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亏损弥补中的税务问题实证分析
发文时间:2024-11-12
作者:姜新录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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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后,税务专业人士讨论最多的莫过于亏损弥补中的税务问题。就此问题,老姜也经过长期的思考,认真学习了业内专家的观点,并与同行进行了交流。现就自己的实证分析在此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减资、撤资、清算中免税的股息问题

  分析亏损弥补中的税务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减资、撤资及清算税务处理的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两个文件对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清算中收回投资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但确认股息的顺序有所不同。这里需要讨论的地方是,这个股息所得是会计口径上的所得,还是税务口径上的所得?但目前没有任何文件予以明确。

  老姜认为,企业股东在减资、撤资或清算中之所以要确认部分股息所得,是基于此部分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股东确认的此部分股息所得是作为免税收入来处理的。因此,此部分股息所得应该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也就是税收口径,而不应该是会计口径。当然,实务中,很少有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关注过此类问题,往往以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来计算减资、撤资或清算中确认的股息所得。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中的税务问题

  分析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涉税,需要分析企业所有者权益各科目变化后是否对税收有所影响,涉及企业层面及股东层面。下面我们引入案例来分析。

  例1: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了B公司,其中200万元进入实收资本,8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当年B公司亏损300万元,未分配利润金额是-300万元(假设未分配利润与税法口径一致)。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假设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转入后未分配利润金额是0;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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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1.在现状下,B公司清算,由于净资产700万元,股东A公司取得700万元,无股息所得,其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需要确认投资损失300万元。

  2.B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也就是将300万元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后B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是0。

  此时,仅是B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的变化,B公司未取得任何收入,不存在所得税问题。

  B公司税收口径的未弥补亏损不变,还是300万元,在以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后仍可以继续弥补使用。

  股东层面,A公司并未收回投资,其对B公司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仍为1000万元。

  3.假设B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后清算,由于净资产700万元,股东A公司取得700万元,无股息所得,其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需要确认投资损失300万元。与未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下的B公司清算无任何差别。

  例2:接上例, B公司没有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假设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B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假设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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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1.在B公司未以资本公积亏损弥补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先弥补亏损300万元,本年利润余额100万元,减去所得税25万元,但账面反映实现净利润375万元,公司净资产为1075万元。

  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收回投资1075万元,需要确认股息所得75万元,确认投资成本1000万元。

  2.在B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但B公司税法上可弥补的亏损依然是300万元(金税三期系统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表A106000中的数据并不会因为B公司账务处理的改变而改变),需要缴纳所得税25万元,会计上反映实现净利润375万元。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B公司净资产为1075万元。

  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收回投资1075万元,需要确认股息所得75万元,而不是会计上的375万元,确认投资成本1000万元。与未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下的B公司清算无任何差别。

  结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仅仅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的调整,企业及股东均不产生所得,也不会侵蚀税基,因此,无所得税问题,仅仅属于税会差异。

  上述处理中的资本公积应该仅为股东先期投入的已经计入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但现行会计准则对资本公积的来源及形成规定较为宽广。近日,财政部正在就新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征求意见,后期或将明确哪些资本公积才可以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第一天,2024年7月1日,华昌达(股票代码:300278)发布了《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称,公司拟用母公司盈余积金12,957,394.02元和资本公积金1,843,149,787.85元,两项合计1,856,107,181.87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但7月8日又发布公告称,为了确保相关会计处理的严谨性,公司决定暂缓《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减资弥补亏损中的税务问题

  减资弥补亏损由于涉及到股东投资成本的变动,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所不同。在交易路径上,老姜赞同其他老师的意见,认为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1.被投资企业减资,应付股东减资款项;

  2.股东将应收取的减资款项再投入到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入未分配利润来弥补亏损。

  例3: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了B公司,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当年B公司亏损300万元,未分配利润金额是-300万元(假设未分配利润与税法口径一致)。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假设B公司减资300万元弥补亏损,减资后B公司实收资本700万元,未分配利润金额是0。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分析:

  (一)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影响

  1.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由于并不需要支付现金给股东,往往被称为形式减资,但仍需履行相关手续,如制定减资方案并召开股东会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2.B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但并不需要支付对价给股东A公司,股东A公司也不会取得任何收益,此时比较合理的解释路径为:B公司减资,应付股东A公司减资款项;股东A公司将应收取的减资款项再投入到被投资企业B公司,B公司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B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弥补亏损。

  3.在税务处理上,由于B公司亏损,股东A公司本应收回的款项中不存在股息所得,按2011年第34号,也不确认所得。

  对B公司来说,根据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投资企业接收法人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B公司接受股东A公司的再投资,可以不做收入处理。

  A公司先对B公司减资,再投资,其投资的计税基础应该保持不变,仍为1000万元。

  4.B公司用A公司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也不属于应税事件。

  (二)B公司注销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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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的分析结论是,减资弥补亏损,对股东A公司来说,可以视为先减资,再投资,其投资的计税基础应该保持不变,因此,无论是否减资弥补亏损,B公司注销,其股东A公司的税务影响不发生变化。

  例4:接例3,减资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B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假设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多少呢?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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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的分析一样,在B公司减资300万元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但B公司税法上可弥补的亏损依然是300万元,需要缴纳所得税25万元,会计上反映实现净利润375万元。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B公司净资产为1075万元。此时,B公司清算,A公司确认股息所得75万元,与不减资弥补亏损的结果一致。

  结合上述分析,在减资弥补亏损时,各方税务影响可以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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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也可以看作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的调整,企业及股东均不产生所得,也不会侵蚀税基,因此,无所得税问题,仅仅属于税会差异。

  对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建议

  以资本公积或减资弥补亏损的目的之一是吸引潜在投资者,弥补亏损后,被投资企业可以早日实现分红,但股东取得的免税收入应引起重视。如例2中,在B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弥补亏损后的下一个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但B公司税法上可弥补的亏损依然是300万元,需要缴纳所得税25万元,会计上反映实现净利润375万元。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B公司净资产为1075万元。如果B公司决定将375万元全部进行利润分配,此时,股东A公司取得的税后净利润为75万元,对此部分应于免税,其余300万元并不属于税后净利润,不应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建议以后出台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避免侵蚀税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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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点


变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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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变化三: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减资潮!


变化四: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注销潮!


变化五: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转让潮!


变化六: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借钱投资注册然后变相拿走的抽逃资金现象。账面上挂账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变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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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八: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垫资现象。


变化九: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变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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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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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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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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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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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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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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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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