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民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红旗渠引水开征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红旗渠工程是一项跨省引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关于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为红旗渠取水审批机关,向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口位于晋豫两省边界河南省林州市河口分水控制工程,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为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对农村、农业相关取用水设定了免征限额,即:限额内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限额的部分,各省结合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免征限额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民承受能力较弱、收费难度较大等原因,各地基本没有对农村、农业收取水资源费。
按照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作此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跨省(区、市)调水目的是配置水资源,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不应由调水工程单位向调出地区缴纳水资源费,而应由实际用水户向调入地区缴纳。在现行水资源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的情况下,若再由调出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将造成调出与调入地区重复收费。红旗渠作为一项引水(调水)工程,按规定应由调入区域,即河南省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与此类似的南水北调、引江济太、引黄入冀、引黄济津等跨省(区、市)调水工程,也均按照现行规定,没有在水源地征收水资源费。
但同时,对于你们提出的山西省作为红旗渠水源地,工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日益加大,呼吁在山西省对红旗渠引水征收水资源费,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等建议,我们非常理解。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水资源费已经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设有专项用途。在支持水利工程建设、节约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国家在中央财政中设立了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各省,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山西省水利发展资金21.69亿元,山西省可以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用于支持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水资源费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措施。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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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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