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196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56号(财税金融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 2017-08-21
文号:财税函[2017]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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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华等2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具体税种的改革工作,我们正在积极开展。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我们正在持续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您提出的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方面的各项具体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一、关于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

  (一)关于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的问题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在征收的一种税。考虑到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税源相对集中在生产地和进口地,造成各地区税收差异较大、不均衡,作为中央税便于国家统筹考虑,适度均衡的支持各地区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要求和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我们正在组织研究,在推进消费税改革的同时,结合地方税体系建设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制度改革,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作为地方收入的可行性。

  (二)关于将除成品油外的消费税调整为从价征收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针对不同产品实行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方式,是综合考虑了产品特征、税负、征管难度和操作性设置的征收方式,并参照了国际普遍的做法,对部分品目从量计征消费税,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不宜对不同产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征收。近年来,我们也不断研究和完善消费税制度。201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已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涉及电池、涂料、汽车轮胎、酒、摩托车、成品油、烟、化妆品、小汽车等多个品目,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统筹研究。

  (三)关于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问题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征收主要集中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从消费税的性质以及我们国家和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经验看,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纳税主体数量少,税收征管效率高,容易监管等。在消费环节征收,纳税主体将由生产企业变为庞大的批发零售企业,数量将呈几何式增长,给我国税收征管和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大幅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易形成税收漏洞等。对于代表提出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问题,我们统筹研究将部分消费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移的可行性。

  (四)关于对高端娱乐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高收入人群的消费已从注重物品的消费转向注重享乐的过程、偏爱尊崇的体验消费。营改增后,对高端娱乐业主要通过增值税来调节;消费税主要通过对高尔夫、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征税来调节。我们一直在对娱乐业消费税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由于消费税与老百姓生活关联性强、敏感度高,我们将在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中,对高档娱乐业消费税问题进行统筹研究。

  二、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房地产税将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房地产税法。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关于委员们所提在房地产税设立时与其他税种的衔接问题、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税率等建议,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参考。

  三、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总的思路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研究论证成熟后,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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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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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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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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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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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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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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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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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