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函[2017]2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74号(经济发展类138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放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规范随销售电价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本届政府以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持续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2013年以来,已先后取消了9项政府性基金,目前保留的有21项,主要涉及水力、电力、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领域。其中,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这些基金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解决现阶段相关领域中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你们提出的建议与近年来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的思路方向是一致的。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近两年财政部在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逐步取消。如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自今年4月1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二是对现有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企业负担情况和财政保障能力情况等,对收入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一定收支结余的项目,适当降低标准。如自今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自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25%。三是严把政府性基金项目“入口”,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于6月29日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列明所有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研究将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通过输配电价保障电网企业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发电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建立保持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平衡发展的内在协调机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水电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享受不了可再生能源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你们的建议,加强政府性基金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统筹研究执行期将满的政府性基金后续政策;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从严设立、规范收缴和使用、有效监管。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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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31
文号:财税函[2017]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21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07号(财税金融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姜刚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扶贫开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实施零税率优惠问题

  目前,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整体脱贫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一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州省属于西部地区,设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国家鼓励社会通过公益性捐赠进行扶贫救济,对纳税人公益性捐赠一直予以税前扣除优惠支持。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将企业捐赠支出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予以税前扣除,较大幅度提高了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扶贫公益捐赠支出一般都能得到税前扣除。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增加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三年扣除的规定。这一修改决定是对现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扩大和延伸,体现了国家对扶贫救济等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扶贫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此外,2016年,财税部门积极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行为,以其历史成本价格确定转让收入,相当于免除了企业在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担,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企业进行股权公益捐赠开展扶贫。

  我们考虑,您提出的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实施零税率,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免征的税收优惠的建议,虽然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但也容易影响税收制度的规范和税收政策的统一。如,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不规范的减免税方式,容易导致虚开发票、虚假交易等诸多问题,而且对特定行业给予税收返还也属于WTO规定的可诉性补贴,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已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和质疑。为规范税制和财政收支方式,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清理此类政策。因此,目前不宜再扩大退税政策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方面。为给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规范、透明的税收环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化,避免形成不合理的政策洼地,也不宜专门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施零税率优惠政策。今后,我们将对您所提建议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贫困户创业就业可以享受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如,贫困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包括油料种植、粮食初加工、中药材种植等项目在内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贫困户创业就业还可以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包括: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可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10%。贫困户在城镇地区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统筹研究有利于促进扶贫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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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5
文号:财税函[2017]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96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56号(财税金融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梁伟华等2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具体税种的改革工作,我们正在积极开展。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我们正在持续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您提出的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方面的各项具体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一、关于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

  (一)关于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的问题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在征收的一种税。考虑到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税源相对集中在生产地和进口地,造成各地区税收差异较大、不均衡,作为中央税便于国家统筹考虑,适度均衡的支持各地区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要求和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我们正在组织研究,在推进消费税改革的同时,结合地方税体系建设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制度改革,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作为地方收入的可行性。

  (二)关于将除成品油外的消费税调整为从价征收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针对不同产品实行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方式,是综合考虑了产品特征、税负、征管难度和操作性设置的征收方式,并参照了国际普遍的做法,对部分品目从量计征消费税,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不宜对不同产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征收。近年来,我们也不断研究和完善消费税制度。201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已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涉及电池、涂料、汽车轮胎、酒、摩托车、成品油、烟、化妆品、小汽车等多个品目,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统筹研究。

  (三)关于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问题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征收主要集中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从消费税的性质以及我们国家和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经验看,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纳税主体数量少,税收征管效率高,容易监管等。在消费环节征收,纳税主体将由生产企业变为庞大的批发零售企业,数量将呈几何式增长,给我国税收征管和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大幅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易形成税收漏洞等。对于代表提出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问题,我们统筹研究将部分消费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移的可行性。

  (四)关于对高端娱乐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高收入人群的消费已从注重物品的消费转向注重享乐的过程、偏爱尊崇的体验消费。营改增后,对高端娱乐业主要通过增值税来调节;消费税主要通过对高尔夫、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征税来调节。我们一直在对娱乐业消费税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由于消费税与老百姓生活关联性强、敏感度高,我们将在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中,对高档娱乐业消费税问题进行统筹研究。

