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产品质量索赔是否开具发票

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给予价格上的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属于销售折让性质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得到的赔偿款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对方可以凭收据入账,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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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7
作者:纪宏奎
来源:税务工匠

解读关于侵权赔偿的税前扣除

甲公司生产高压锅,由乙商场销售给消费者,但由于高压锅质量不过关,消费者使用时,发生爆炸,消费者受伤住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场进行赔偿。


  乙商场认为,产品不是自己的,自己只是经销商,也是受害者,产品质量应该由甲公司负责,所以,消费者应当起诉甲公司而不应该起诉自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依据该条规定,法院判决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处甲公司向乙高场支付赔偿给消费者的损失。虽然胜诉,但由于甲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仅部分财产可供执行。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款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引起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是甲公司产品质量造成的,应由甲公司赔偿,乙商场只是代为赔偿,所以,乙商场没有权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消费者的赔偿乙商场已按法院判决实际支付,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也已通过法院向甲公司追偿,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乙商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当然了,扣除的金额仅限于法院未从甲公司执行回来的赔偿金额。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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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7
作者:魏春田
来源:魏言税语

解读税(费)种综合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问答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烟叶税11个税种。

  1、如何快速找到税(费)种综合申报的入口?

  方法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 右上角搜索栏搜索“综合申报”

  方法二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2、税(费)种综合申报前需要进行哪些必要操作?

  申报前需要先维护税源信息,纳税人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功能首页,通过页面“点此更多税源采集”模块操作列,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相应税种的税源采集。

  3、税(费)种综合申报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左侧显示的税种列表为当前用户所应申报税种,当某税种已采集税源数量大于0时,且存在未申报的税源,才可勾选该条税种进行下一步申报,且默认申报全部未申报税源信息。

  查看当期应申报信息,勾选当期可申报的税种

  进入综合申报表后,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校验。

  双击申报表某一行税种,系统弹窗显示该税种的申报明细表数据。

  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

  4、申报完成后如何查看申报结果、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完成的申报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查看申报结果及进行后续操作。



  5、如何进行申报作废?

  纳税人点击【申报作废】进行财行税合并申报作废,选中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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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8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如何理解增值税中的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每次在读到13号文的时候,总是觉得有一座难以翻越的大山阻隔在我认识并掌握13号文的路上,这座大山就是“资产重组”。如果没有“资产重组”这个词,13号文就好理解多了。根据语义,资产重组就是后面一系列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大前提,想要充分掌握13号文,就必须攻克这个大前提。


  于是我咨询北京12366:“如何理解此处的”资产重组“,纳税人如何掌握”资产重组“的概念?增值税法体系里面是否有”资产重组“的概念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对”资产重组“的概念专门做出过解析?”得到的答复如下: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我们的纳税咨询主要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解决实际征、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资产重组”的定义不属于税务文件的解答范围,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既然不属于税务文件的解答范围,哪里还会有解答呢?于是问了一下“百度”。


  百度搜索如下: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


  不甘心失败的我继续搜寻,终于有了新发现。


  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关于资产重组,给出了如下定义:


  资产重组: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对企业资产和组织的重新组合和设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以及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可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外部重组是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此种形式的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其法律实质是资产买卖。


  也是比较晦涩的,简单理解就是资产重组就是重新组合,区别于日常的、简单的资产买卖。是复杂经济安排中产生的视同资产买卖行为,这类安排包括债务重组、投资、互换、资产剥离等形式。显而易见,13号文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除了”出售“,其他都是资产重组的内容。


  那么文件执行中,能否忽略掉“资产重组”这个大前提去判断政策适用呢,只要满足资产+债权债务(相关)+人一起转让,都可以适用不征税政策呢?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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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9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建筑业在无成本票情况下,可否先暂估销售成本?

