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设立国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包括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电价交叉补贴等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一些地区电力资源丰富,但富余的清洁、廉价电力外送难,大量出现窝电、弃电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力资源不足,发电成本较高,但受制于定价机制、输配电条件等,难以通过外购来降低本地电价。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
对您提出的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建议,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统筹研究:一是现行支出保障方面。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按规定该基金将于2019年底到期停征,停征后相关项目如何保障也待研究。二是如何突破现行制度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三是政策衔接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受特殊的省情和现行电价体制的影响,黑龙江省电价交叉补贴负担重、企业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突出。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在相关资金安排中给予了倾斜。近年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等,加大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为降低电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持续推进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今年以来,自4月1日起,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下一步,我们在研究后续政策时,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另外,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现有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黑龙江省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机制,加大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市场建设,推动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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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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