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6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46号(财税金融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 2017-08-31
文号:财税函[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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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江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提案收悉,由我部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会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本届政府以来,已部署了一系列清理规范措施,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今年减税降费1万亿元的目标要求。按照上述部署要求,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1300余项收费项目,中央设立的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超过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设立的收费项目也大幅减少。在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深入清理金融、运输、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上述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要思路与您们提出的建议不谋而合。如:逐步取消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收费基金,您们提出的计量检定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涉企收费,均已按规定取消;在评估、论证并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基础上,适当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收费基金的缴费水平,您们提出的对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及时降低调整的建议已得到落实。

  二、关于加强涉企收费项目目录管理问题

  为提高收费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自2014年10月起,财政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和推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分级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全面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将原先分散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收费清单形成了统一、规范、透明的“一张网”,并于今年6月29日在财政部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专门开设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专栏上公布运行,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政策依据、执收部门及资金管理等,实现了对中央和各省(区、市)各部门收费项目的全覆盖。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建立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收费自由裁量权,铲除滋生各类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的土壤,您们提出的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建议已经得到落实。

  三、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各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均已纳入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内。同时,不断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已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此外,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三年内逐步取消以收定支的规定,新出台的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目前,保留的21项政府性基金中,已有6项基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规定支出用途。

  关于您们提出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大中型水库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在由各省(区、市)制定,最高不超过8厘/千瓦时,收入全部由地方安排使用,75%用于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25%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目前,我国移民生活水平仍然偏低,部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需要继续给予大力扶持,保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支持水库移民的资金来源之一,按现行征收标准征收,收入与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偏低。您们提出的水库滑坡体整治、移民生活后续扶持等具体项目资金,按规定由各省根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情况、移民后期扶持实际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

  四、关于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问题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减少环节、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实现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等6个方面措施。按此要求,各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强中介收费监管,促进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对市场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目前,国务院已经分三批取消了323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与之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也一并予以清理规范。您们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等建议,将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逐步落实。

  对于您们提出的严格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采取公开、回避、听证等制度保证收费程序合法合规等建议,对我们完善各项收费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今后,我们将结合您们的建议,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完善涉企收费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来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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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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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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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