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把检视问题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23
文号:税总函[2019]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9]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就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上述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取得的用于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消防、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消防、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下同)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直接发生的用于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消防、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按照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逐年递减额度的原则,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六、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务核算要求,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与社会性支出作出区分,分别核算。

  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以前直接发生的社会性支出,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9-06-05
文号:财税[2019]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7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033号建议的答复

刘忠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公共图书馆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采购进口图书、报纸、杂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已经降低。自2019年4月1日起,图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已由13%降至9%。目前,公共图书馆采购进口图书、报纸、杂志时,缴纳9%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图书馆已可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符合条件的图书馆进口图书、资料等,可免征进口税收。目前,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良好。

  三、对其余未享受现行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公益类公共图书馆,财政拨款已统筹考虑了公共图书馆的各方面需求,考虑到财政支出承受能力,目前难以再给予减免税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财关税函[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4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舒婷等1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7851号《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近年来,我国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通过改革不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

  一、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进口设备免税范围的建议

  200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集成电路项目等国家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发[1997]37号文中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关税。我们认为,为维护增值税转型改革大局,不宜走“回头路”。

  此外,考虑到购买国产设备需照章缴纳增值税,如对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对国产设备造成歧视。

  二、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优化退税分担机制的建议

  按照现行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体制,进口环节增值税形成留抵退税的企业,在将来形成国内增值税增量时,地方财政将分享50%。因此,进口环节形成的留抵退税不宜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为均衡地方财政压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前中央财政正在研究调整完善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改革的思路与你们提出的“谁征收,谁退税”原则是一致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财关税函[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6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合作方把物资作为实物贡献,合作完成后再将物资运回的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暂时进境货物规定的合作方进口物资,可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还可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二、关于免税进口物品异地放置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事先凭有关单证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异地使用。

  三、关于将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与科技部签署的协议同等对待,享受进口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已可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进口免税待遇。对于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宜由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加强管理,积极落实好现行减免税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9-07-08
文号:财关税函[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5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陈紫萱等2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8112号《关于调整进口航材税率支持航空维修产业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发展航空维修业,有助于保障我国的航空运输安全,同时对于协同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进步,带动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航空维修企业用进口航材适用1%关税税率并率先在厦门试点的建议,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进出口税则中基本按材质和加工程度对产品进行分类,难以大规模按用途拆分税号从而统一适用1%的低关税。此外,关税是全国统一实施,难以在厦门试点。

  关于你们提出的比照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赋予航空维修特定产业减免税政策支持的建议,2018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目前我们正会同相关部门、厦门有关方面积极开展研究,需统筹考虑政策公平性、可操作性等重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财关税函[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11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

王长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相关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对船舶制造在内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一定体现。

  船舶的进口税收关系到航运业和船舶工业协调发展。国内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均具有较强的制造水平,我国船舶进口关税税率在3%-10%,水平适中,保持一定的关税税率水平有利于支持船舶工业发展。未来随着我国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将统筹研究船舶进口关税。此外,为确保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相同的增值税水平,避免冲击国内船舶工业,不宜对船舶给予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二、关于对注册在海南自贸区(港)的航运及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实行低税赋优惠政策,船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不断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口径,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对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二)船员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降幅较大。(三)增值税方面,除前述降低增值税税率外,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支持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也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政策平衡,避免形成“税收洼地”。海南自贸区(港)内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三、关于航运、造船企业支持政策

  为推动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企业远洋运输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以多种方式支持船舶工业转型发展,包括向造船企业注入资本金和下达费用性支出,支持造船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支持航运企业老旧船舶“淘旧建新”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支持政策,推动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财关税函[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9]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新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源头治理

  (一)强化客户资信审查

  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措施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推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出售人采取统一的限售、停售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空头支票时中管理

  银行应当引导客户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结合本银行工资实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提醒服务,防止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时,经银行提醒,客户在下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出前补足该支票票款的,不作为空头支票处理。

  (四)加强对客户进行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银行应当加强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告知客户支票的使用方式、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空头支票的预防手段及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提醒客户签发空头支票可能承担业务限制、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后果。

