负责办理专利评估申请等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北京大学积极探索引入信息化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期推进”建设方针,立足“规范内部管理、提升专业服务、促进成果推广”的思路,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覆盖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转化活动全流程管理。管理系统由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建设、运营,主要模块包括以下四个:


  专利申请前评估。结合“《专利运营管理办法》”中专利转化基金的审批流程,采用自动化评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估形式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为申请专利提供重要依据,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该部分包括自动化评审、专家评审等内容。自动化评审依托市 场化专业智能评估线上产品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初步评价;专家评审依托北京大学及战略合作单位的优质专家库资源,遴选技术、知识产权法律、投资机构、产业等方面的专家,从技术先进性、法律风险、市场前景等方面对技术成果进行线上评审。


  专利申请管理。该模块用于对已通过申请前评估的技术成果进行管理,可对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国家局等资源。模块主要包括三大重点功能:一是对接代理机构,由具备北京大学专利服务业务采购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介入,根据技术交底书进行专利申请 文件的撰写;二是提升专利撰写质量,依托技术经纪人为专利申请匹配优质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接权威的国家局资源,优化机构撰写的文本;三是申请文件管理,对提交国家局的专利文本进行实时跟踪,定时提醒缴费。通过专利和申请文件的各维度标引,掌控全校专利技术布局情况,为学校专利整体布局提供数据等有力支撑。


  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以现有国家知识产权平台IP7+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北大实际需求开发了管理系统子系统,进行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子系统通过运用国家权威平台全生命周期专利大数据、运营数据、引证数据,从经济指标、法律基础、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以及技术基础等五个维度40余项指标对专利价值进行分级评分,一键生成专利分级评估报告 及价值建议,并对专利按照战略新兴产业进行分类,形成带有分类分级两种数据标签的北京大学存量专利数据库,在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投入的同时选出有前景、有潜力、有运营价值的 专利,纳入学校后期重点转化对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此外,子系统还可通过算法及规则对北京大学的待运营高价值专利进行潜在运营客户分析,与其他运营平台快速对接。


  科技成果管理。有效专利数据库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库模块具有科技成果统计、查询等管理功能与线上发布展示功能。成果库面向北京大学师生、学校职能部门、专利代理机构、技术经纪人以及企业等开放,实现了高校成果与社会部门的高效对接。


  管理系统于2020年12月7日在北京大学服务器上线(网址:http://pkuip.pku.edu.cn), 截至2021年6月底共入库专利成果18648件、非专利技术成果(项目)162项,筛选高价值专利1138件。为进一步推广管理系统筛选的高价值案例,北京大学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开设“北京大学高价值专利专场”项目推荐专栏,定期发布成果。截至 2021年6月,共发布197项高价值专利,引发了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链条广、环节多、专业化要求高,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及管理系统,可以为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转化活动的全过程管理、服务与推广提供信息化服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打通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与成果转化运营的全链条工作,有效缓解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以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领域多主体对接效率。三是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不断进行迭代升级,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数字化水平。四是便于与各 大权威知识产权平台对接,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的推广范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度。


  案例2: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布局,为成果转化撑起“保护伞”


  【摘要】


  为从源头上解决高校院所专利质量水平不高的问题,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积极与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相关领域专家等外部资源对接,建立起专利全面分析、潜力项目遴选、专利系统布局等全方位工作体系,有效提高了理化所的专利集中度、降低了专利侵权风险。


  目前,高校院所存在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科研人员是为了完成各种考核任务而被动申请,另一方面是高校院所没有足够重视专利布局工作,在申请专利前没有全面分析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利保护情况,未能科学系统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未能有针对性地设置专利壁垒、保护核心成果、规避侵权风险,导致在源头上没能提高转化成果的质量,输在了起跑线上。《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 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所”)通过发布实施《理化所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立项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所内搭建了完整的工作体系, 形成知识产权管理的常态化机制,构建了知识产权贯穿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在中科院系统内属首次尝试。


  知识产权立项制。针对有知识产权申请需求的项目釆取分类征集、立项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知识产权申请人填写理化所统一的申请书和答辩提纲,内容包括技术介绍(含其可延展应用领域)、对标技术及竞争对手分析、全产业链分析、市场态势分析、 技术及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及知识产权布局等内容,由产业策划部牵头成立评判小组,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内外部团队四个维度上进行评判是否予以立项。


  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知识产权申请立项后,由产业策划部进行后续分级管理,对于高价值专利,及时关注产业化动态,组织开展专利布局;对于重要专利,持续监控维护,推动适时形成专利组合;对于一般专利,根据项目团队意见,进行后续维护。


  专利布局工作与成果培育协同开展。理化所在针对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分析、知识产权前瞻布局的同时,积极培育成果,寻找技术突破路径、提高产业竞争优势等工作,力争通过布局和培育形成有一定专利壁垒的技术组合,为后续专利形成无形资产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做好储备。


  以低温制冷领域为例,理化所的布局工作取得了突出效果,建立了大型低温制冷装备领域完整的专利池和工艺包,低温制冷领域专利集中度达到70%,重要的核心技术被层层保护, 构建了不易攻破的堡垒。