问题内容:


  我们是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应采用工程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近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只要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问题是:很多时候,发票开后,成本票根不上,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比如:建筑企业一般都有预收款的情况,就是工程开工时,甲方先付10%左右的工程款。这时候,建筑企业就要给甲方开发票,因为不开票,对方就不付款。由于建筑企业工程尚未开工,所以没有成本发票。这时候确认收入,就要按发票收入的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该如何解决成本问题,从而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


  可否,先按照工程预算总成本,估算出本次销售成本。待日后取得发票后,再红冲原估算成本,按实际成本结转?


  如果不可以,该如何解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回复政策非常详尽,值得学习。


  不过这个企业之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我估计根源应该不是不懂这些政策,而是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只要开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开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没有问题,但在没有开工的时候要求纳税人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对的。


  也未必是税务人员故意刁难,而是他可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一致,其实有这种观念的人不是少数。


  想要真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和主管税务人员据理力争吧,争取说服他,如果说服不了他,就找到上级机关的业务部门去理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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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附件和填表说明:不能忽略的“角落”

纳税人在研读税收征管类文件时,会发现一些税收征管类文件有附件,需要填报的表格后还附有填表说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11个附件,仅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里就有14项填表说明。这些附件和填表说明,往往富含信息量,是准确理解税收征管类文件不能忽略的“角落”。


  需要填报的资料大多以附件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税收征管类文件会明确某类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其中就涉及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而大部分需要提交的资料往往以附件的形式出现,以方便纳税人自行下载后填报、提交。征管类文件的附件,通常包括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表格、资格清单、相关证明、办理委托书等。


  举例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是出口退税方面最新的征管类文件。15号公告整合出口退税系统,大幅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等。其文件末尾附有19个附件,基本涵盖了文件中要求报送的资料。以纳税人填报退税申报表时的必填项“业务类型代码”为例,15号公告的附件15《业务类型代码表》根据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具体类型,列举了61项业务类型代码,纳税人可对照实际情况,自行查阅该附件,进而填写“业务类型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附件中的表格,均是与整合后出口退税系统相匹配的新表格,与公告实施前的表格有所区别。纳税人应加以区分,并以新表代替旧表,熟悉新表格的格式。如未及时下载附件中的表格进行填报,很可能会影响后续办税的效率。


  填表说明是填报各类表格的具体指引


  填表说明往往出现在表格末尾,对纳税人需要重点注意的栏次进行说明。一般而言,根据用途划分,需要填报的表格有申请(领)表、申报表和备案(登记)表。其中,申请(领)表、备案(登记)表涉及的数据往往较为简单,多涉及一些基本信息的填写。申报表则对数据填报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且表格栏次之间往往有逻辑勾稽关系,一旦填错,会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后续的数据比对。


  以上文提到的9号公告为例,纳税人在申报一个或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要准确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此时,就需要根据填表说明内容,了解业务政策依据、表格填写逻辑等重点。《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项,就明确了适用该表申报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10个税种。填表说明第2项则对表间关系作了说明。根据这一说明,纳税人申报某一税种的税款时,应先填写税源明细表,该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将根据其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税务局各税种申报系统在设计之时,已经根据各种表格的数据规则,将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内嵌其中,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申报准确性。纳税人网上申报时,如果能根据填报说明、如实填写基础数据,系统会根据勾稽关系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数据,避免人工计算出现的错误,可大大提升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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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9
作者:谭飞燕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房企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各税种如何处理

实务中,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对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车位销售收入总是“遮遮掩掩”。天地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况且地下车位是否销售,税务人员只要到地下车库巡查一遍,就可以略知一二。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到底会涉及哪些税收呢?


