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出租免租期涉税规定
发文时间:2021-11-16
作者:建筑财税频道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收藏
642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不动产出租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占用税等。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出租房只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可以。


  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若存在预收房租情况,出租方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2021年11月20日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2022年全年房租30万元(不含税月租金3万,1-2月免租金),出租方在2021年12月初应该按照30万元及适用税率申报这笔租金的增值税。


  出租方缴纳增值税后,还要相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前述案例,出租方应该将30万元租金收入作为在2021年所得税收入确认。


  三、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个规定意味着,2022年1-2月份,出租方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出租方是提供免租期还是降低月租金,需要做适当筹划。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是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还是租赁期内分期缴纳房产税,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完全一样,需要关注当地政策。可以点击下面链接查阅:各地政策


  四、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与签合同行为、合同金额有关,与免租期无关。


  前述案例,应该按照按不含税租赁金额30万元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有免租期,出租方都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会计处理方面


  会计处理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