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8]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内蒙古、江苏、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本通知附表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合同确定可以免税的产品及销售收入。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上述产品的收入和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法规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法规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法规国税函[199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发[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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