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规国税函[1997]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法规国税函[1997]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函[1997]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因此,在计算该公司超税负返还部分只能在原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内执行,新增加150万美元注册资本部分在计算时应按比例扣除。
二、对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法规财税政字[1998]17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计生协接受 国际计生联无偿援助物资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计生协)接受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计生联)无偿援助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中国计生协接受国际计生联无偿援助的一般性进口物资,比照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援助我国物资的有关进口政策办理。从1998年开始,对该协会接受国际计生联无偿援助的进口车辆每年在30辆范围之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遇特殊情况接受捐赠车辆数量超过30辆,应另行报国务院审批。
2、中国计生协在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已经接受国际计生联无偿援助的106辆汽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法规国税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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