  0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20年以上),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及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金;短期租赁(20年以下),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及相应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应当先按照3%预缴增值税,但因为销售地下车位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并且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即交付给业主,属于销售“现房”范畴,所以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短期租赁,在收到租金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02、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正因为不发生产权转移,所以各省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理解不一。其实,地下车位之所以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主要是政府的原因,是政府不允许办理产权,地下车库是作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只能转让使用权。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也就是说,公共设施的有偿转让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与是否产权过户无关。并且湖北省税务局于2021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20年以上)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短期租赁(20年以下)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因此,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在没有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应当按照“非住宅”6%预缴土地增值税。


  0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地下停车场所不分摊成本费用,该成本费用纳入地上可售面积中进行分摊。至于转车位收入的确认上,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本人观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2010]79号规定,对提前一次性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更为合理。但不论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好,还是分年确认收入也罢,其他业务成本的扣除为0。


  04、房产税


  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存在争议。我个人的观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应当不缴纳房产税,尤其是有的地方将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后,征收房产税就更没道理了。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后,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为实际使用人,当然对个人一般是免税的。但对短期租赁行为,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源租金收入应当从租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12%,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一般来说,“遮风挡雨”的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有点特殊,开发的商品房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属于其“产品”,待售期间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因此,地下车位即未销售,也未租赁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05、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那么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租赁合同呢?如果是短期租赁,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但对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印花税倒还有一扯,在列举的印花税应税项目当中并不包括转让使用权合同。不过是个小税种,即便缴,税收也不是太多,费个口舌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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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9
作者:金穗源
来源:金穗源

解读配建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房地产公司竞得一块土地,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建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向教育局办理移交手续。该无偿配建移交给教育局的幼儿园和小学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6]36号,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其建造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项目可售开发产品销售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根据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将学校建成后无偿向教育局移交,用于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因此根据36号文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那进项税额能抵扣吗?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是不征税还是免税,还是其他什么情形?如果属于不征税,普遍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免税,那就得转出进项税额了。问题是: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到底是不征税还是免税,还是其他呢?


  然而,也有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提出房地产企业给政府配建学校是拿地的条件,配建的学校从一开始就是给政府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过程只不过是履行个手续而已。因此,移交过程不需要视同销售。建造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可抵扣的范围,应该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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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0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增值税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那么企业保管不善丢失已开具的发票会带来哪些处罚及后果呢?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发票,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或者在电子税务局上搜索发票遗失,填写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其次在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中也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誉等级。


  实务中我们会发现,有的企业会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由于发票相关联次已丢失,无法提供全部联次,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既不能作废发票也不能跨月红冲,此时销售方重新开具的话,不但违反了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交易的真实性,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样肯定是不可取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操作呢?


  第一种情形: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相关联次:


  只丢失抵扣联,此时缺少抵扣凭证和退税凭证,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留存备查,或作为退税凭证递交出口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只丢失发票联,此时缺少入账的凭证依据,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第二种情况: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联次:


  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凭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证明及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企业需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发票属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外部凭证之一。外部凭证是指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此可见,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在即使能够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其他证明支出真实性的凭证也是必须的。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其他凭证的完整齐全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效果。


  因此,如果丢失了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次,建议按上述要求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准备充分的其他外部凭证,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既符合财务核算的规范要求,又符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管理的规定。


  文件依据: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六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注:本法规自2019年7月24日起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3、《国务院关于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6、《财政部关于修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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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1
作者:吴同
来源:中税汇金

解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需搞清楚的几个问题

今天,谈一谈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需注意的问题。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那么,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时,那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1、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和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号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品税阁公司2020年7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120万、190万、190万、250万。


  品税阁分析: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0年10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2】品税阁公司2020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水果,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品税阁分析: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故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免税销售额即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两项合计51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3】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0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7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55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45万,共计595万元,该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0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700-59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66.67万元【700/(1+5%)】,已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3号令同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品税阁分析】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一般金额较大,很可能导致纳税人销售额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43号令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品税阁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超过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品税阁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规定,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理解: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品税阁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如果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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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2
作者:品税阁
来源:品税阁

解读提供建筑服务的第三方应该跟谁结算开票?

