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73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2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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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包括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电价交叉补贴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一些地区电力资源丰富,但富余的清洁、廉价电力外送难,大量出现窝电、弃电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力资源不足,发电成本较高,但受制于定价机制、输配电条件等,难以通过外购来降低本地电价。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

  对您提出的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统筹研究:一是现行支出保障方面。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按规定该基金将于2019年底到期停征,停征后相关项目如何保障也待研究。二是如何突破现行制度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三是政策衔接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受特殊的省情和现行电价体制的影响,黑龙江省电价交叉补贴负担重、企业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突出。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在相关资金安排中给予了倾斜。近年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等,加大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为降低电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持续推进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今年以来,自4月1日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后续政策时,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另外,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黑龙江省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机制,加大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市场建设,推动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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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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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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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