  二、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房地产税将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房地产税法。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关于委员们所提在房地产税设立时与其他税种的衔接问题、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税率等建议,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参考。

  三、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总的思路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研究论证成熟后,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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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8-21
文号:财税函[2017]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95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04号(财税金融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磨长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政管理权的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税源结构也有所不同,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地区经济运行的积极性。地方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地方税的特点,赋予省级地方相应的税政管理权限。目前,在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的税法或暂行条例中,已经将确定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税率等权限赋予了地方政府,下一步,我们也将在地方税体系建设和相关税种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您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地方税政管理权限的问题。

  关于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度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限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应当由法律规定。建议中提出的允许民族自治区在全国普遍征收地方税以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权单独开征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应当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的问题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起草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同时,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正在持续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您提出的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方面的各项具体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积极推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意见的落实问题,目前,政府性基金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已由税务部门征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征管职责、征管政策和征管需要等因素,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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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财税函[2017]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9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79号(财税金融类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胡国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1%的税率。近年来城建税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如您所指出的,城建税实施30多年来,其税制要素和征管制度未进行过大的调整,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情况发展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城建税改革,结合城建税立法,合理调整完善征收办法,完善征管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收入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今后根据其他税种改革情况,可考虑通过扩大税基、理顺税费关系,增加城建税收入规模,增强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您提出的改变城建税税种名称、调整税制要素、给予地方一定税收管理权限等建议,对城建税改革有参考借鉴意义,我们将在推进城建税改革立法工作中予以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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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5
文号:财税函[2017]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9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39号(社会管理类298号)提案答复的函

胡志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确定残保金指出使用范围的意见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之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格外关心,部署了一系列利当前、惠长远的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有力支持了地方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同时,中央层面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30.6亿元;国务院各部委也分别出台税费补贴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了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2015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并扩大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将原来仅限于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扩大到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支出;保障金支持的就业形式扩大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等。从实际情况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能够较好的符合新《预算法》所规定的绩效原则,有利于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

  二、关于对明确残保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意见 

  为保障困难残疾人群体的养老保障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帮助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是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支持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支持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帮助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措施较好的支持了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群体维护养老保障权益。

  关于您提出的明确残保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还需统筹考虑。从现行规定看,设置财政资金使用挂钩事项与新《预算法》规定的绩效原则相违背,不利于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为此,我部于2015年9月印发的《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使用管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因此,鉴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属地方事权,按照《办法》规定,保障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研究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时,结合您所提出的建议,通过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责任,加大政策的督查落实力度,不断促进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群体养老保障权益的实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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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15
文号:财税函[2017]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85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60号(财税金融类1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曹湘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石油石化产业实施三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页岩气资源税税率优惠问题 

  页岩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我国页岩气资源丰富,可采资源量约为25万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约为45亿立方米。我国页岩气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开采成本高、难度大,关键装备和工艺技术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企业竞争力不足。为支持页岩气开发利用,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按开发利用量给予补贴,“十三五”期间仍将延续页岩气财政补贴政策,其中2016-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页岩气领域重大科研项目。 

  考虑页岩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对其按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2011年实施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其税率确定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低丰度油气田给予减征40%、20%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将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相应将其适用税率提高到6%。因实施资源税优惠政策,目前各油气田实际征收率为3.6%-6%不等。根据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实际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页岩气资源税政策,促进提高页岩气规模化开发利用水平,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保障能源安全。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进一步降低低品位、老油田资源税税率问题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鼓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1月起我国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的油气资源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这些政策有力促进了低品位、老油田的开发利用。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中,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提高油气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油气企业发展。 

  三、关于对成品油出口消费税实施全额退税问题 

  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予以免征消费税。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恢复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成品油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7%。据此,上述成品油增值税恢复出口退税后,对其适用消费税免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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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8-08
文号:财税函[2017]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75 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55号(资源环境类088号)提案答复的函