  精挑细选。理化所每年从15个科研中心遴选早期和中期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论证项目在技术、团队、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可行性,将有价值的专利纳入布局范围。截至2021年6月,理化所在新材料、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领域进行了20项成果专利布局,至2022年布局完成后将形成超过200项专利的专利池。


  全面分析。理化所通过委托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盘点了大型低温制冷设备的全球专利情况,分阶段建立了7个系统级子项目和6个部件级子项目的专题专利数据库,对以上各个级别的子项目进行了专利分析,给出专利布局建议,形成了冷压缩机、高速透平膨胀机、大型冷箱、油分离系统等六大专利包。


  系统布局。为了破解科研人员只对单件专利进行申请,不能围绕技术及产品形成系统、全面专利集合的弊端,理化所与社会专业化知识产权机构合作,让专业知识产权人员深入研发一线,积极与研发人员互动沟通,紧密配合,找出关键技术部位。


  通过针对专利的全面分析和系统布局,在低温领域形成的专利含金量极高,例如理化所将14项20k以下温区大型制冷专利集合作价5000万元成立中科富海公司,发起阶段公司注册资本13100万元,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继林德、法液空公司后第三家能够规模化生产大型低温制冷系列装备的公司,截至目前经过两轮增资后的中科富海估值为15亿元。


  理化所通过知识产权布局,对竞争对手的重点专利开展详细的侵权风险判定和回避设计,在源头上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特别是在低温制冷领域的突出贡献不仅补齐了我国氢能源应用环节的短板,还为我国战略性氮资源开采、大科学装置和热核聚变等提供战略支撑,实现了大型低温装备的自主可控,扭转了我国在相关领域受制于人的局面。


  【案例启示】


  专利布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渠道,在遭遇国外专利围堵的情况下,优质合理的专利布局往往比单纯追求数量更能减少风险。理化所在专利布局方面的先进做法, 值得在京高校院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学习借鉴。一是高度重视,高校院所要把专利布局看做成果转化核心工作进行推动,在渠道、经费、科研管理等环节给予重视,加强统筹管理。二是多方合作,专利布局是策略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高校院所往往难以独自开展,一定要具有开放意识,引入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布局质量。三是形成合力,专利布局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科研团队、技术转移部门、专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合力,才能全方位推进布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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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解读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激励是否有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同时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该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其他合理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


一、理论分析


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激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员工以什么形式实现对目标公司持股


1、员工已经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还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目标公司通过向合伙企业增发或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实现个人合伙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该情形下,无论目标公司向合伙企业增发股票(股权)还是大股东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交易价格通常会低于目标公司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2、员工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通常的操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是GP)将部分合伙份额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被激励员工,或者合伙企业增资,吸纳被激励员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和目标公司直接对员工进行股票(权)激励相比,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以实现员工以较低的价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在这一点上,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并无本质差异。


(二)员工如何转让股票(权)


通过合伙企业完成激励后,未来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取得转让收入时,被激励员工(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允许自然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纳税,就意味着与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存在政策冲突;如果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国税发【2011】50号文的规定纳税,就意味着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被间接激励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纳税优惠。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间接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二、实务情况


实务中,有税务部门认可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即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但也有税务部门认可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


如科创板上市公司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发行人就持股平台启奥兴(注: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聚奥众和晟昱投资(注:广州晟昱投资合伙企业)的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注:完成备案,说明该间接激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处理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三、特殊例外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只要满足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的递延纳税优惠。


尽管从政策层面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给出了例外规定,但在实操环节,同样存在通过合伙企业进行间接激励在未来转让股权时,个人合伙人到底该按20%纳税,还是按5%—35%的税率纳税的问题。


落到实务,还是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如何把握。


小提示: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需要提前做的并不是设置一些在未来可能和税务产生的争议,而是通过合理的操作尽可能提前规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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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作者:张海涛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解读大学生双创税惠多 适用政策有讲究

2021年全国双创周近日落下帷幕。本届双创周以“高质量创新创造高水平创业就业”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同步展开。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要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实际上,国家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还有一些政策鼓励的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间接支持。无论是哪种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在适用过程中都应注意细节问题,确保更加准确顺畅地享受优惠。


  创办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应优惠注意扣减限额


  《意见》指出,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大学生如果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在适用该政策时,须在限额内严格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进行扣减,也就是说,只有前一顺序的税种扣减完了,才能扣减后一顺序的税种。此外,如果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那么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具体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举例来说,陈先生2021年大学毕业后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当年10月在北京设立个体工商户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市减免限额执行上浮20%的最高标准,为14400元。2021年10月~12月,甲商户实际经营时间为3个月,那么可以减免的限额为14400÷12×3=3600元。假设甲商户按季纳税,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为50万元,原本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0×1%=5000元,而其享受该优惠的减免限额为3600元,可以在增值税中全部扣减,则甲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3600=1400元。


  除了上述优惠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政策规定,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如果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免征增值税;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体工商户外,大学生如果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比如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各地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