  二、优化空头支票分类处置措施

  银行对空头支票退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无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出票人在本银行办理支票业务,最近12个月签发空头支票3次(含3次,同意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规行为,下同)以内的,且在银行退票(包括支票影像业务等提回的支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空头支票票款的,或者就延迟付款、通过其他方式付款等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2、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的,或者最终被背书人与出票人一致的。

  3、银行工作人员差错、支付系统故障、出票后支票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等非出票人原因导致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的。

  4、银行在处理同一场次票据交换时,先处理应付款项后处理应收款项,导致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且应收款项入账后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原签发的支票的。

  5、因支票被骗、被抢、被盗、遗失等原因导致被他人冒用造成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能够提供有权司法机关立案文书、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或者登报公告、报案证明等材料的。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并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出票人拒不接受银行的核实和协调、明确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时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2、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虽及时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但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的。

  3、银行预留印签与支票印签不符,经银行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或者未就延迟付款等取得收款人谅解的。

  4、银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时支付票款,但收款人仍明确提出异议的。

  5、出票人之前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违规情形的。

  6、出票人存在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严肃空头支票处罚与执行工作

  (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上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二)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对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拒不缴纳罚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作催告通知书,催告出票人履行义务。对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空头支票出票人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归集本单位作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有关信息,按月制作《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因数据错误引发的出票人异议,以及信息有效期等问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空头支票综合治理工作。

  银行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管理责任的,或者不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银发[2010]8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1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及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6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10
文号:银发[2019]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公告

      2019年8月30日,我行将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以下称新版人民币)。为保证货币流通领域社会商用现金接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有效识别新版人民币,我行为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升级测试、形成升级方案提供了平台。截至2019年7月15日,已有23家现金模块生产企业、53家设备整机生产企业参加升级测试。

  近期调研发现,市场在用的点验钞机、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和自助缴费机等各类设备中,未完成升级的设备仍有一定规模。为更好推动新版人民币识别升级工作,我行决定将设备生产企业参加升级测试的报名时间延长至2019年8月30日,具体报名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报名表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6号)。我行涉及升级测试的各项服务工作也将相应延长。

  鉴于各类设备经升级后才能有效识别新版人民币,希望相关生产企业积极报名参加升级测试,早日形成升级方案并主动对已售出的在用设备进行升级;希望设备使用方积极联系设备生产或销售企业推动在用设备升级,以保障在用设备有效识别新版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8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步申报”内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六)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两步申报”试点条件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见附件2)。

  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9-07-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延长“新个税法”施行过渡期的建议

  您提出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新个税法”的施行过渡期,以便给予税务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充足准备时间的建议,很有必要和意义。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对征纳双方来说确实需要有一定的熟悉期、适应期和准备期。因此,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税法时,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方式。一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期政策;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税法。与此同时,税务总局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同步研究征管操作办法,并在税法及政策颁布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征管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多轮宣传辅导,并优化办税方式,提供多种便捷办税渠道,便于纳税人尽早、顺利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整体较为平稳,当前已暂无再行设定过渡期的必要。下一步税法修订时,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税法实施评估工作,为政策实施预留更合理的过渡期。

  二、关于加强税法及相关概念的宣传普及的建议

  您提出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改进与优化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方法,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新个税法”以及相关概念,使善法真正普及惠民的建议,在税法实施中尤为重要。

  税法宣传能够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以来,税务总局组织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组织开展了多层面、多轮次的面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围绕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配套制度、系统操作等编写热点问题问答口径、通俗版操作指引等资料,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予以发布,及时将新政策传递给纳税人。与此同时,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疑问,连续发布系列解读材料和视频,有针对性地发出多期热点问题“五问答”“五提醒”,引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顺利申报。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在发布税收政策和配套征管文件时,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尽可能将专业政策解读得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宣传方法,用社会喜闻乐见的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持续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网络应用软件的建议

  您提出建立动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针对目前网络应用软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调查并掌握信息,尽快优化、调整、完善,使网络系统能够高效的服务于广大纳税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

