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确定残保金指出使用范围的意见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之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格外关心,部署了一系列利当前、惠长远的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有力支持了地方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同时,中央层面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30.6亿元;国务院各部委也分别出台税费补贴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了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2015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并扩大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将原来仅限于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扩大到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支出;保障金支持的就业形式扩大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等。从实际情况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能够较好的符合新《预算法》所规定的绩效原则,有利于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
二、关于对明确残保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意见
为保障困难残疾人群体的养老保障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帮助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是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支持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支持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帮助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措施较好的支持了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群体维护养老保障权益。
关于您提出的明确残保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还需统筹考虑。从现行规定看,设置财政资金使用挂钩事项与新《预算法》规定的绩效原则相违背,不利于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为此,我部于2015年9月印发的《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使用管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因此,鉴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属地方事权,按照《办法》规定,保障金对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确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研究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时,结合您所提出的建议,通过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责任,加大政策的督查落实力度,不断促进困难个体就业残疾人群体养老保障权益的实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1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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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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