吴仁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对提金氰化尾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机氰化物属剧毒物质,极少量的氰化物就会污染水体,引起鱼类、家畜乃至人群急性中毒。为控制无机氰化物的环境风险,防止含氰尾渣不规范贮存、处置导致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将“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危险废物适用税额为每吨1000元。据此,黄金企业贮存或者处置氰化尾渣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按每吨1000元的税额标准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您所反映的,一直以来氰化尾渣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大多数黄金企业的氰化尾渣贮存场所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标准建设。将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后,氰化尾渣贮存场所将达不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短期内进行改造的难度较大。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为避免开征环境保护税对黄金企业负担产生太大影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将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的可行性和具体要求,通过制定氰化尾渣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专有标准,保持新旧管理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委托中国黄金协会开展《黄金行业含氰废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研究工作,并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推动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环境保护行业技术规范,依法合理加强氰化尾渣环境管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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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8
文号:财税函[2017]175 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68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3号(财税金融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席南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基础科研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之一。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为一种代偿方式,只针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用人单位暂时难以安排残疾人的过渡选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从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看,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下一步,我们将在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中,统筹考虑您所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此外,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2017年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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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6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46号(财税金融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

肖宏江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提案收悉,由我部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会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本届政府以来,已部署了一系列清理规范措施,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今年减税降费1万亿元的目标要求。按照上述部署要求,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1300余项收费项目,中央设立的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超过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设立的收费项目也大幅减少。在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深入清理金融、运输、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上述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要思路与您们提出的建议不谋而合。如:逐步取消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收费基金,您们提出的计量检定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涉企收费,均已按规定取消;在评估、论证并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基础上,适当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收费基金的缴费水平,您们提出的对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及时降低调整的建议已得到落实。

  二、关于加强涉企收费项目目录管理问题

  为提高收费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自2014年10月起,财政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和推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分级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全面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将原先分散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收费清单形成了统一、规范、透明的“一张网”,并于今年6月29日在财政部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专门开设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专栏上公布运行,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政策依据、执收部门及资金管理等,实现了对中央和各省(区、市)各部门收费项目的全覆盖。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建立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收费自由裁量权,铲除滋生各类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的土壤,您们提出的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建议已经得到落实。

  三、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各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已纳入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内。同时,不断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已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此外,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三年内逐步取消以收定支的规定,新出台的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目前,保留的21项政府性基金中,已有6项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规定支出用途。

  关于您们提出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大中型水库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在由各省(区、市)制定,最高不超过8厘/千瓦时,收入全部由地方安排使用,75%用于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25%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目前,我国移民生活水平仍然偏低,部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需要继续给予大力扶持,保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支持水库移民的资金来源之一,按现行征收标准征收,收入与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偏低。您们提出的水库滑坡体整治、移民生活后续扶持等具体项目资金,按规定由各省根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情况、移民后期扶持实际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

  四、关于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问题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减少环节、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实现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等6个方面措施。按此要求,各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强中介收费监管,促进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对市场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目前,国务院已经分三批取消了323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与之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也一并予以清理规范。您们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等建议,将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逐步落实。

  对于您们提出的严格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采取公开、回避、听证等制度保证收费程序合法合规等建议,对我们完善各项收费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今后,我们将结合您们的建议,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完善涉企收费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来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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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8-31
文号:财税函[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3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83号(经济发展0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沈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石油定价机制,推动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管理的建议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准备金”)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跌破“地板价”后,由成品油消费者在正常成品油价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

  正如委员所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确实存在数量多、监管难、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为切实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即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征收。按照规定,风险准备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前应当编入政府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目前,中央财政每年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的支出。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风险准备金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并作为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综上,您提出的加强风险准备金征缴,明确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关于通过税收调节引导合理消费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决定,先后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三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累计分别提高0.52元/升和0.4元/升,其他成品油消费税相应提高,体现了多用油多负担的原则。目前,汽、柴油消费税分别为1.52元/升和1.2元/升。因此,您提出的通过税收调节引导消费,已经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得到体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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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31
文号:财税函[2017]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28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24号建议的答复