  前期,为确保新税法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多重困难,下大力气完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了全新的手机APP、网页端、扣缴客户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在纳税人简单、快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推送至扣缴单位,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专扣政策,简化了办税流程、优化了申报模式,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单位的办税负担。与此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APP等应用软件上线,税务部门配套建立了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体系,并持续做好功能改进和完善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并注意搜集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各类办税终端的反映,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APP等软件功能,使之融合度更高、实用性更强,并依托个人所得税APP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常见问题,做好通俗易懂的政策解答,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所得税APP的作用。同时,对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人民来信、网站评论等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也会及时收集整理,为系统功能优化提供参考借鉴。

  四、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的建议

  您提出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核查工作的建议,意义十分重大,也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工作。

  为便于纳税人依法准确、及时便捷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政策设计之初,即确立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征管模式。一方面,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其自主填报专扣信息并进行诚信申报后,免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享受专扣政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专扣信息实施事后抽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规范填报专扣信息。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财金[2019]8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专家评审,现确定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各城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探索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总结推广经验,就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相关示范城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9年8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12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9]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交公路发[2019]93号 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做好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工作,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货车车型分类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货车车型分类统一调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要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此项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测算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此项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收费标准调整监管。为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在今年调整货车通行费费率过程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完成收费标准初步审核之后,填写《货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对照表》(详见附件),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分析研究,强化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此项工作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货车运输流量流向等特征明显、差异较大的省份,探索分路段、分时段、分行驶方向、分特定出入口等差异化收费,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路网通行效率。

  五、加快货车ETC车载装置安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发行机构,按照新的车型分类标准,为货车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对收费车型类别发生变化的既有ETC用户,组织开展定向通知、预约安装等服务措施,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分类。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重点宣传解读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对于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和节能减排等的重大意义,引导货运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为确保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6
文号:交公路发[201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2.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竞争政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内中央层面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提出50项以上拟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简并多部门、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清理规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底前以省为单位集中统一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负责)

  3.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优化机动车产品准入,依法整合汽车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型式核准目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等,实现一次送检、全面检测、结果互认。2019年底前形成货车“三检合一”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把许可证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2019年9月底前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2类以内,压缩发证层级,减少产品单元。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都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9年10月底前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压减30种以上,继续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简化强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数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需实施准入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摸清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并持续清理压减。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启动清理规范中央层面规定的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开。(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相关地区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推动各地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在试点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底前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互联网+工程审批”,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然资源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财政部负责)

  2.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场、货代、船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2020年底前将全国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开展降低融资收费专项清理行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开。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2019年底前对现有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尽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研究建立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巡查检查制度,实施对全部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推行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惩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20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2019年底前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海关总署负责)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并上线运行,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推进地方和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全国“互联网+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鼓励各地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关指导意见,倒逼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东部沿海地区力争率先实现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2019年底前实现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100%。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海关总署牵头,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试点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2020年底前力争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后台监管。(人民银行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直接结算。(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优化社保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广商标和专利电子化申请,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5个月,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知识产权局负责)

  8.2019年10月底前改进优化来华工作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办法,优化外国人来华相关审批、审查服务,压减办理时间。同时,向全社会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为境内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公安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司法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上线运行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2019年底前首批推动1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100项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实现“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更大力度推动央地数据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2019年再新增拓展1000项共享数据,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优先纳入共享范围,满足30项以上全国普遍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共享需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等多种网上身份认证能力融合,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底前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实现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地方政府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研究建立针对供电企业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能源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水气报装服务,指导地方落实新修订的《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2019年底前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推动解决继承财产支取难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快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0年底前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促进老龄健康服务业发展。(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要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8月底前完成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和法规审查工作、形成草案,9月底前公布实施。(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搜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9年底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出台具体解决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并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地大胆创新,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要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四)要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办发[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

  (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规范。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

  (三)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收益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予以补偿。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优化“绿色通道”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为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8
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办发[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交公路发[2019]9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深入排查,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要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督导,及时整改。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四)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五)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深入企业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法规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公众理解与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9-07-18
文号:交公路发[2019]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