对“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官方的答复,相信让不少纳税人心存芥蒂。


  我们再次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解析。


  纳税人的问题: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试着将上述问题的甲乙丙三方代入条文来看):


  建筑企业(乙方)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丙方)为发包方(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丙方)直接与发包方(甲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丙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乙方)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甲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显而易见“委托代建工程”中,要使甲方和丙方的资金流、发票流顺畅起来,而且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还得看丙方是否是乙方的“集团内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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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2
作者:郑昱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理财投资收益要缴增值税吗?

购买理财产品,收益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今天就用实际案例为大家解答!


  01、案例概况


  A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兴办新兴产业项目。


  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朱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带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原来A公司2019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2348万元,财务费用-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针对这一情况,朱先生解释:“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收益,该收益会计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多为周周利等合同中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终,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朱先生表示:“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学习相关涉税政策,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02、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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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3
作者: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解读运输专票单位地址有个错别字,影响认证抵扣吗?

问题:运输专票单位地址有个错别字,影响认证抵扣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虽然暂时不会因为地址错误而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后期税务局检查发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不合规的发票,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谨慎一点,还是要求对方重新换开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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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企业资产能否通过二次评估增值进行追加账务处理?

问题


  A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500万元。名下有一处办公用房产,按固定资产核算,原值200万元,账面净值100万元。现估值大概600万元。A企业计划请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调整账面原值,差额作为实缴注册资本。目的是让资产负债表好看并且方便以后融资。但不确定这么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DJZ答复:从会计政策上讲,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均要求以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包括自建、购买、投资等。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允许对资产价值评估后“二次入账”。否则导致企业资产计量基础与其他企业不一致,不利于会计信息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容易误导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这种做法是两种准则所不允许的。即便按照评估后的金额加大账面资产,很可能被审计打回原形,不会增加企业融资能力。


  另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或者公司采购、自建的资产,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如何能将评估增值部分作为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呢?


  因此,案例中希望将原值200万元的房产评估后调整原账面价值,差额作为实缴注册资本的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以下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章节节选: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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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4
作者:姚三贵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如何确定税前扣除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案例


  甲公司2015年外购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设备购入价为300万元,会计和税收均按10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9年12月31日对该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会计上按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在剩余年限内折旧。该公司2020年度该机器设备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影响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甲公司2020年度在税收处理上,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30万元。会计计提的折旧低于税前扣除折旧,差额应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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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4
作者:何晓霞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能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培训机构暑期托管班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当按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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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4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解读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份额时,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即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因此,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由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12

 



  2018年3月的解析——


自然人股东收回投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现将自然人股东收回投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云南如意有限公司是王小二和张一共同投资100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8年1月4日成立,其中分别王小二占股60%,张一占股40%。2018年3月23日,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王小二和张一各减少其10%,公司给予退股款王小二90万,张一100万。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个人收回投资款,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因此,就本案而言,云南如意有限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王小二应交个人所得税=(900,000.00-100,000.00)*20%=160,000.00(元)。


  2.张一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00.00-100,000.00)*20%=180,000.00(元)。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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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1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收到这些税费类返还,记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依据?我们已整理好四个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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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5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解读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需备案?

编者按: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但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填报报告表和申报资料。现将该话题有关涉税事宜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年7月11日,每日一税刊发《经典案例:只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被税局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很多老师后台留言咨询,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的,是否需要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不需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举个例子——


  【案例】2020年3月,吉祥集团以其持有吉祥农业(实收资本2,000.00万元)100%的股权,以12,000.00万元的公允价投资到吉祥股份,占股60%。


  2021年5月,吉祥集团等重组各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吉祥集团自行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1年7月,吉祥集团发现该项重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为了规避被税务机关追征企业所得税税款2,500.00万元及滞纳金的风险,拟与重组各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重组事项进行补充备案,吉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呢?


  案例解析: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主导方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本案重组主导方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只在《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调整明细表》进行了填报。


  吉祥集团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不需担心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吉祥集团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由,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自2015年起不需事前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报告表和申报资料。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清单不包括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思考: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重组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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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5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获得公司的股权,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应当注意:一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企业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适用递延纳税待遇。三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部分为股票的,不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四是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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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6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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