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20
文号:国税发[199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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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窗口行业为重点,推广行业规范化服务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努力实现创建文明行业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现将具体要求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是全国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深化改革与促进各项任务完成所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和重要步骤。1997年8月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的活动,对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征纳双方的关系、促进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前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就是遵循中央“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以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推广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进一步创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纳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成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新的结合点,开拓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加大力度,以规范化服务活动为契机,兴起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新热潮,取得新成果,呈现新面貌。

  二、工作安排

  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传达、动员和准备阶段(1998年5月底至6月初)

  1.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全面部署和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制定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要求。各省、市(地)、县级税务机关亦应由相应机构负责。

  2.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结合“最佳办税服务厅”的评选工作,组织税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论述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及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深入进行税务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增强参与意识,为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打好基础。

  3.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提出办税服务厅达到规范化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同时推出全国首批“最佳办税服务厅”,为规范化服务活动的开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二)贯彻实施阶段(1998年6月初至12月底)

  1.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要求》提出的内容和标准,以“最佳办税服务厅”为样板,研究制定在两年内全部达标的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和措施。

  2.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奖惩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在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税容税貌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按照规范化的要求逐项落实。

  3.适时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座谈会,交流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经验,汇报“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4.总局将依照《要求》提出的标准,在活动开展期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抽查,并由新闻单位随时报道活动开展动态。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活动的交流推广和新闻报道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1999年1月至2月)

  各级税务机关在1999年初,要结合1998年年终总结,对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达标面要在50%以上。在规范化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办税服务模式要固定下来,长期坚持,并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为保证“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是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步骤。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住“讲文明、树新风”这个有效载体,配合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把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加强指导,调动一切积极性,协调好各项工作关系,形成齐抓共管、促进规范化服务活动深入开展的局面。

  3.抓住重点,务求实效。规范化服务活动要重点解决广大纳税人迫切要求解决的和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在消除“吃、拿、卡、要、报”不正之风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4.注重长远,建立机制。“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要突出服务观念的强化、工作模式的确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长期坚持,常抓不懈,努力保持办税服务水平的稳定并不断提高。

  5.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要大力宣传“最佳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及时总结推广规范化服务活动的先进经验,为办税人员树立依法办税、文明服务的榜样,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枢纽,成为税务系统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结合点。

  1998年,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强化征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完成税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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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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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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