  孵化器等纳税人:注意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意见》提出,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大学生创新创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而且可以获得税收的“间接支持”——国家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其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要想享受该政策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首先需要经过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如果在该政策执行期前已经认定的,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在政策执行后认定的,应当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其次,在适用该政策优惠过程中,相关纳税人需要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此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应当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举例来说,乙科技企业孵化器于2020年1月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那么乙企业应自2020年2月起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优惠。在享受优惠期间,乙企业应分别核算孵化服务与其他业务收入。同时乙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验。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70%进行抵扣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国家也出台了针对性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其更好地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具体适用该政策时,相关纳税人应注意,投资客体需要满足从业人数、学历构成、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设立时间、研发费用支出比例等条件;而投资主体也需要符合投资比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定投资额时,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此外,享受该政策优惠的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举例来说,大学生小杨创办了B科技公司,2018年5月,A创投企业向B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均满足相关条件。2020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从2018年5月到2020年5月,投资满2年,因此,A公司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投资B公司2000万元的70%,即1400万元。这样一来,A公司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0-1400)×25%=900(万元)。


  假设A创投公司和张三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F,双方各出资50%。2018年5月,F企业向初创科技型企业M投资5000万元。2020年,A公司和张三各自从合伙企业F公司分回收益1000万元。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金额为5000×50%×70%=1750(万元),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750万元,则差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同理,张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能够以1750万元抵扣其从F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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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作者:陈艳春 朱紫微 王全新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低品位矿、尾矿相关资源税的优惠规定及废石的资源税问题

低品位矿:系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尾矿:指矿山对矿石分选作业或选矿厂产出的,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其主要矿物组分品位不大于矿床边界品位。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在较高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金属矿山的尾矿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尾矿库,而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一般都集中堆排在废石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纳税人开采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废石:指低于边界品位的非矿岩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夹石,指夹于矿体中或矿体间的非矿岩石。围岩,矿体周围的岩石称围岩。


  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没有单独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提取的矿产品应按矿种缴纳资源税,用废石加工的砂石料,属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则按各省具体办法操作执行。


  低品位狂、尾矿、废石的资料来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认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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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8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

解读存在延期交货违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经常会出现一些看似复杂的问题,该问题被热烈的讨论,比如本文介绍的案例:对客户销售,但延迟发货产生了违约金,会计和税务该如何处理。实际问题可能很简单,只是由于对会计准则把握不到位,导致了过度思考,只要准确理解了会计准则,就能化繁为简,避免不必要的疑惑与税会差错。


  一、相关实例


  甲公司销售给乙客户一批设备,但由于甲公司延期交货,导致乙公司从应付甲公司的回款中扣除了延迟交货违约金,甲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计入“营业处支出”还是冲减"营业收入"呢?冲减“营业收入”的话,是否需判断质量问题还是延迟交货问题呢?另外,如何确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数据保持一致呢?


  针对本问题,有如下几个观点:


  ①增值税延迟交货,全额开票,无需冲减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应认定为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③少收的货款参照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很有意思,相关的解决方案也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还区分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本业务应该说类似的违约条款在合同的约定也比较常见,正确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点。以下笔者逐步分析: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是控制权的转移,按照旧收入准则的表述是风险转移。不论是如何表述,收入确认需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依据,一般来说,与控制权转移相对应的包括客户的签收等,另外,签收单、发运单或类似的凭证不仅是会计进行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重点检查的内容。


  答案已经呼之欲出,该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况,并被少支付了款项,事后该公司又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或处理,这很可能说明该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如果在符合收入准则的前提下,在控制权转移,获得客户的签收验收单据或其他证据后,再确认收入,是不会存在如案例所说的情况。


  实际,甲公司犯了按发票确认收入的错,而这类错误在一般非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也是在IPO过程中,重点解决的方面。


  (二)冲收入或记营业外支出


  基于以上(一)的分析,如果该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那么属于会计差错,按照应该确认的收入和已经确认的收入之差冲减收入是符合准则的做法。那么其他的做法有哪些不规范的地方呢?分析如下:


  ①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属于虚增了收入和支出,夸大了经常性收入,如果这样的话,也容易导致会计操纵,让客户签合同时金额大一些,时间紧一些,只要公司迟发货,则能通过少收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就能虚增收入和毛利;


  ②计入财务费用,实际本问题与在(一)中的分析类似,在收入已经确定的前提之下,供应商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按照提前收回的时间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折扣,这个折扣是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之下,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货币时间价值补偿。


  相反,延迟交货是在收入确认之前就发生的非时间性因素之外的事件,这本质上与客户接受不满足质量要求的减少货款性质无本质差别。合同价款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交货的时效性,质量等级,这都发生在收入实现之前,不同于财务费用等滞后因素,前者是确认收入时考虑的因素,而后者不属于。


  三、相关税费的考虑


  有了以上的分析,实际税费就很简单了,本案例不存在增值税税基与所得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差额即多开的发票,红字冲回,这样对方按照红字发票调整成本和进项税,甲公司则调整收入和销项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收入与确认所得税的收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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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8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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