喻新强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电价中中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持续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存的政府性基金已从2013年的30项减少至21项,主要涉及水力、电力、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领域。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标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行业特点、地域差别、社会承受能力、政策公平等因素进行确定。目前,绝大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全国执行一个征收标准,仅有少部分在地区间有差异,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最高的是江苏省,为14.91厘/千瓦时,最低的是西部绝大部分省份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为4厘/千瓦时;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库区基金标准执行,各地区可以有差别,但不得高于8厘/千瓦时。

  您们反映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不统一,尤其陕西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较高的问题,现实中确定存在。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其征收标准总体上可分为两类,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及西北的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的征收标准几乎“一省一标”,但均不到4厘/千瓦时,其余19个省市区包括陕西省的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与同处西北地区的几个省区相比,陕西省较高。需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上述征收标准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本省(区)2006年的移民人数。对移民人数较少的如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征收标准相对也较低,对移民人数较多的如陕西、广西、海南、重庆等其他19个省(区、市),规定了统一的标准,标准也相对较高。实际执行中,因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存在某一时期某个地区基金收得较多,但获得的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资金不增反降的问题。

  对您们提出的降低陕西省承担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问题,经梳理,基本上已经落实。今年6月份,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和《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此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涉及全国各个地区,情况复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盘考虑各地移民脱贫工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安置方面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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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8
文号:财税函[2017]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23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69号建议的答复

姚建民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红旗渠引水开征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红旗渠工程是一项跨省引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关于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为红旗渠取水审批机关,向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口位于晋豫两省边界河南省林州市河口分水控制工程,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为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对农村、农业相关取用水设定了免征限额,即:限额内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限额的部分,各省结合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免征限额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民承受能力较弱、收费难度较大等原因,各地基本没有对农村、农业收取水资源费。

  按照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作此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跨省(区、市)调水目的是配置水资源,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不应由调水工程单位向调出地区缴纳水资源费,而应由实际用水户向调入地区缴纳。在现行水资源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的情况下,若再由调出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将造成调出与调入地区重复收费。红旗渠作为一项引水(调水)工程,按规定应由调入区域,即河南省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与此类似的南水北调、引江济太、引黄入冀、引黄济津等跨省(区、市)调水工程,也均按照现行规定,没有在水源地征收水资源费。

  但同时,对于你们提出的山西省作为红旗渠水源地,工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日益加大,呼吁在山西省对红旗渠引水征收水资源费,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等建议,我们非常理解。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水资源费已经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设有专项用途。在支持水利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国家在中央财政中设立了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各省,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山西省水利发展资金21.69亿元,山西省可以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用于支持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水资源费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措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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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113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57号建议的答复

郑坚江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清费立税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收费清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取消不合时宜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明确要求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

  按照国务院关于收费清理改革的工作部署,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已明确取消、停征和减免了593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可减轻社会负担超过3200亿元。各省(区、市)对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770多项收费,每年可减轻社会负担超过470亿元。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本届政府以来,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超过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大幅减少。同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动态调整的目录清单管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布了中央和省两级收费目录清单,打造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并依法从严控制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一张网”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关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收费改革工作:一是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于2013年3月向国务院上报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开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全面清理规范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同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率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森林、草原、滩涂等征收资源税的方案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工作部署,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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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99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52号建议的答复

刘运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分配使用南水北调水资源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三峡模式”确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3-0.8分钱,收入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属于调水工程,与三峡水利发电工程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难以做类比。目前,为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运行和还贷需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已经较高,若再由调水法人向受水区征收水资源费,将进一步抬高供水价格,可能超出受水地区承受能力,影响受水地区用水积极性。

  此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正在河北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您提出的参照“三峡模式”确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推广相关方案时,统筹考虑。

  二、关于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细则,返还库区用于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建议

