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发[199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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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199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老干部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的老干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1997年的老干部工作,表彰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胡锦涛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中组部部长张全景和副部长李铁林也分别作了总结讲话和报告。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老干部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事业的大局中来考虑,放到整个干部工作中来考虑。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这是尊重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各级国家税务局都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老干部部门解决不了而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

  坚持抓好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这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等形式,组织学习理论,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关心、支持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可采取参观、座谈、撰写纪念文章等形式,寓教于乐。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三、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千方百计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一是要及时发放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及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由于医疗体制的原因,老干部的医药费报销还存在许多问题,要从老干部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出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早日使问题得到解决。二是要关心老干部生活,热心为老干部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疾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更要关心。三是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关心老干部的切身利益,使之现有的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分享改革的成果。

  四、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一步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他们就地就近,面向基层,面向征管,面向社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老干部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又有严于律己的好作风,按照六中全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帮助他们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来,全国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老干部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而且联名信访多,越级上访多,反映的困难多,对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各级国家税务局及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发现信访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把问题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妥善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接待来访中,要热情接待,满腔热情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疏导和说服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于来信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能办的事尽快办,要件件有答复。对目前无条件办的,要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求得理解和谅解,决不能置之不理。要加强对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专人来抓,纳人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加强督查。

  六、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把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好。

  一是近几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老干部部门的人员变动比较大,很多新同志未从事过老干部工作,亟待加强培训。即使在老干部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也需要学习,不断提高。因此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抓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是要狠抓老干部工作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这种要求我们的队伍在政治上要强、在业务上要精,在工作上要实,要及时抓住典型,进行宣传、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三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四是要做好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稳定工作。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负责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关心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关心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五是要加大老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同时,向各部门宣传,向群众宣传,使老干部工作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好老干部工作。要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宣传安排,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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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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