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15
文号:国税发[19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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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县级局。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章名]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六中全会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税制改革、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各项税收改革和任务的完成。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部分单位,为税不廉的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纠正;在一些干部中,言行不文明、道德失范、纪律松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少数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信心发生动摇。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六中全会决议,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决议精神上来,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以税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使全国税务系统以崭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和基础。税务系统思想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计划单列市以上税务机关要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实理论功底,并采取辅导、形势报告等形式,带动和指导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

  要在全体党员中继续深入开展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定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高理论水平和党性观念。要在广大税务干部中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结合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以及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等重大历史事件,认真搞好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联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税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果,进行改革开放和爱岗敬业的教育,进一步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无论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如何,都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改善基层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以税务职业道德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使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得到发扬。要突出抓好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为基本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一要坚决反对见利忘义、见异思迁、计较得失等错误的义利观,进一步发扬热爱税收、忠于职守、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二要坚决制止以权代法及随意“减、免、缓、欠”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三要坚决纠正以税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杜绝“吃、拿、卡、要、报”的行业不正之风,形成廉洁奉公、勤政务实的良好风尚。四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树立文明高效、优化服务的行业新风。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以下有力措施:——搞好教育。各类税务院校都要把总局编写的《税务职业道德》一书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培养税务干部的必修课;各级税务机关也要以此为基本教材,对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进行系统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在《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杂志开辟专栏,组织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围绕“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税务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等问题展开大讨论,以巩固教育成果,使税务职业道德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税务干部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加强检查。全国税务系统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强化依法治税观念,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

  ——完善机制。要全面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变专管员管户为管事,巩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分离防线,税务人员与计算机之间的机控防线,征收、管理、稽查各岗位之间的分权防线,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诸环节之间的制约防线,更好地发挥其“外防偷税、内防不廉”的积极作用。

  ——优化服务。要规范和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当前要重点抓好税法的宣传与辅导,通过税务书报刊、税法公告、现场解答、咨询电话、政策发布会、纳税指南小册子以及电子屏幕、触摸显示屏等形式,使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办法,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要普遍实行政策制度公开、办税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改善和美化办税环境,方便纳税人;要规范服务行为,税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提高效率;税务机关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坚决纠正强制推行税务代理及乱收费等问题。

  每个地、市级城市的税务机关都要树立一个“设施齐备、办税规范、服务文明、群众满意”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并总结完善,逐步推广,把办税服务厅真正办成展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

  ——树立典型。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开展向“税务铁人”袁庭钰等先进模范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和培养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先进典型,每个县以上税务机关都要树立自己的文明服务“窗口”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四、切实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需要,必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抓好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争当“征管能手”

  活动,总局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税收征管能手”。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以查帐和计算机技能为重点内容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培养更多的业务尖子,以适应征管现代化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税务院校改革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切实抓好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并培养出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税务专业人才。

  ——加强科技建设。税收科研要以应用科学为主,为税收实践服务,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要高度重视税收科技工作,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实施规划》,逐步规范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建设,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加强文化建设。要把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作为税务系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注重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力戒形式主义。要繁荣税务系统的文学艺术,组织力量创作一批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映税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文艺精品。1997年春节,总局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台大型文艺晚会;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宣传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组织文艺汇演,总局从中选出优秀节目进京调演,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要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杂志。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总局的部署,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并改进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加强税务出版工作,出好书,创名优,坚决禁止制售、传播避税技巧之类的书刊。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开支,提高使用效益;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党员活动室、荣誉室、税史室、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场所等,配备基本的文娱、体育器材,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

  五、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群众性的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有效载体。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

  ——以“政治坚定,征管规范,业务过硬,服务文明,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完成任务”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活动。总局机关开展争创“文明司、处”活动;省、市、县税务局,开展争创“文明税务局”和“文明处、科、股”活动;基层开展争创“文明税务所(分局)”活动。“文明单位”均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考核评定。

  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参加“青年文明号”等全国或各地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局机关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法,从办公秩序和纪律、工作效率和质量、廉政和勤政等方面,对司、处和个人进行考评,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机关的落实,为全国税务系统作出表率。

  ——以“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为目标,在全体税务干部中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评,并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广大青年和妇女干部还要积极参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和“三。八”红旗手等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对“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要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评,具体标准及考评办法,总局将另作部署。总局将与人事部每四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和“十佳优秀税务员”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国税务报社和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有关新闻单位共同举办,从总局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员”中,通过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推荐、评选,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促进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努力做到“建好班子,带好队伍,搞好改革,抓好收入”,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切实做到“一岗两责”,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志。

  要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抓好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要在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着重解决理想信念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政治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清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加强党性锻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要进一步理顺和充实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配备好专职政工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坚决落实“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在基层建设上努力做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总局将适时召开落实“两个转移”的经验交流会。要不断推进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奖惩、升降、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干部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可喜局面。

  要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纪检、监察、政工等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都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省、市(地)、县级税务机关亦应组成相应的班子。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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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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