  水资源费作为一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支出由预算予以保障,不再规定专项用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多项措施,确保丹江口水库“一库清水北送”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2006年、2012年国务院分别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先后安排了一批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达190亿元,并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不仅保障了丹江口水库长期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要求,还有力带动了项目区就业、收入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明确支持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对水源区的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促进水源区生态建设;将水源区核心区列入对口协作重点区域,建立应对水环境污染的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三是中央财政及时拨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各省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以及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如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8.35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8.62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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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81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08号建议的答复

鲍家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扶贫开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帮扶重点群体、扶持小微企业、促进“三农”融资等方面,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是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四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五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六是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创业就业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结合国家扶贫工作的发展和变化,统筹研究有利于促进扶贫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实施零税率优惠问题

  对您提出的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免征的税收优惠的建议,我们认为: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属于规范的减免税方式,容易导致虚开发票、虚假交易等诸多问题,且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特定行业给予税收返还属于WTO规定的可诉性补贴,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已引起国际上对这一政策的关注和质疑,为规范税制和财政收支方式,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清理此类政策。因此,不宜再扩大退税政策适用范围。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此,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三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3%缴纳,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按照现行规定,教育费附加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教育事业。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避免形成政策洼地引发攀比,我们认为不宜免交或少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整体脱贫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州省属于西部地区,对设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贵州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三是国家鼓励社会通过公益性捐赠进行扶贫救济,在所得税方面一直对纳税人公益捐赠予以税前扣除优惠支持。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将企业捐赠支出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予以税前扣除,较大幅度提高了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扶贫公益捐赠支出一般都能得到税前扣除。2016年,财税部门积极作为,进一步加大对公益事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公益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了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的所得税特殊处理政策,即对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行为,以其历史成本价格确定转让收入,相当于免除了企业在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担,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企业进行股权的公益捐赠开展扶贫。我们考虑,为给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规范、透明的税收环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化,避免形成不合理的政策洼地,不宜再专门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施零税率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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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2
文号:财税函[2017]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73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24号建议的答复

王冬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包括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电价交叉补贴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一些地区电力资源丰富,但富余的清洁、廉价电力外送难,大量出现窝电、弃电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力资源不足,发电成本较高,但受制于定价机制、输配电条件等,难以通过外购来降低本地电价。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

  对您提出的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统筹研究:一是现行支出保障方面。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按规定该基金将于2019年底到期停征,停征后相关项目如何保障也待研究。二是如何突破现行制度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三是政策衔接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受特殊的省情和现行电价体制的影响,黑龙江省电价交叉补贴负担重、企业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突出。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在相关资金安排中给予了倾斜。近年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等,加大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为降低电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持续推进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今年以来,自4月1日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后续政策时,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另外,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黑龙江省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机制,加大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市场建设,推动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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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72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55号建议的答复

辛喜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基金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多项措施,确保丹江口水库“一库清水北送”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2006年、2012年国务院分别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先后安排了一批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达190亿元,并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不仅保障了丹江口水库长期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要求,还有力带动了项目区就业、收入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明确支持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对水源区的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促进水源区生态建设;将水源区核心区列入对口协作重点区域,建立应对水环境污染的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三是中央财政及时拨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用于各省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以及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如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8.35亿元。

  关于您提到设立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基金的建议。目前,国家对政府性基金实行从严审批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此外,如从受水区水价中提取0.2-0.3元/立方米设立该基金,将进一步抬高受水区供水价格,可能超出受水区承受能力,还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系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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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2017]66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20号建议的答复

张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之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格外关心,部署了一系列利当前、惠长远的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将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写入“十三五”规划,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也纷纷出台了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系列保障政策。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根据以上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是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同时,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2017年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

  此外,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2015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主体、时限、使用管理及减免等有关内容。《办法》一是扩大使用范围。由原来仅限于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扩大到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支出;保障金支持的就业形式扩大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等。二是加强征管和监督。保障金一般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用人单位按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并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征收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追缴保障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建立公示制度。由各地残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方面的支出情况。

  综上,是否暂停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统筹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在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中,统筹考虑您所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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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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