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8-05-27
文号:国税办发[19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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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治理整顿税务系统报刊的通知》(国税发[1997]128号)后,各级国税局与地税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总局《税务简报》(1997年第61期)对治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做了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大报刊治理整顿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税务系统上报治理整顿报刊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4号),决定对治理整顿后的报刊情况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各地国税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治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统计材料。目前,治理整顿和上级统计工作已经结束,据各地上报材料统计,全国国税局系统共保留报刊45种。其中全国、省内公开刊号的27种,属于赠阅资料性质的刊物18种。上述保留报刊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予以公布。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确定停办的报刊68种(附表1),停办报刊占原报刊总数的60.18%,全国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这次税务系统治理整顿报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报刊治理整顿工作。总局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局领导对治理整顿报刊工作都有明确指示或批示,对报刊治理整顿进程十分关注,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这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也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提上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讨论、研究和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制定措施,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到人。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商,共同研究,作出治理整顿报刊决定,推动了治理整顿报刊工作的开展。

  第二,制定措施,提出要求,注重落实。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具体治理整顿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河南省国税局将文件转发到各市地县局,要求按文件精神自查自纠。安徽省国税局指定专人负责,并组成两个检查组,对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东省国税局组织有关处级干部会议,研究治理措施。湖北省国税局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提出认真搞好报刊治理整顿的四条具体要求。

  第三,顾全大局,自觉做好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被清理的报刊都面临机构重组、人员分流、资金缺位、工作安排等困难,问题多,难度大,不易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发扬税务系统全国一盘棋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识大体,从整体利益出发,克服困难,按时、高质量完成了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及时上报治理整顿统计材料。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国税局分别停办了7种报刊,吉林省国税局停办6种报刊,江西省国税局原有的5种地市级报刊全部停办。

  第四,内部期刊坚决实行“三不”。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属于税收法规、公报性质的内部税收法规汇编、公告等,作为宣传材料,大部分免费赠送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广大纳税人,只收取少量工本费,不向社会征订,不强行摊派,不刊登广告。

  总体说来,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地税务部门要注意巩固这次整顿的成果,严格按中办、国办和总局的文件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报刊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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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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