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81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7-07-12
文号:财税函[2017]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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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家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扶贫开发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帮扶重点群体、扶持小微企业、促进“三农”融资等方面,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是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四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五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六是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创业就业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结合国家扶贫工作的发展和变化,统筹研究有利于促进扶贫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实施零税率优惠问题

  对您提出的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免征的税收优惠的建议,我们认为: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属于规范的减免税方式,容易导致虚开发票、虚假交易等诸多问题,且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特定行业给予税收返还属于WTO规定的可诉性补贴,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已引起国际上对这一政策的关注和质疑,为规范税制和财政收支方式,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清理此类政策。因此,不宜再扩大退税政策适用范围。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此,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三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3%缴纳,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按照现行规定,教育费附加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教育事业。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避免形成政策洼地引发攀比,我们认为不宜免交或少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整体脱贫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州省属于西部地区,对设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贵州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三是国家鼓励社会通过公益性捐赠进行扶贫救济,在所得税方面一直对纳税人公益捐赠予以税前扣除优惠支持。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将企业捐赠支出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予以税前扣除,较大幅度提高了扣除比例,企业发生的扶贫公益捐赠支出一般都能得到税前扣除。2016年,财税部门积极作为,进一步加大对公益事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公益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了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的所得税特殊处理政策,即对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行为,以其历史成本价格确定转让收入,相当于免除了企业在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担,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企业进行股权的公益捐赠开展扶贫。我们考虑,为给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规范、透明的税收环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化,避免形成不合理的政策洼地,不宜再专门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施零税率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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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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